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机构介绍 > 政府机构单位
索引号 001008003006020/2022-55511
组配分类 政府机构单位 发布机构 区应急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2-08-12 15:17: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温州市洞头区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机构全称 温州市洞头区应急管理局 机构简称 区应急管理局
机构地址 温州市洞头区北岙街道镇前街1号 联系方式 0577-56727505
机构负责人 柯繁荣
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上午08:30-12:00 下午14:30-18:00 冬季: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
负责人简介

柯繁荣,男,汉族,1979年11月生,浙江温州人,2010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9年8月参加工作,在职本科学历。

2020.01 - 至今 温州市洞头区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


机构职能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温州市所辖县(市、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发〔2018〕101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洞头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温委办发〔2018〕9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温州市洞头区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应急管理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区应急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委关于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应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全区各级各单位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贯彻实施相关法律法规,组织编制区级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拟订相关政策、规程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三)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全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并指导预案演练。检查指导区直有关单位和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急预案的制定和落实,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四)牵头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五)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区委、区政府组织开展事故和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六)统一协调指挥全区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解放军、武警部队、驻洞国家与省部级、市级专业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七)统筹全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统筹指导全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负责消防、森林火灾扑救、抗台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并推动全区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按党委政府要求,组织统筹、协调指挥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承担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八)负责监督管理消防工作,指导全区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九)指导协调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台风、海洋暴潮、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十)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中央、省级、市级下拨和区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一)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区直有关单位和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十二)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工矿商贸行业省属、市属在洞和区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配合相关部门监督检查生产、存储危险化学品单位关停或搬迁过程中的危险化学品及储存设施和生产装置处置情况。

(十三)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并指导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四)开展应急管理、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参与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跨区域救援工作。

(十五)制定全区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区发改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十六)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以及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七)组织执行国家应对特别重大灾害指挥部、省应对重大灾害指挥机构和市应对较大灾害指挥机构的指示、命令。承担区应对灾害指挥机构日常工作,协调各指挥机构成员单位的相关工作。指导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应指挥机构的工作。

(十八)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职能转变。加强、优化、统筹全区应急能力建设,构建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应急能力体系,推动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一是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提高全区应急管理水平和防灾减灾救灾能力,防范化解安全风险。二是坚持以人为本,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升公众知识普及和自救互救技能,切实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三是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安全事故。

(二十)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洞头分局(区海洋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渔业局、区水利局)、区气象局等部门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1)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并指导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做出决定;协助区委、区政府组织开展事故和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台风、海洋暴潮、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洞头分局(区海洋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渔业局、区水利局)、区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火情、台风险情监测预警综合性工作,发布森林火险火灾、台风险灾信息。

(2)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洞头分局(区海洋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海洋暴潮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基础性工作,提供森林火险、火灾信息;指导开展森林防火巡护、野外用火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和督促检查等工作。

(3)区农业农村局(区渔业局、区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渔业生产灾险、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基础性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海上台风暴潮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4)区气象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承担台风、海洋潮汛等气象领域监测预警基础性工作,及时发布信息和防治灾害预警。

(5)必要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洞头分局(区海洋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渔业局、区水利局)、区气象局等部门可以提请区应急管理局,以区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2.与区发改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救灾物资储备方面的职责分工。

(1)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区级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作出动用中央、省级、市级调拨的救灾物资和区级救灾物资的决策。组织编制区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区发改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2)区发改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区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中央、省级、市级调拨救灾物资、区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区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负责组织调出。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分工。

区应急管理局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区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各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责任体系要求,依法具体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区应急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秘、信息、政务公开、信访、会务、机要、档案、安全、后勤、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有关领导批示件和人大政协建议提案的督办工作。负责新闻宣传、舆情应对工作。组织开展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知识普及工作。负责组织落实应急值班值守与应急指挥调度等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全区应急管理系统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全区应急管理系统干部培训工作。组织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

(二)政策法规科(挂行政审批科牌子)。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涉及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与备案工作。组织起草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拟订相关政策、规程和标准,承担重大政策研究工作。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执法综合性工作,指导执法计划编制、执法队伍建设和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相关工作。

(三)综合协调科。负责应急管理统计分析。依法依规指导协调和监督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履行自然灾害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工作。组织协调全区性安全生产检查以及专项督查、专项整治等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统筹组织全区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减灾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相关经济政策建议,推动应急重点工程和避难设施建设。承担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科技和信息化建设,规划并建设信息传输渠道,健全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拟订有关科技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技研究、推广应用工作。负责专家库建设和相关中介服务机构监管。承担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应急救援管理科。组织编制全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并负责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协调,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统筹各类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承担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协调与应急救援。承担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发布预警和灾情信息。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组织协调水旱、台风暴潮灾害应急救援与台风防御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拟定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和需求计划,组织建立应急物资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承担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指导协调应急避难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开展并指导地质灾害应急救援。

(五)火灾防治管理科。负责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城镇、农村、森林消防工作规划编制并推进落实,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及相关执法工作;负责火灾知识宣传普及等工作。

(六)安全生产基础科。负责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石油(炼化、成品油管道除外)、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与基础工作,拟订相关行业安全生产地方性规程、标准。指导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培训等工作,组织管理安全资格考核。依法承担生产安全事故(含火灾)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

(七)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负责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实施“三同时”工作情况;监督检查相关行业重大危险源监控和登记备案工作;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机关党支部。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

第五条  区应急管理局行政编制13名(含事业单位行政职能回归的统筹编制4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股级领导职数7名。

第六条  区应急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温州市洞头区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温州市洞头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