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修订温州市洞头区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07 16:08:34 浏览次数: 来源: 字体:[ ]
  • 索引号:
  • 001008003006001/2022-56682
  • 文号:
  • 洞政办发〔2022〕52号
  • 发布机构:
  • 区府办(外事办、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2-12-07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洞头区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已经修订,并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7日

 

温州市洞头区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应急预案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风险与应对评估

2.1  风险评估

2.2  应对资源评估

2.3  应对能力评估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区重大疫病防控指挥部及其办公室

3.2  专家委员会

3.3  疫情处理专业技术机构

3.4  员单位职责

监测预警和报告

4.1  监测

4.2  预警

4.3  报告

4.4  评估

应急处置

 

5.1  启动预案

5.2  分级响应

5.3  紧急处置

5.4  应急响应终止

后期处置

6.1  后期评估

6.2  抚恤补助

6.3  征用补偿

6.4  奖惩措施

应急保障

7.1  经费保障

7.2  强制隔离措施

7.3  工薪待遇保障

7.4  技术保障

7.5  物资保障

7.6  人员考核

7.7  演习演练

附则

8.1  名词术语

8.2  预案管理

8.2  实施时间

附件

温州市洞头区重大传染病疫情分级表

一、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和控制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和流行,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全国救灾防病预案》温州市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区区域内发生的重大传染病疫情(以下简称重大疫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1.4工作原则

(一)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按照“早发现、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的传染病防治原则,提高警惕,加强监测,及时发现病例,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治疗措施,切断传播途径,迅速控制重大疫病在我区的传播和蔓延。

(二)依法防控。为有效切断传染病的传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大疫病的流行特征,在采取预防控制措施时,对留院观察病例、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及实验室确诊病例依法实行隔离治疗,对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及实验室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依法实行隔离和医学观察。

(三)及时处置。预防和控制重大疫病要坚持“早、小、严、实”的方针,对留院观察病例、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及实验室确诊病例,要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治疗、及时控制”。同时,对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及实验室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要及时采取隔离控制措施,做到统一、有序、快速、高效。

(四)属地管理。重大疫病的监督监测、预防控制、疫情分析预报、疫情报告、医疗救治、实施隔离和医学观察等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单位和全体公民必须服从区政府统一指挥。

二、风险与应对评估

2.1风险评估

洞头是温州市四大主城区之一,也是全国14个海岛区(县)之一,拥有大小岛屿302个,区域总面积2862平方公里,其中陆地面积153.3平方公里,现辖6街道1镇1乡。洞头地处瓯江出海口,属于亚热带海洋性季风气候区,全年光照充足、雨水丰沛、温暖湿润,每年7-9月受台风影响明显,其中8月最多,南与瑞安市的北麂、北龙乡隔海相望,西通过灵昆特大桥与龙湾永强连接,北通过大门大桥与乐清翁垟连接,拥有温州两个核心港区大小门港区和状元岙港区,已开通台湾、日本、俄罗斯航线。

近年来,洞头区随着与市际交通完善发展,区内外人口流动频繁,新发传染病和境外输入传染病的传播流行风险不断增加。我区存在公共卫生风险因素较多,一是存在境外输入的新发传染病、虫媒传染病的事件风险;二是因台风、洪涝灾害与极端气候等因素影响,局部区域存在肠道、虫媒传染病的事件风险;三是在学校、企业等特定场所发生乙、丙类传染病、食源性疾病的事件风险;四是在医疗机构、企业等特定场所发生医源性感染、职业中毒事件以及环境污染引起的事件风险。综合分析我区自然人居环境、人员活动、行为习惯、交通物流、气象气候、病媒生物分布等要素,根据近年来我区发生事件的概况,综合判定我区潜在公共卫生风险点较多,发生事件的可能性较大,但发生事件的影响范围有限,危害性一般,总体可控。其中呼吸道传染病是威胁我区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最主要因素。

2.2应对资源评估

(一)医疗资源。近年来,区委、区政府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加快推进“健康洞头”和“区域医疗康养中心城市”建设,我区公共卫生、医疗服务能力不断提升。截至2022年底,全区医疗卫生机构106家。医疗机构床位总数422张(其中重症医学科床位8张),医疗卫生人员总数945人(其中卫技人员815人);按户籍人口测算,每千人口执业(助理)医师3.38人,每千人口注册护士2.58人,每千人口床位3.75张

(二)卫生应急资源。创建市级卫生应急规范化医院1家,建立区级卫生应急储备基地1个,各医疗卫生单位均储备2个月的卫生应急物资。区人民医院设立发热门诊、肠道门诊和感染病区,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设立预检分诊稍点,区人民医院、区疾控中心建有PCR实验室,储备第三方核酸检测机构,检测能力达到2万份/天。传染病网络直报系统覆盖7个街道(乡镇)医疗机构。全区急救站点4个,分别为区人民医院、霓屿、大门、鹿西急救站点,共配备救护车5辆,其中负压救护车1辆。区级建有区卫生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包含各医疗卫生专业共16名专家;建有卫生应急队伍4支,其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队26人,防汛防台抗旱应急处置队18人,紧急医学救援处置队26人,心理危机干预队8人。应急队伍按国家《卫生应急队伍装备参考目录(试行)》配置传染病控制类、中毒处置类、核与辐射处置类、队伍保障类等各项装备。已组建流调队伍10支40人,每个乡镇(街道)至少建立一支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层医疗、公安、社区干部组成的流调小组。

2.3应对能力评估

我区已形成以“卫健内部联动、部门联动、区乡联动、社会联动”为主要内容的事件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建立区域性机动力量与调度机制,利用“公安+大数据+卫健+疾控+基层”部门联合机制,建成与公共卫生安全风险挑战相匹配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实现基层社区公共卫生治理、疾病预防控制、重大疫情防控救治、院前急救保障、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和应急物资保障“六大能力”全面提升,具备较大事件卫生应急处置自主应对能力和重大级以上事件早期影响自主应对能力。

三、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区重大疫病防控指挥部及其办公室

发生重大疫病时,区公共卫生工作委员会转为区重大疫病防控指挥部,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总指挥,区卫生健康局局长任常务副指挥,区府办联系副主任任副指挥,区府办、区委宣传部、区精神文明指导中心(爱卫办)、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广旅体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执法局、生态环境分局、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为成员单位。区重大疫病防控指挥部可根据需要吸纳其他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区重大疫病防控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健康局),区卫生健康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发生Ⅰ级疫情时,各有关成员单位进驻区卫生健康局。区重大疫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预防和控制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各项技术方案;负责确定监测点及监测网络,及时掌握事件动态;负责组建专家组;组建、培训卫生应急队伍,做好患者的调查和救治工作。

3.2 专家委员会

区卫生健康局组建区重大疫情处置专家委员会,由卫生管理、流行病学、院前急救、临床医学、自然疫源病学、微生物学、卫生监督、检验检测、心理卫生等方面专家组成。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时,专家委员会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危害程度并进行分级,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提出预警等相关工作建议。

3.3 疫情处理专业技术机构

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处置重大传染病疫情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

(1)区各医疗机构。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负责重大传染病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

(3)卫生监督机构。主要协助区卫生健康局对疫情发生地区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4 成员单位职责

(1)区委宣传部:把握宣传报道口径,确保正确舆论导向,保证社会透明度;负责做好群众防病知识宣传,提高市民自我防范能力。

(2)区精神文明指导中心(爱卫办):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做好清洁卫生、除四害和消毒工作。

(3)区发改局: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区下发的各项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干预措施,负责对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时期市场价格的监督管理和市场药品及相关商品的价格监测,严格控制物价上涨,并对市场价格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4)区经信局:负责全区处置重大传染病疫情生活必需品应急物资的应急供应;配合有关部门抓好市场秩序的整顿。

(5)区教育局:负责全区教育系统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处置,做好学校、托幼机构的健康教育工作;负责做好并落实学校内重大传染病疫情的预防控制措施。

(6)区科技局:鼓励相关单位开展对防治重大传染病疫情相关科学研究,优先予以科技立项支持;鼓励开展对监测、预警、反应处理有关技术等方面的国际交流。

(7)区公安分局:及时封锁可疑区域,负责做好疫点、疫区现场的治安管理工作;搞好交通疏导,保障疫情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疫区;对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不予配合的,协助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8)区民政局:负责事件所涉及困难地区、困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负责社会救助款物的接收、管理和分配,并监督使用;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9)区财政局:确保区应对重大传染病疫情所需资金,并做好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10)区交通运输局:配合卫生部门对乘坐公路、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承担全区处置重大传染病疫情所需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应急处理物资的紧急运输任务,确保应急处理物资及时运送到位。

(11)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动物疫病及海洋水生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疾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12)区文广旅体局:负责制订全区旅游行业处置重大传染病疫情工作标准和措施;坚决防止传染病疫情通过旅游途径扩散;督促星级宾馆、饭店有关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13)区卫生健康局:对现场进行卫生应急处置,提出并落实控制措施;开展健康教育,保护易感人群,防止疫情扩散;协调区政府各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同开展应急处置。必要时,提请区政府对疫区采取疫情紧急控制措施。

(14)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责令整改。

(15)区市场监管局: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调查;负责全区处置重大传染病疫情所需医疗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维护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正常秩序,依法打击各种违法行为,确保医疗救治药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依法开展对重大传染病疫情所需物资市场的监管,把好市场准入关,维护正常的市场流通秩序。负责对应急物资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保证产品质量。

(16)区综合执法局:负责指导全区垃圾、粪便处理设施建设,配合爱国卫生运动,提高环境卫生设施水平。

(17)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全区范围内医疗废水和医疗废物安全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18)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做好辖区内传染病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四、监测预警和报告

4.1 监测

4.1.1 建立监测网络。

建立三级监测网络: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一级);监测点医院和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三级)。

4.1.2 设置监测点。

暂定我区区人民医院为重大疫情的监测点医院,根据疫情发展需要,可适时调整监测点的设置。监测点医院要按重大疫病的疾病分类及诊断标准开展病例监测,每日定时报告监测情况及收治病人的动态情况,执行零报告制度。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重大疫病的疾病分类及诊断标准,开展病人筛选,发现有可疑症状的病人要及时向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4.2 预警

根据传染病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重大传染病疫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详见附件)。并相应采取红色(Ⅰ级)、橙色(Ⅱ级)、黄色(Ⅲ级)、蓝色(Ⅳ级)四级预警控制措施。

4.3 报告

重大疫病发生后,各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的报告时限和程序进行报告。区卫生健康局在接到重大疫病报告后要迅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与核实。联系电话:63482263。

4.4 评估

区卫生健康局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成立重大疫病专家评估委员会,对重大疫病调查结果进行评估,判定重大疫病的预警级别,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区人民政府和市卫健委。

五、应急处置

5.1启动预案

当所发生的重大传染病疫情达到黄色预警(Ⅲ级疫情)及以上级别时,区卫生健康局提出启动本预案建议,报区政府决定启动本预案。

5.2 分级响应

发生Ⅰ级、Ⅱ级疫情时,由区政府统一指挥、协调,指挥部办公室改设在区应急办;发生Ⅲ级、Ⅳ级疫情时,由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统一指挥。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按照本预案所确定的工作任务,在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内,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我区重大疫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5.3 紧急处置

5.3.1 疫情控制。

(1)信息报告

各监测点医疗机构及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开展重大疫病的监测和报告,及时对重大疫病医学观察病例数、疑似病例数、临床诊断病例数、实验室确诊病例数、疑似转为临床诊断病例数、死亡病例数、治愈病例数、仍隔离治疗数、排除病例数、排除疑似病例数有关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分析、评估,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有关情况要同时报告区卫生健康局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流行病学调查

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流调信息要及时向病人收治医院反馈,为临床诊断和治疗提供参考。

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必要时请求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派专业人员协助进行流行病学个案调查,调查工作原则上要由两名流调专业人员共同完成。

调查时,要追踪调查该病例的所有密切接触者,掌握密切接触者与患者的关系、与病人接触的时间、地点、接触方式等,并做好记录,同时报请当地政府实施隔离医学观察。

流行病学调查的质量控制和评价由区卫生健康局、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

(3)隔离治疗和医学观察

监测点医疗机构对留院观察病例要就地隔离治疗,疑似病例及临床诊断病例由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隔离治疗。

对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实验室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要实行隔离医学观察。

(4)消毒处理

医院门诊、急诊、病房和放射科、转运病人的专用救护车、病人住所、公共场所等的消毒处理工作按照有关消毒规定执行。

(5)疫点疫区确定及控制措施。

疫点、疫区的确定及采取的控制措施按照流行病学调查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5.3.2 医疗救治

在重大疫病发生时,应当立即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建立医疗救治调度指挥中心和专门医疗救治网络,确保病人及时得到接诊、收治和转运,全力救治重症病人,提高治愈率,降低病死率。

(1)监测点和非监测点医疗机构

监测点医疗机构或非监测点医疗机构发现不能排除为重大疫病的病例或疑似病例时,应立即请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不能排除可疑的,请求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专家进行调查会诊。对重大疫病的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实验室确诊病例,由120急救中心(站)专用救护车转送定点医疗机构隔离治疗;经会诊属留院观察病例的,监测点医疗机构对其就地隔离治疗,非监测点医疗机构用专用救护车将病人转送定点医疗机构隔离治疗。

(2)定点医疗机构

区人民医院为重大疫病的定点医疗机构,主要收治重大疫病的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实验室确诊病例。同时参与组成专家组负责全区重大疫病的会诊工作。

根据疫情的发展,区卫生健康局可指定有条件的医疗机构为扩充的定点医疗机构,被指定的定点医院必须按要求设置床位及其他必备设施。

(3)诊治及出院标准

对重大疫病的临床诊断标准、推荐治疗方案和出院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卫生和计生委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若国家尚未出台,由区卫生健康局组织有关专家制定本区的相关标准。

(4)病情动态报告

定点医疗机构收治重大疫病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实验室确诊病例后,病人救治情况要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日报告;病人病情发生明显变化时,要随时报告。

监测点医疗机构收治重大疫病留院观察病例后,也要按上述方式向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日报告和随时报告。

5.4 应急响应终止

根据重大传染病疫情与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区重大疫病专家评估委员会的评估建议,区卫生健康局适时向区人民政府提出预案终止建议,经区政府批准后终止预案。

六、后期处置

6.1 后期评估

重大传染病疫情结束后,区卫生健康局应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报告上报区人民政府和市卫健委。

6.2 抚恤补助

区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6.3 征用补偿

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工作结束后,区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6.4 奖惩措施

对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追认嘉奖。对在重大传染病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七、应急保障

7.1 经费保障

区财政局要划拨专款保障重大传染病预防控制所需药物、医疗器械、消毒药械、应急物资准备以及病人诊断、治疗、医学观察等有关费用。区医保局要协助落实参保病人在诊断、治疗、医学观察期间的医疗费用。

7.2 强制隔离措施

在对病人隔离治疗、对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时,若病人、密切接触者拒绝合作的,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协助有关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7.3 工薪待遇保障

密切接触者经医学观察排除为非病人的,其隔离和接受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区人力社保局按国家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7.4 技术保障

重大疫病的科学研究涉及多部门、多学科,区科技、卫生部门要组织各方力量,集中技术优势,广泛开展病因学、流行病学、防治对策、临床治疗、实验室检测等方面的科学研究工作。

7.5 物资保障

区经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局等部门要共同做好重大疫病预防、治疗等工作所必需的治疗、抢救药品、器械、疫情控制所需的消毒药品、现场处理的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工作。

7.6 人员保障

医疗救护、疫情处理、实验室检验等重大疫病的应急处理队伍要经常开展业务培训、实习演练,不断增强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工作要自上而下、逐级进行,使每位参与重大疫病应急处置工作的人员都能熟悉业务、掌握技术、胜任工作。

7.7 演习演练

区卫生健康局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通过对演习演练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八、附则

8.1 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8.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卫生健康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8.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洞头区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洞政办发〔2016〕81号)同时废止。

 

 

 

 

 

 

 

 

 

 

 

 

 

 

 

 

 

 

 

附件

温州市洞头区重大传染病疫情分级表

疫情

及事故

一级(Ⅰ级)

二级(Ⅱ级)

三级(Ⅲ级)

四级(Ⅳ级)

1

鼠疫

在本区范围内发现鼠疫病例。

在本区范围内发现鼠疫疑似病例,以及发生动物间鼠疫。

辖区范围内,对鼠类动物进行血清学检测发现鼠疫阳性。

在一个局部范围短时间内,发现较多自毙鼠,有鼠类动物间鼠疫可疑。

2

霍乱

在本区范围内发生,1周内发病30例及以上,并有扩散的趋势;或有1例以上死亡病例;霍乱疫区发现新的流行菌株或原非历史疫区的灾区当年发生首例病人。

在本区范围1周内发现20-29例病例和带菌者。

在本区范围1周内发现5-19例病例和带菌者。

在本区范围1周内发现1-4例霍乱病例和带菌者或水及外环境检出霍乱菌株。

3

新冠肺炎

我区出现新冠肺炎社区传播.

市内出现新冠肺炎局部社区传播;或我区出现新冠肺炎本地病例。

市内出现新冠肺炎本土病例

市内出现不明原因肺炎聚集性疫情。

4

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

在本区范围内发现非典病例。

在本区范围内发现非典疑似病例。



5

人感染高致

病性禽流感

在本区范围内发现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在本区范围内发现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6

甲型或戊型

肝炎

在本区范围5天内发现50例以上病例

在本区范围5天内发现30-49例病例

在本区范围5天内发现10-29例病例

在本区范围5天内发现5-9例病例

7

伤寒和

副伤寒

在本区范围5天内发现50例以上病例

在本区范围5天内发现30-49例病例

在本区范围5天内发现10-29例病例

在本区范围5天内发现5-9例或5天以后又有续发病例

8

肠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 ∶H7感染性腹泻

在本区范围发现肠出血性大肠杆O157 ∶H7感染性腹泻病例

在本区范围发现肠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 ∶H7感染性腹泻疑似病例



9

其他

感染性腹泻


在本区范围5天内发现100例以上病例,且地区分布较集中;或一个集体单位5天内发现30例以上病例

在本区范围5天内发现50-99例病例,且地区分布较集中;或一个集体单位5天内发现20-29例病例

在本区范围5天内发现20-49例病例,且地区分布较集中;或一个集体单位5天内发现5-19例病例

10

流行性脑脊髓膜炎

在本区范围5天内发现30例以上病例

在本区范围5天内发现20-29例病例

在本区范围5天内发现10-19例病例

在本区范围5天内发现3-9例病例

11

流行性感冒



在本区范围内出现流行,涉及大部分街道、乡镇

在本区范围内出现局部爆发疫情

12

细菌性和阿米巴 性

痢 疾

在本范围5天内发现300例以上病例

在本范围5天内发现200-299例病例

在本范围5天内发现100-199例病例或一个集体单位5天内发现30例以上病例

在本范围5天内发现40-99例病例或一个集体单位5天内发现10-29例病例

13

流行性出血热

在本范围5天内发现10例以上病例

在本范围5天内发现6-9例病例

在本范围5天内发现3-5例病例

在本范围5天内发现1-2例病例

14

钩端螺旋体病

在本范围5天内发现30例以上病例

在本范围5天内发现20-29例病例

在本范围5天内发现10-19例病例

在本范围5天内发现2-9例病例

15

乙型脑炎及其他病毒性脑炎

在本范围5天内发现20例以上病例

在本范围5天内发现10-19例病例

在本范围5天内发现5-9例病例

在本范围5天内发现2-4例病例

16

疟疾

在本范围5天内发现20例以上病例或发现恶性疟本地续发病例5例以上

在本范围5天内发现15-19例病例或发现恶性疟本地续发病例3-4例

在本范围5天内发现10-14例病例或发现恶性疟本地续发病例1-2例

在本范围5天内发现5-9例病例或出现有本地续发病例或发现恶性疟疾输入病例

17

登革热

在本范围5天内发现10例以上病例

在本范围5天内发现6-9例病例

在本范围5天内发现3-5例病例

在本范围5天内发现1-3例病例

18

肺炭疽

在本范围内出现肺炭疽病例或5天内发现2例及以上病例

在本范围发现肺炭疽病例

在本范围内发现肺炭疽疑似病例


19

脊髓灰质炎

范围内发现脊髓灰质炎野毒株病例或疑似病例




20

麻疹



在本或乡镇范围内,在一个麻疹最长潜伏期内发病超过当地历史一般流行年的平均水平

一个乡村或一个集体单位在一个麻疹最长潜伏期内发生2例以上病例,但未达到暴发水平

21

白喉

在本范围内发现白喉病例

在本范围内发现白喉疑似病例



22

急性血

吸虫病

在本范围5天内发现2例以上外省输入病例

在本范围内发现1例外省输入病例



23

急性出血性结膜炎


在本范围内日发病60例以上

在本范围内日发病40-59例

在本范围内日发病20-39例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

区检察院,区级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