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洞头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自然灾害类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2022-08-12 08:59:13 浏览次数: 来源:区应急管理局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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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1008003006020/2022-55497
  • 组配分类:
  • 应急预案
  • 发布机构:
  • 区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2-03-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洞政办发〔2022〕11号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温州市洞头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

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洞头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28日    

 


温州市洞头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应对和处置突发地质灾害能力,保证突发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高效有序进行,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温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温州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洞头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洞头区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坍塌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防范与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1.4.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人员伤亡和社会影响。

1.4.2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相关部门和单位协同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1.4.3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事发地街道(乡镇)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现快速、准确、及时应对突发事件。

1.5 突发地质灾害分级

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程度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级别。

1.5.1 一般突发地质灾害(Ⅳ级)

因灾造成死亡人数3人以下(以下不含本数,下同),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1.5.2 较大突发地质灾害(Ⅲ级)

因灾造成死亡人数3人以上(以上包含本数,下同)、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1.5.3 重大突发地质灾害(Ⅱ级)

因灾造成死亡人数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1.5.4 特别重大突发地质灾害(I 级)

因灾造成死亡人数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2 风险辨识及评估

2.1 突发地质灾害危险评估

洞头区是温州市辖区,位于浙江省东南沿海、瓯江出海口,四面环海,属亚热带海洋型气候,境内多丘陵地型。平均每年影响洞头的台风1-3个,受台风、强降雨、各种工程活动对地质环境的改造、切坡建房等因素共同影响,土壤雨水饱和度增加,其力学性质降低,土体因自身重量,容易引发山体滑坡、泥石流、崩塌等突发地质灾害。截至2022年3月底,我区仍有28处地质灾害风险防患区。2018年以来,全区发生各类突发地质灾害有46起。预测未来5年内我区地质灾害发生的概率和近五年持平。

2.2 突发地质灾害应对能力评估

区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洞头分局等相关部门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监测能力、应急处置能力、应急队伍等基本满足应急要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洞头分局现有区级地质灾害行业应急支撑技术单位1家,即依托浙江省第十一地质大队驻县进乡队伍,主要负责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监测、评价,出具地质灾害现场分析评估报告,为地质灾害风险防控、应急处置等相关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区级有关部门和属地街道(乡镇)都配备了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并建立相应的应急救援队伍,基本能满足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需要。

3 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

3.1 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考核等工作。当发生突发地质灾害时,区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工作,负责指挥和部署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府办联系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洞头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人武部、区委宣传部、区教育局、市公安局洞头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广旅体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洞头分局、洞头消防救援大队、武警洞头中队、国网洞头供电公司、区气象局、区通信发展办公室等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可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增加其他区级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区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有关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指示精神,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区范围内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配合省、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部署和组织跨部门、跨街道(乡镇)的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督促、指导各街道(乡镇)及区级相关单位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处理其他有关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的重要工作。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汇集、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救援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落实区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督促落实各街道(乡镇)、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区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起草区应急指挥部文件,负责区应急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区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等。

3.2  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人武部:负责组织、调配现役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以及所需装备、器材参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行动。

区委宣传部:负责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舆论引导响应机制;引导、管控相关舆论;开展灾情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协助做好涉及区外媒体接待服务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组织指导学校疏散转移受灾害威胁区域师生;指导恢复教育秩序,修复受损毁校舍,调配教学资源,协助解决灾区学生就学问题;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知识进校园及学校各类演练工作;监督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校舍等建设项目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市公安局洞头分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协助受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疏散转移;做好灾区交通疏导和道路管控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指导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协助保障灾民基本生活需求。

区财政局:负责区级防治、应急与救灾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和监督;协同争取省、市财政补助资金。

区住建局:指导、监督建设单位做好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改建或者扩建项目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督促落实与主体工程一并实施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做好灾后建设工程的设计和施工质量、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指导做好风景名胜区内地质灾害防治设施的规划与建设;负责指导开展灾区危房调查评估,并提出整改措施。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救灾工作期间公路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做好车辆的征集和调配工作,并负责救灾物资的紧急运输;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证救灾物资正常运输;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交通道路维养单位做好交通道路沿线地质灾害隐患巡查、防治等管理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开展因突发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处置工作;组织水利工程险情排查和受损毁水利工程修复;协助处理堰塞湖险情;做好雨情、水情监测工作。负责指导灾区农业生产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组织开展灾区动植物疫情监测和控制;配合做好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小区项目工作。

区文广旅体局:负责旅游景区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应对工作;组织指导灾区团队游客疏散撤离;负责指导监督旅行社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安全防范管理制度;督促旅行社做好地质灾害风险预警和提示工作;协同处理应急救灾工作中涉外、涉台事务;组织拟订旅游景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指导预案演练,配合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救援和处理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协调医疗卫生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开展疫情和饮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对灾区可能出现的重大传染病疫情进行预警;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理,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扩散和蔓延;开展卫生防疫和急救知识的宣传教育、演练,组织心理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救助。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组织指挥、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工作。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指导受损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抢修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洞头分局:负责组织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和应急处置技术服务及监测设备等技术保障工作;第一时间联系专业技术队伍参与救援,派遣局应急联动队伍参与现场救援;提供受灾区域测绘成果资料和地理信息服务;开展卫星导航定位、遥感信息获取和灾区地图制作;参与灾情评估分析和提供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技术报告;开展因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林业资源损害调查、评估和恢复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武警洞头中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参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加强对救灾物资集散点、储备仓库等地的警戒工作。

国网洞头供电公司:负责开展电网恢复和电力设施抢修工作,恢复灾区生产和生活用电,提供应急抢险救援所需电力保障。

区气象局:负责气象信息收集,提供地质灾害预报预警所需气象资料信息;分析、预报受灾地区未来降雨和天气状况,并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洞头分局做好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工作,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区通信发展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抢修和维护通信设施,保障应急抢险救援指挥和现场通信畅通,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及时发布突发地质灾害预警信息。

区农业农村局、区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洞头分局、区气象局等部门负责将可能引发次生地质灾害的其他突发事件信息通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成员单位。

3.3 现场指挥部

发生突发地质灾害后,区应急指挥部在抢险救援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设立相关工作组,做好抢险救援、转移安置、监测预警、调查评估、医疗救治、后勤保障、新闻宣传、专家保障等工作。

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区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指定,各专项工作组组长由现场指挥部指挥长指定。

抢险救援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区人武部、市公安局洞头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洞头分局、区交通运输局、武警洞头中队和事发地街道(乡镇)等单位组成,负责抢险救援和应急排险工作。

转移安置组:由事发地街道(乡镇)牵头,市公安局洞头分局、区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洞头分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灾区群众的转移、临时安置等工作。

监测预警和调查评估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洞头分局牵头,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气象局等部门和事发地街道(乡镇)负责人及有关专家组成,负责现场应急调查、监测预警、风险评估、研判会商和提出应急处置对策建议等工作。

医疗救治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区民政局和事发地街道(乡镇)负责人组成,负责医疗卫生救援和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

后勤保障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国网洞头供电公司等单位和事发地街道(乡镇)负责人组成,负责后勤保障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后勤资金保障。

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洞头分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和事发地街道(乡镇)负责人组成,负责信息发布、舆情收集、舆论引导等工作。

专家保障组: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洞头分局等相关部门组建应急专家库,抽调相关专业领域成员组成专家组,依托浙江省第十一地质大队技术保障,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决策、应急救援、灾害监测及趋势分析、灾害损失评估等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3.4各街道(乡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各街道(乡镇)参照区级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指挥部署等应对工作。

4 预防预警机制

4.1 预防和监测

4.1.1 编制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防范区应急预案

各街道(乡镇)要针对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防范区编制应急预案,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防灾明白卡、避险明白卡发放到防灾、监测责任人和受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手中。

4.1.2 加强监测预警能力建设

各街道(乡镇)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建设,推广普适型专业监测设备,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基础信息数据库,加大数据共享力度,提升地质灾害早期识别和预报预警能力,及时发布区域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等级“五色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洞头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气象局等部门要在受地质灾害威胁严重的人口密集区、公路(国道、省道)、航道干线及矿山、化工园区等重点工程地段,建立气象、水文和地质灾害专业监测点。

4.1.3 开展地质灾害排查和巡查

各街道(乡镇)及相关部门要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防范区组织开展定期专业调查与日常排查、巡查工作,及时更新风险调查成果,摸清地质灾害风险隐患,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风险监测和防范,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撤离路线和避灾安置点。

4.2 等级预报预警及响应措施

4.2.1 信息收集与分析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洞头分局、区气象局要及时收集、整理与地质灾害预报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开展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对未来可能发展趋势及影响作出评估,提出预防或应急措施建议。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

4.2.2 预报预警分级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洞头分局、区气象局要科学设定地质灾害预报预警指标,研判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高低,对可能发生突发地质灾害的相关区域及时进行预报预警。预报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分为蓝色预警(灾害发生的可能性一般)、黄色预警(灾害发生的可能性较高)、橙色预警(灾害发生的可能性高)、红色预警(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很高)。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各灾种风险预报预警情况发布综合预警。

4.2.3 信息发布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洞头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气象局等部门建立应急会商和协调机制,联合开展全区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工作。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区政府,并通过广播、电视、网站、手机客户端、电子显示屏等,向公众、相关地区发布。预报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和等级等内容。

4.3 等级预报预警响应

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后,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采取响应措施(蓝色预警等级不发布信息,各街道(乡镇)及相关部门根据地质灾害气象风险情况做好防范工作)。预警区域内的街道(乡镇)及村居(社区)应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防范区的防灾、监测责任人和危险区域内的人员,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辖区街道(乡镇)、各相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

4.3.1 黄色预警响应

各街道(乡镇)、区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洞头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气象局等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加大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密度;开展会商,研判地质灾害发展趋势;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质灾害预防工作;开展预报预警区域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防范区的巡查与监测;做好地质灾害预防工作情况的每日统计、分析和报告。

4.3.2 橙色预警响应

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洞头分局滚动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加强短时预警;必要时,各街道(乡镇)组织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防范区的人员转移等应急工作;应急专家队伍与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做好待命准备。

4.3.3 红色预警响应

在黄色、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各街道(乡镇)要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防范区等受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等应急工作;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视情派遣应急专家队伍与应急抢险救援队伍进驻预警区域。

4.4 风险识别管控

4.4.1 风险识别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洞头分局、区气象局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风险会商研判,并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研判结果;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街道(乡镇)会商研究,识别和研判可能发生的地质灾害风险。

4.4.2 风险提示

在灾害性天气来临之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洞头分局分析地质灾害隐患风险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风险提示要求,及时划定风险类型、风险等级和风险区域,形成风险识别图,列出风险清单,提出管控要求,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及时发送至各街道(乡镇)和各相关部门。

4.4.3 风险管控

各街道(乡镇)根据风险提示单和地质灾害“风险码”,逐项落实管控措施,形成风险管控表,并报区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洞头分局;区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负责督促落实各自领域管控措施,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提供交通管控信息,有关工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地质灾害风险管控。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5.1.1 报告流程及时限

发现或接报突发地质灾害事件的街道(乡镇),应立即向辖区村居(社区)和群众示警,同时向区政府及区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洞头分局等部门报告。当发生有人员伤亡的突发地质灾害时,各街道(乡镇)要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区应急管理局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洞头分局电话报告或通过紧急信息报送渠道报告,并在事发1小时内书面报告相关情况(主管单位同步报送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管理局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其中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各街道(乡镇)应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基本情况,30分钟内口头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区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洞头分局(主管单位同步报送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管理局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当发生无人员死亡的一般地质灾害时,各街道(乡镇)应在事发2小时内将灾害情况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洞头分局(主管单位同步报送市应急管理局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5.1.2 续报和终报

根据突发地质灾害发展变化以及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进展,原速报单位要及时做好有关情况的续报和终报工作。

5.1.3 信息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发生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规模等级、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措施、可能的引发因素、发展趋势以及先期处置情况等内容。

国家、省、市对突发地质灾害灾情报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5.2 先期处置

突发地质灾害所在地街道(乡镇)、村居(社区)及有关责任单位发现或接报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开展调查,采取划定危险区、设立警示标志、封锁进出道路、设置转移路线等必要的先期救援和抢险处置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及时组织受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情况紧急时,可先行组织搜救被困或失联人员,应强行组织避险转移、疏散撤离受灾害威胁区域人员。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接到突发地质灾害事件报告后,应当发挥110社会应急联动工作机制作用,按照应急联动指令,迅速采取排险措施,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置明显警示标志,组织受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避让,开展抢险救援。

5.3 应急响应

当发生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地质灾害时,分别启动Ⅳ级、Ⅲ级、Ⅱ级、I级应急响应。按照预防为主的原则,根据地质灾害风险程度视情启动应急响应,加强地质灾害防御工作。

5.3.1 Ⅳ级应急响应

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区应急指挥部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视情争取市指挥部办公室给予指导和支持。区级层面应急响应措施如下:

1)区应急指挥部在一般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地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灾区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2)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洞头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气象局等单位加强值班,密切关注雨情、水情,滚动开展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下发风险提示单;

3)区应急指挥部组织转移守在威胁区域的人员,组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洞头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气象局等部门及街道(乡镇)进行会商,研判灾害发展趋势,掌握灾情和应急情况,提出应急救援或处置对策,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

4)区应急指挥部视情分别协调组织驻洞部队、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技术队伍和社会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开展救援抢险;

5)区应急指挥部派出有关成员单位人员赶赴现场,开展监测预警、救治伤员、安置灾民,以及抢修和维护道路、保障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应急处置工作;

6)区委宣传部和区应急指挥办公室按照职责,关注和引导舆情,及时发布灾情和救援动态;

7)区应急指挥部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厅报告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

8)必要时,提请市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指导、协助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5.3.2 Ⅲ级应急响应

应急指挥部负责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1)区应急指挥部按照市应急指挥部指令,开展灾区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2)区应急指挥部向区委、区政府报告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同步报送市委市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管理局。

5.3.3 Ⅱ级应急响应

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时,区级层面在Ⅳ级、Ⅲ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区应急指挥部按照省、市应急指挥部指令,开展灾区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5.3.4 Ⅰ级应急响应

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时,区级层面在Ⅳ级Ⅲ级、Ⅱ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加强采取以下措施:

区应急指挥部按照省、市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指令,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报告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5.4 响应变更与结束

区应急指挥部或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突发地质灾害分级条件、发展趋势和天气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等级;突发地质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或消除后,结束应急响应。

5.5 应急信息发布

区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发布突发地质灾害防范和应急抢险救援相关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发生地点、发生原因、严重程度、损害情况、影响范围、应对措施、应急工作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等。

区应急指挥部在发布突发地质灾害信息前应提前报告市应急指挥部,重大决策部署、灾情、抢险救灾情况等重要信息由市应急指挥部通过媒体统一对外发布。

后期处置

6.1 调查评估

一般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结束后,由区应急指挥部(具体由办公室)牵头组织各有关单位、专家,会同灾害事件发生地街道(乡镇),开展突发地质灾害事件调查评估工作,查清事件的起因与过程,形成事件调查评估报告,并报区政府和市政府。较大及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结束后,区指挥部(具体由办公室)参与上级指挥部组织的评估工作,评估报告由市应急指挥部逐级上报至市政府和省政府。与防汛防台有关的地质灾害防御情况复盘可与防汛防台工作复盘一起进行。

6.2 恢复重建

灾区所在地街道(乡镇)应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各相关部门落实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工作和恢复重建、地质灾害点工程治理措施,帮助灾区修缮、重建或迁建因灾倒塌和损坏的住房、校舍、医院等;修复因灾损毁的道路,水利、通信设施,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和农田等;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帮助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对于较大及以上的突发地质灾害,积极申请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和支持。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及装备保障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伍由区人武部、区消防救援大队、武警洞头中队、各部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救援力量等组成。街道(乡镇)、村居(社区)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要提高先期处置和快速救援能力。各应急救援队伍要加强队伍建设和管理,专业队伍配置生命探测、土石方清理、个人防护等必要装备、器材,并加强培训;借助“安全码”,实现精准管控和救援。

7.2 资金保障

各街道(乡镇)和相关部门要将年度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救灾补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发生突发地质灾害时,财政部门要及时安排拨付相关资金。处置突发地质灾害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财权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7.3 物资保障和避灾场所

各街道(乡镇)、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制定应急物资储备目录清单,建立应急物资储备数据库。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调拨、更新、登记、监管和紧急配送机制;建立健全社会化应急物资保障体系,采取实物储备、商业储备、产能储备等方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的及时供应。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征集。建设完善应急避灾场所,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保障、生活必需等必要的专用物资。

7.4 技术保障

各街道(乡镇)、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省市研发的人员赋码转移、抢险救援等信息技术应用,提高地质灾害应急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自然灾害风险防控和应急救援平台、地质灾害风险管控平台作用,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预警提示信息和专业监测点异常信息。全面推广突发地质灾害风险等级“五色图”、应急管理“安全码”应用。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洞头分局建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加强与浙江省第十一地质大队联系,为我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提供重要技术支撑。

7.5 通信与信息传递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将有线电话、卫星电话、手机终端、移动单兵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区的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信息网络,利用微信公众号、浙政钉群等实现信息共享。街道(乡镇)和相关部门、单位、村居(社区)要配备必要的通信设备并确保通讯畅通、有效。

8 预案管理与更新

8.1 预案管理

本预案将根据法律法规修改、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变化、实际应用中出现新问题等情况进行修订。各街道(乡镇)应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辖区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8.2 预案宣传、培训与演练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洞头分局等部门制定应急演练计划,组织指导各街道(乡镇)、各相关部门开展预案宣传、培训与演练,区级应急演练每年至少组织1次,街道(乡镇)要每年至少组织1次,重点和次重点风险防范区每年要组织演练。

8.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浙江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奖励。对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失职、渎职的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8.4 预案实施

8.4.1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温州市洞头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洞政办发〔2017〕55号)同时废止。

8.4.2 本预案由温州市洞头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