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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06019/2022-55457
组配分类 政府机构单位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洞头分局
生成日期 2022-08-10 16:19: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洞头分局
机构全称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洞头分局 机构简称 区生态环境洞头分局
机构地址 温州市洞头区行政服务中心四楼 联系方式 0577-63483616
机构负责人 陈旭阳
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 春、秋、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
负责人简介

2020.06--   浙江省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洞头分局党组书记、局长

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并监督实施本区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参与拟订本区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监督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二)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环境保护规划及区政府确定的重点区域和重点流域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参与制定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参与落实上级主体功能区划相关事宜;参与审核本区城市总体规划和开发区、城区改造中的环境保护内容。

(三)负责分解落实国家、省、市和本区下达的减排目标任务。根据本区核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相关政策,组织实施总量减排考核工作。

(四)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准入,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受区政府委托负责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重大经济开发计划以及各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负责审批重大开发建设区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对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生态环境保护;负责组织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发放、排污收费管理和污染限期治理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织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组织、协调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

(六)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参与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工作,协调、监督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各类生态创建工作;推进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和实施。

(七)负责辐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对电磁辐射、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以及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进行监管;承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

(八)负责环境监察与稽查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监督检查,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

(九)监督实施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重大环境信息和环境状况公报。

(十)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十一)负责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开展领导干部环保实绩评价工作。

(十二)承办区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