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洞头区国有房产土地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3-17 10:25:04 浏览次数: 来源: 字体:[ ]
  • 索引号:
  • 001008003006001/2022-54203
  • 文号:
  • 洞政办发〔2022〕10号
  • 发布机构:
  • 区府办(外事办、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2-03-14
  • 有效性:
  • 有效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洞政办发〔2022〕10号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洞头区国有房产土地清理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属各有关单位:

《洞头区国有房产土地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1-1.洞头区国有房产土地清理责任清单——权属证书齐全的房产清单(共36处)

1-2.洞头区国有房产土地清理责任清单——权属证书不齐全的房产清单(共49处)

2.洞头区国有房产土地清理工作领导小组

3.洞头区国有房产土地清理工作任务分解表

4.洞头区国有房产土地权属证书办理情况自查表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14日

洞头区国有房产土地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2020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反馈的关于房产清理不到位的整改要求和区领导指示精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切实解决当前存在的国有资产权属不清、利用不足、账实不符等突出问题,有效盘活全区国有存量房产,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意识,抓住国企改革窗口期,结合全区国资国企实际,以点带面,先易后难,分批分步,积极稳妥推进房产清理工作。各有关单位要明确房产清理目标任务,力争在2022年完成清理工作。

二、清理范围和工作要求

(一)清理范围

2020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反馈问题中涉及的85处土地房产(附件1),作为试点对象先行启动清理,后续视情况适时扩大清理范围,进一步延伸至全区国有资产。

(二)工作要求

1.明确目标任务。各单位要本着应清必清的工作原则,按照前期准备两证办理资产划转盘活处置总结提升的路径推进房产清理和盘活再利用,实现资产利用效率提升。要尽可能创造条件,通过攻坚克难一次性批量解决问题,确保在2022年取得实质性进展。

2.强化组织领导。房产清理工作是加快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优化国有资本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工作的重要性和任务艰巨性,抽调专人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房产清理工作。区级层面成立由常务副区长牵头的领导小组(附件2),明确责任分工(附件3),凝聚部门合力,清单式推进、销号式管理,克难攻坚抓好落实。

3.强化责任落实。各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紧盯时间节点,倒排工作计划,细化目标举措,以超常规的工作力度和速度推进工作落实。相关职能单位要强化业务指导,开辟绿色通道,以创造条件办理权证、推进房产清理盘活国有资产为目标,合力做好服务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协调工作,及时帮助各相关单位解决清理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4.强化监督考核。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联动,把国有资产管理列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落实主体责任等内容进行监督审查。区府办要将此次清理工作纳入政务督查内容,定期通报房产清理工作进度,对进度缓慢、措施不力的单位要予以督办,并视情况约谈相关负责人。对因推进确权工作而突破常规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并落实容错纠错和尽职免责。

三、主要内容

(一)完善机制,明确标准

由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牵头制定国有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和调配标准,明确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拍卖、拆除等处置方式的审批流程,提高资产使用效益;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牵头国有房产、土地权证办理相关政策,区住建局和区财政局负责办证环节涉及竣工验收、财务决算等未决事项的问题研究,为顺利推进清理工作提供政策支持。

(二)结合实际,办理权证

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牵头,根据相关政策,结合我区房产、土地权证办理工作实际,简化手续,特事特办,分批分类完成房产土地的权证办理工作。其中,因历史原因导致资料不全的房产土地,有关部门应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尽量简化程序,积极协助办理。确实无法及时办理房产、土地权证的,各相关单位要落实专人负责,收集整理资料,分门别类罗列清单,将房产、土地无法登记的原因和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提交领导小组研究。

(三)分类处置,盘活存量

由区财政局(国资办)、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牵头,按照统筹高效、提升效益、分类施策的原则,分批对两证齐全的房产土地提出划转意见,具体方案报区政府研究后实施。

1.具有一定经营价值,可盘活利用的资产,原则上划转给国企,增强国企造血功能,区政府另行规定的除外。

2.其他办公用房,根据洞政办发〔2019〕20号文件精神,统一登记至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名下。

(四)调整账务,规范管理

由区财政局(国资办)牵头各相关单位开展名下房产账务情况的自查工作,及时启动账务调整。对于未入账的房产要根据具体划转对象做好资产的入账工作。资料不全或缺失的行政事业单位,可采取一元入账法;资料不全或缺失的企业可采用实际成本入账或评估入账;对于账实不符的房产,由区财政局督促相关单位启动账务调整后,再开展资产划转。

四、具体工作安排

(一)前期准备阶段(1-2月份)

区财政局(国资办)要会同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研究制定国有房产清理具体实施方案,细化目标任务,落实工作举措。资规和住建部门要协助做好规划、土地审批资料的查找和收集。各房产权属(所属)单位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做好相关资料的搜集整理工作,认真填报房屋土地权证办理情况自查表(附件4),并主动对接用地审批、规划审批及产权登记部门,协调办理过程当中可能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寻求问题化解路径。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国资办〉、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房产权属〈所属〉单位配合单位:区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二)两证办理阶段(3-7月份)

房产权属(所属)单位要根据要求提供以下资料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应提供有效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资格证明等申请主体的身份证明);

3.土地审批材料(土地证、用地批准书、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中任一材料)

4.规划审批材料(城建档案馆备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总平面图、城建档案馆备案的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核实确认书、竣工验收备案表、基建项目立项批文);

5.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房屋测量报告),房产测绘由各单位自行委托;

6.其他必要材料。

牵头单位: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房产权属〈所属〉单位,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住建局)

(三)资产划转阶段3-9月份

区财政局(国资办)、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要研究提出国有房产土地划转意见,经区政府审批后予以实施。资产接收单位要牵头推进权属变更工作,并承担相应税费。房产权属(所属)单位配合做好相关手续办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给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区税务局负责提供纳税筹划。

牵头单位:区财政局〈国资办〉、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房产接收单位责任单位:房产权属〈所属〉单位、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税务局)

(四)资产盘活阶段(4-10月份)

房产划转到位后,相关责任单位要积极推进低效闲置房产的处置盘活工作,宜出租的集中出租,宜变现的依规变现,多渠道提升资产效益。对外出租的,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区国有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洞政办发〔2019〕20号)和《关于国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洞财资〔2019〕117号)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审批一律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对使用价值不大、缺乏增值预期的零星资产,经审批后可公开转让。

房产清理过渡期内,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要持续做好房产管理和处置利用,推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牵头单位:资产权属〈所属〉单位、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任单位:区财政局〈国资办〉、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税务局)

(五)总结提升阶段(11-12月份)

区财政局(国资办)、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要全面总结房产清理试点工作开展情况,举一反三,逐步将经验总结复制推广至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土地和国有企业房产土地。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推进国有资产处置利用提质增效。区纪委区监委、区财政局(国资办)、区审计局要进一步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检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牵头单位:区财政局〈国资办〉、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 

责任单位:区纪委区监委、资产权属〈所属〉单位、区审计局)

五、其他事项

在房产清理过程当中碰到的特殊问题和困难,由责任单位汇总提交,对相关问题开展联合会审、研究确定,重大问题经领导小组研究提出方案,报区政府研究确定。

 


附件1-1

洞头区国有房产土地清理责任清单

——权属证书齐全的房产清单(共36处)

序号

房产名称

地址

权属证书办理

情况

现资产管理单位

1

洞头大队部(原干部宿舍)

望海路1035102

有房屋权属证书和土地证

区公安分局

2

洞头大队部(原干部宿舍)

房望海路1035103

有房屋权属证书和土地证

区公安分局

3

房屋建筑

北岙街道文晖路5

两证齐全

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

4

洞头县车站路4

车站路41

两证齐全

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

5

洞头县北岙镇岙底路18

岙底路77-8

两证齐全

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

6

老干部活动中心建筑工程

新城大道347

两证齐全

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

7

洞头县北岙镇中心街236

中心街236

两证齐全

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

8

洞头大队鹿西所(办公楼)

鹿西乡鹿西村

有房产证和土地证

区公安分局

9

洞头大队燕子山所(主楼)

北岙街道九厅村新码头

有房产证和土地证

区公安分局

10

洞头大队部(主楼)

北岙街道岭背东路38

有房产证和土地证

区公安分局

11

港航监测中心大楼

海润路391

不动产权属证书

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

12

大门镇市场监管便民服务中心

大门镇富民街118

不动产权属证书

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

13

原经信局办公楼

中心街264

有房屋权属证书和土地使用证(2014年增加建筑占地42㎡,其中18.3㎡不计产权)

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

14

其它办公用房

中心街264

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

15

办公楼

北岙街道文化街1211

两证齐全

北岙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6

办公房

车站路41

两证齐全

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

17

房屋

北岙街道中心街251

两证齐全

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

18

办公楼

北岙街道县前路15

两证齐全

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

19

车站路56

车站路56

两证齐全

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

20

迎宾路30

迎宾路30

两证齐全

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

21

卫生监督所

北岙街道赴学路49

两证齐全

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

22

北岙镇办公楼

镇前街1

两证齐全

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

23

建设巷1

建设巷1

不动产权属证书

区总工会

24

原银海居办公楼

赴学路11

有房产证和土地证

北岙街道

25

原农业银行(现环保大楼)

北岙镇中心街259号(260号)

两证齐全

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

26

甘祥云

北岙繁荣街农贸市场711

两证齐全

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27

颜进军

北岙小区432(繁荣街23304

两证齐全

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28

原海资公司(国资办)

岭背东路57号,岭背东路

两证齐全

区经信局

29

原啤酒厂仓库

(双垅村委边)

两证齐全

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30

原航运公司办公室

北岙镇中心街107

两证齐全

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31

原城中居办公楼

五金巷17

有房屋权属证书和有土地证

北岙街道

32

原三盘乡办公楼

三盘南路306

有房屋权属证书和有土地证

北岙街道

33

粮油综合大楼C

北岙街道岭背路11C101

有房产证及土地证

区发改局(粮食局)

34

粮油综合大楼B

北岙街道岭背路11B102/103

有房产证及土地证

区发改局(粮食局)

35

大门二所

洞头区大门镇横河东路58

有房屋权属证书和土地使用证

区住建局

36

原北岙街道办公楼

迎宾路9

不动产权属证书

区民政局

 

附件1-2

洞头区国有房产土地清理责任清单

——权属证书不齐全的房产清单(共49处)

序号

房产名称

地址

权属证书办理

情况

房产权属(所属)单位

权属证书办理责任单位

1

县计生指导站标准化建设项目建安

北岙街道兵营巷34

有房产证、无土地证

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区卫健局

2

特警大队(行政办公楼)

公安巷12

加盖的一层有房产证,无土地证

区公安分局

区公安分局

3

洞头大队洞头所(办公楼)

东屏街道渔港巷82

有房产证,无土地证

区公安分局

区公安分局

4

所部办公楼

车站路98

 有房屋权属证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区教育局 

5

新城二期行政服务中心

新城二期B01地块

有土地证、无房产证

区城发公司

区城发公司

6

店面

连城大道47-49

有房产证、无土地证

区统一征地事务所

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7

砂岩街71

大门镇砂岩街71

有房产证、无土地证

区财政局

区财政局

8

砂岩街18

大门镇砂岩街18

有房产证、无土地证

区财政局

区财政局

9

原上新居办公楼

车站路62

有房产证,无土地证

北岙街道

北岙街道

10

霓北办公楼

滨海北路2

无权属证书

霓屿街道

霓屿街道 

11

东屏街道办公用房

东屏街道府前路51

无权属证书

东屏街道

东屏街道

12

南塘堤坝管理房

洞头县南塘工业园区南侧A-12地块

无权属证书

区农业农村局

区农业农村局

13

东沙港管理站

东沙港

无权属证书

区农业农村局

区农业农村局

14

原治安缉查二大队

大门大桥桥头121

无权属证书

区公路局

区交运局

15

办公楼

北岙街道中心街340

无权属证书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区卫健局

16

财政综合办公楼

北岙街道腾飞路79

无权属证书

区财政局

区财政局

17

洞头县车站路3

车站路41

无权属证书

区司法局

区司法局

18

元觉派出所(主楼)

沙岗村路口

无权属证书

区公安分局

区公安分局

19

霓屿派出所(主楼)

霓中路18888

无权属证书

区公安分局

区公安分局

20

大门派出所

大门镇镇中路1

无权属证书

区公安分局

区公安分局

21

原刑侦大队

东屏镇渔港巷62

无权属证书

区公安分局

区公安分局

22

治安缉查大队

霓屿灵霓大堤洞头入口处

无权属证书

交发公司

交发公司

23

公安业务大楼

海润路399

无权属证书

区公安分局

区公安分局

24

原洞头派出所(办公楼)

城北路26

无权属证书

区公安分局

区公安分局

25

人民路9

人民路9

无权属证书

区地税局

区财政局、区税务局

26

人民路16

人民路16

无权属证书

区国税局

区税务局

27

赴学路71

赴学路71

无权属证书

区财政局

区财政局

28

渔港大楼

通港路2

无权属证书

渔港指挥部

区农业农村局

29

北岙派出所(主楼)

警池巷2

无权属证书

区公安分局

区公安分局

30

豪大花岗岩集团二楼代建办公室

朝阳居

无权属证书

大门镇

大门镇

31

双朴派出所(主楼)

人民路131

无权属证书

区公安分局

区公安分局

32

监测监察大楼一部分

中心街260

无权属证书

区环保分局

生态环境保护分局

33

 洞头花岗岩制造厂

岙面村

无权属证书

大门镇

大门镇

34

县北巷8

县北巷8

无权属证书

区妇联

区妇联

35

邮政所

东屏街道惠中路17

无权属证书

东屏街道

东屏街道

36

霓屿客运站

霓屿街道霓中路301

无权属证书

区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

区交运局

37

元觉客运站

元觉街道活水路11-2

无权属证书

区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

区交运局

38

原交运中心办公楼

城南路2

无权属证书

区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

区交运局

39

半屏电影院

半屏山村

无权属证书

东屏街道

东屏街道

40

原浪潭电影院

西浪路23

无权属证书

大门镇

大门镇

41

房屋

兵营巷20

无权属证书

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42

原浪潭乡办公用房(含食堂)

西浪村

无权属证书

大门镇

大门镇

43

1020401_办公用房

霞光大道345

有土地使用证,无房屋权属证书

区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

区交通局

44

卫计局

县前路52-6

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区民政局

区民政局

45

办公业务用房

霞晖大道29

有土地证,无房产证

区交通警察大队

区公安分局

46

大门镇库房

大门镇沙岩街

有土地使用证

区畜牧兽医局

区农业农村局

47

原大门镇政府

镇中路4

有土地证、无房产证

大门镇

大门镇

48

办公楼(厕所)

元觉街道繁路15

有土地证、无房产证

元觉街道

元觉街道

49

大门镇所办公用房

大门镇沙岩街

有土地使用证

区畜牧兽医局

区农业农村局

 

 

 

 

 


附件2

洞头区国有房产土地清理工作领导小组

 

为了进一步规范国有房产土地管理,有效盘活国有资产,加快解决我区国有土地房产确权登记等历史遗留问题。区政府研究决定建立洞头区国有房产土地清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区国有土地房产清理工作。

组  长:郑锋利

副组长:肖晓锵

成  员:郭温胜  区府办副主任

庄瑞鹏  区府办副主任

邱芬芬  区财政局副局长、国资办副主任

朱文杰  区住建局副局长

洪剑胜  区审计局副局长

祁  莲  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主任

彭胜强  区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副主任

陈  德  区税务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国资办>),区财政局(国资办)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定期召开专题会议,通报工作进度,研究解决措施,提出处置意见。

区财政局〈国资办〉:负责监督和指导相关单位开展房产的处置、盘活及账务调整等工作,研究提出房产土地划转意见,落实房产清理相关经费保障。

区住建局:负责协调相关单位在权属登记过程中涉及到的竣工验收问题。

区审计局:负责对房产清理工作进行全流程的监督指导。

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制定国有房产、土地权证办理分类处置意见,指导相关单位开展房产的用地审批及权属登记。

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负责牵头推进全区办公用房清理、调配和处置,建立办公用房管理利用处置机制。

区税务局:负责提出房产清理纳税筹划方案,指导相关单位两证办理过程中涉税问题。

 


附件3

洞头区国有房产土地清理工作任务分解表

序号

阶段

主要任务

完成时间

责任单位

配合单位

前期准备阶段

1.研究制定国有房产清理具体实施方案,细化目标任务,落实工作举措。

2月底

区财政局(国资办)、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


2.梳理权证办理相关规划、土地审批所需资料。协助资产权属单位做好资料查找和权证办理过程中问题化解。

2月底

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区住建局

3.开展权证办理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做好房屋土地权证办理情况自查表填报工作。主动对接产权登记部门,协调权证办理过程中的难点和问题,寻求问题化解路径。

2月底

房产权属(所属)单位

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住建局

两证办理阶段

4.对用地、建房手续齐全,未办理权证的房产土地, 要落实专人负责,开展房产土地权证集中办理,在2个月内完成确权登记。

4月底

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房产权属(所属)单位


5.确实无法及时办理房产、土地权证的,落实专人负责,收集整理资料,分门别类罗列清单,将房产、土地无法登记的原因和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提交房产清理领导小组研究。

3月底

房产权属(所属)单位


6.研究分析不能办具体情况,出台国有房产土地历史遗留问题分类处置意见。

515

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7.研究分析不能办具体情况,提出竣工验收历史遗留问题化解意见。

515

区住建局


8.研究分析不能办具体情况,提出财务竣工决算历史遗留问题化解意见。

515

区财政局


9.根据分类处置意见,落实专人负责,开展不能办房产土地权证集中办理,在2个月内完成确权登记工作。

715

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房产权属(所属)单位


资产划转阶段

10.对权属清晰、两证齐全的房产土地,分批分类提出划转意见,报区政府审批

3月底

5月底

7月底

区财政局(国资办)、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


11.根据划转意见,在1个月内完成相关房产土地的权属变更手续

4月底

6月底

8月底

房产接收单位

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税务局、房产权属(所属)单位

12.对名下房产账务情况开展自查,及时启动账务调整。

9月底

区财政局(国资办)

房产权属(所属)单位

资产盘活阶段

13. 制定国有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和调配标准,明确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拍卖、拆除等处置方式的审批流程,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4月底

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


14.推进资产的处置盘活工作,提升资产效益

7月底

10月底

11月底

房产权属(所属)单位

区财政局〈国资办〉、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税务局

15.房产清理过渡期内,持续做好未移交房产的管理和处置利用,推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12月底

机关事务管理中心


总结提升阶段

16. 健全国有资产监管体系,推进国资监管平台数字化建设,完善平台信息录入,实时掌握国有资产动态。

11月底

区财政局(国资办)

资房产权属〈所属〉单位

17.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检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12月底

区财政局(国资办)

区审计局、资产管理单位

 


附件4

洞头区国有房产土地权属证书办理情况自查表

房产基本情况

不动产证办理所需材料

土地审批材料

规划审批材料

备注

序号

房产名称

地址

占地面积(单位:㎡)

建筑面积(单位:㎡)

房屋层数

房屋结构

产权归属单位

现使用单位

用途

使用现状

资产原值(单位:元)

已提折旧金额(单位:元)

资产净值(单位:元)

权属证书办理情况

土地证

用地批准书

土地出让合同

划拨决定书

用地审批时间

城建档案馆备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包括建设工程总平面图)

许可证号

审批时间

城建档案馆备案的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核实确认书

竣工验收备案表

基建项目立项批文

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房屋测量报告,证件办理时提供)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

区检察院,区级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