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要求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相关指标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3-23 10:23:49 浏览次数: 来源: 字体:[ ]
  • 索引号:
  • 001008003006009/2022-54252
  • 文号:
  • 洞财采监〔2022〕43号
  • 发布机构:
  • 区财政局(国资办)
  • 成文日期:
  • 2022-03-23
  • 有效性:
  • 有效


洞财采监〔2022〕43号



各预算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和《浙江省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浙江省营商环境无感监测已明确将政府采购相关指标纳入考核评价体系,现就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有关指标做如下通知:

一、总体要求

围绕全省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持续推动政府采购治理变革,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健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积极构建一流营商环境,全力提升我区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评价指标全年红,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考核内容

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评价无感监测指标包括电子化交易比例、中小企业中标成交金额比例、中小企业中标成交项目数比例和合同公告时间长度等4个指标内容。

(一)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比例达到100%。

电子化交易是指政府采购项目依托“政采云”平台进行政府采购交易活动。政府采购实现电子化交易不仅能够打破时空限制,降低企业成本,同时健全了风险防控和监管效果,提高了评审质效及公共资源交易的规范性。各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都应通过电子化交易平台开展采购活动。

(二)提高中小企业中标成交金额比例。

中小企业中标成交金额比例是指区域内全年政府采购交易份额中,中小企业中标成交的金额占比。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3号)第二章第三条规定: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货物和服务项目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工程项目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三)提高中小企业中标成交项目数比例。

中小企业中标成交项目数比例是指区域内全年政府采购交易项目数量中,中小企业中标成交的项目数量占比。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3号)第二章第三条规定: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四)32天内完成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合同公告时间是指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到合同签订公告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是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各预算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充分认识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评价工作的重要性,周密安排部署,明确工作责任分工,强化内控监督检查,确保政府采购各项指标要求落实到位。

(二)严格执行。各预算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强化采购需求管理,严格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切实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对不适宜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应当作出情况说明。要提升透明度,推行质疑答复公开、评审过程公开、履约结果公开。

(三)强化督查。从3月份开始,区财政局将定期对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指标落实情况进行督办,无特殊情况未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的,或者超过期限未公告的,将发送监督意见书,限期责令整改。超过两次以上未整改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提请区政府考核督办,并视情况专报呈主要领导审阅。如有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营商环境相关规定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给予处罚,处理结果予以公开。


                                                        温州市洞头区财政局

                                                            2022年3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洞头区财政局办公室

2022年3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