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解读《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22-07-11 08:45:21 浏览次数: 来源: 字体:[ ]
  • 索引号:
  • 001008003006001/2022-55074
  • 发布机构:
  • 区府办(外事办、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2-06-30

负责人解读《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实施方案》

 

一、制定背景

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着力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省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1〕59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21〕75号),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作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成立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出台实施细则,加快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

二、制定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

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1〕59号);

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21〕75号)。

三、主要内容

《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分为总体要求、保障对象、发展方式、认定联审、运营规则、组织实施等六个部分。

(一)总体要求

主要对我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进行了说明和阐述。“十四五”期间,我区计划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至少1600套(间)以上,新增供应套(间)数占新增住房供应套(间)数比例达到15%以上。

(二)保障对象

主要面向我区(不含灵昆和昆鹏街道)无住房且稳定就业的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和创新创业人员等群体。申请对象应符合三个条件:本人及配偶在工作所在城区无住房、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以用人单位名义依法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连续3个月以上。

(三)发展方式

重点突出3种发展方式。

1.新建。新开工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

2.改建。支持将现有的公租房和安置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政策性住房(人才住房)调整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企业将闲置的存量居住房屋、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3.盘活(购买)。支持企业向社会购买房屋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企业利用社会租赁房源、通过全省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集中承租后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向保障对象出租;支持国有企业发挥带头引领作用,通过购买存量商品房,盘活存量房屋或利用自有特色资源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打造特色服务品牌。

(四)认定联审

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项目特征,组织住建、发改、经信、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对申报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实施联合审查。

(五)运营规则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面向公共服务行业等特定行业、特定对象出租的,用人单位要配合项目投资主体做好申请、配租、租金收缴、退出等日常管理工作;面向本单位、本系统职工出租的,用人单位要做好日常管理工作,提高使用效率,降低空置率;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续租期限不超过3年,续租期间租金标准不低于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80%。承租期间,运营管理单位要加强对承租人的动态管理。

(六)组织实施

主要从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宣传引导、加强监督检查等三个方面提出要求。

 

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洞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郑元永

政策咨询电话:0577-633666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