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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财预执〔2022〕86号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落实清费减负政策,规范财政票据管理和使用,进一步深化财政电子票据改革,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非税收入和财政票据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浙财综〔2022〕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将对2021年度政府非税收入和财政票据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一)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单位。
(二)全区使用开具浙江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浙江省非经营服务性收入票据、浙江省公益捐赠票据的用票单位。
二、检查内容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清费减负政策情况。
1.国家和省出台的清费减负政策落实情况。对国家和省明令取消、停征、免征以及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有关部门是否逐项及时落实到位。各执收单位是否按规定严格执行相关清费减负政策,是否存在拖延或者拒绝执行行为,是否存在变换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变相继续收费行为;对取消、停征、免征的项目,执收单位是否按规定办理票款结报、执收码核销等相关手续;对历史性欠费是否依法依规组织征缴,是否存在违规向企业分解收入任务,是否开展大面积、撒网式集中清理以前年度欠费,是否以清缴补缴为名增加市场主体不合理负担。
2.收费目录清单公开制实行情况。各有关部门是否严格落实全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一张网”和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目录制度;是否按规定公开各地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收费目录清单,是否建立常态化公示和动态更新机制;是否按规定公布本部门执行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目录。各执收部门是否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是否将本部门的收费信息,包括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征收标准、征收程序、减免政策、法律责任等,通过门户网站、公共媒体以及在收费场所对外公开。
3.乱收费处理机制落实情况。执收单位是否按法定权限执收政府非税收入和执行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规定;是否存在应收未收、多收乱收、违规收取或擅自委托其他单位执收政府非税收入的情况;是否违法或违反法定程序擅自设立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是否存在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行为;是否擅自改变政府非税收入执收的主体、范围、对象、标准、期限、程序等;是否违反规定缓收、减收、免收政府非税收入;是否对反映本系统乱收费的投诉举报事项,在规定期限内如实提供材料、查证情况和整改到位。
4.取消减免后的经费保障工作落实情况。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规定取消、停征和减免后,各有关部门是否加强部门预算管理,做好相关保障工作。执收单位是否做好清费政策后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的测算,是否按法定程序依法合规编制部门预算。
(二)2021年度市县政府非税收入中央级省级分成项目执收划缴清算及财政票据管理情况。
各执收单位是否按规定执收非税收入;由市、县(市、区)主管部门执收,中央级省级分成项目执收划缴清算情况,是否存在拖延、缓办省级分成收入划缴清算手续的现象;是否存在从事商业活动并收费情况;是否存在以赞助、捐赠名义向企业收费情况;是否严格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罚没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是否按制度规定建立内部票据领、用、核、保管等管理制度;是否设立票据管理台账并实行票据管理专人负责;票据填开是否规范、准确、完整,填开金额与实际收取金额是否一致;是否存在票据串用、混用行为,或擅自转让、转借、涂改票据,以及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等行为;对使用完毕的票据存根,是否按规定整理并妥善保管;是否按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票据核销;丢失毁损票据是否及时申明作废,并向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备案;是否存在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2021年度使用开具浙江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浙江省非经营服务性收入票据、浙江省公益捐赠票据的情况。
各有关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开具使用三类票据;是否利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非税收入、会费收入、捐赠收入、医疗服务收入;是否利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是否利用非经营服务性收入票据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非税收入、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范围的代收代付款项;是否以捐赠名义集资、摊派、筹资、收取赞助并且开具捐赠票据;是否以捐赠名义接受财物、发生与出资人利益相关的行为并开具捐赠票据;是否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并且开具捐赠票据;是否利用捐赠票据收取除捐赠以外的政府非税收入、医疗服务收入、会费收入、资金往来款项等应使用其他相应财政票据收取的收入;是否利用捐赠票据收取按照税收制度规定应使用税务发票收取的收入;三类票据的账务处理是否正确,是否有长期挂账的情况。
三、检查依据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和《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4号)等有关规定(详见附件1)。
四、检查方式及时间安排
本次检查采取单位自查和区财政局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自查阶段(2022年5月30日至6月15日)。
各执收单位要如实填报执收单位执收码自查情况表(详见附件3)、执收单位资金收缴基本情况表(详见附件4)及单位财政票据使用情况自查表(详见附件5),清费减负落实情况表(详件附件6),上述表格于6月15日前通过快报系统报送区财政局。同时各执收单位将自查情况形成自查报告,将自查报告及自查表格纸质版于6月20日前报送区财政局。
(二)抽查阶段 (2022年6月16日至6月30日)
区财政局根据各执收单位上报的情况,确定部分单位进行检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迎接检查阶段(2022年7月1日至10月31日)。
根据省财政厅确定时间另行通知。
五、检查要求
(一)提高认识,认真组织。
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专项检查的重要性认真开展自查。
(二)加强联系,抓好落实。
各执收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次自查工作相关事宜,并填写单位联系人名单(详见附件2),随自查表格于6月15日前通过快报系统报送区财政局。被检查单位要尽早做好有关凭证、账册、报表资料和场所等准备工作,积极配合检查工作。
自查中如有不明事宜,请及时与区财政局联系,联系人:林颖,电话:63387903、13858835375(675375)
附件:1.检查依据文件
2.联系人名单反馈表
3.执收单位执收码自查情况表洞财预执[2022]86号附件3执收单位执收码检查情况表.xlsx
4.2021年度执收单位资金收缴基本情况表洞财预执[2022]86号附件4:2021年度执收单位资金收缴基本情况表.xls
5.单位财政票据使用情况自查表洞财预执[2022]86号附件5:单位财政票据使用情况自查表.xls
6.清费减负落实情况表洞财预执[2022]86号附件6:清费减负落实情况表.xls
温州市洞头区财政局
2022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检查依据文件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综〔2013〕41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目录(2020版)的通知》(浙财综〔2020〕5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严肃财经纪律 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浙财综〔2020〕23号)、《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全国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一张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17〕34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严肃财经纪律 进一步规范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通知》(浙财综〔2016〕47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财综〔2015〕46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非税收入征管工作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浙财综字〔2004〕97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将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浙财预〔2010〕24号)等。
附件2
联系人名单反馈表
序号 | 单位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手机号码) |
2022年5月2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