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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TD70-2022-001
温州市洞头区应急管理局文件
洞应急〔2022〕16号
温州市洞头区应急管理局
关于洞头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有关单位:
为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规范我区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和《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 4128-2019)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经局党委会议研究,现就做好我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许可证有效期和申请时间
(一)申请对象:拟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的单位。
(二)申请时间:自本文件印发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三)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经营期限一年。
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设及审查规则
(一)经营布设。
根据《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我区在非禁售禁燃岛屿布设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附件1)。
(二)审查规则。
1.当某个岛屿申请人超过布点数的:①经初步审查,只有1个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的,区应急管理局经法定程序予以发证;②经初步审查,有二个以上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区应急管理局统一组织拍卖确定零售经营单位(拍卖具体规则另行发文,下同)。
2.当某个岛屿发证数已满布点数后,又有新申请人申请在该岛屿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的,且经初步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待已发证件期满后,由区应急管理局统一组织公开拍卖确定零售经营单位。
3.已发证件零售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可以申请经营延续,若在此期间无其他人提出申请,或提出申请经初步审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已发证件零售经营者经营期限届满后区应急管理局经法定程序予以发证;若提出申请经初步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区应急管理局统一组织公开拍卖确定零售经营单位。
三、烟花爆竹零售店安全条件
洞头区烟花爆竹零售店应符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和《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 4128-2019)规定的安全条件,具体见《洞头区烟花爆竹零售店经营安全条件审查书》(附件4)。
四、烟花爆竹零售店经营许可
(一)申请材料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表(附件2,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自行下载,也可通过区级或者所在街道乡镇政务服务窗口领取);
2.工商营业执照(免提供,通过内部数据共享);
3.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免提供,通过内部数据核查);
4.零售店及其周边安全条件说明(附件3,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自行下载,也可通过区级或者所在街道(乡镇)政务服务窗口领取)。
(二)审批程序
烟花爆竹零售店经营申请人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洞头区)→部门服务→应急管理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零售)核发提交系统申请,或者向区级、所在街道(乡镇)政务服务窗口递交纸质申请材料。区应急管理局收到申请后,告知所在街道(乡镇)对其安全条件和资料进行审查。区应急管理局进行复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复核后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五、其他要求
1.零售单位严禁非法渠道采购烟花爆竹,禁止二次批发,不准向其他零售单位销售烟花爆竹。
2.零售单位经营场所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准超过限定的许可范围和存放量。
3.零售单位不准在核定经营场所以外的地点储存、经营烟花爆竹,不准在洞头区人民政府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经营烟花爆竹。
4.零售单位不准经营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礼花弹等A级产品和架子烟花。
5.零售单位不准销售非法生产、经营及质量不合格的烟花爆竹。
6.零售单位应按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
7.本通知如果与发布的最新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含疫情防控文件,下同)存在冲突,则以最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为准,各零售单位必须无条件遵循。
8.街道(乡镇)、有关部门要针对烟花爆竹的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等环节以及质量方面,全面加强日常监管,引导合法合规经营。要加大非法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严厉查处取缔未经许可、走街串巷等非法违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确保我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咨询电话:56727766(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科)
63361113(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附件:1.洞头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规划布点数
2.洞头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表
3.烟花爆竹零售店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
4.洞头区烟花爆竹零售店经营安全条件审查书
5.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现场核查意见
温州市洞头区应急管理局
2022年8月25日
附件1
洞头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规划布点数
序号 | 布点区域 | 属地镇街 | 规划布点数 | 备注 |
1 | 鹿西岛 | 鹿西乡 | 1 | 按《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要求和洞头实际,我区的洞头岛、状元岙岛、霓屿岛、大门岛和小门岛不布置烟花爆竹销售点。 |
2 | 三盘岛 | 北岙街道 | 1 | |
3 | 半屏岛 | 东屏街道 | 1 | |
4 | 花岗岛 | 元觉街道 | 1 | |
5 | 青山岛 | 元觉街道 | 1 | |
合计 | 5 |
附件2
洞头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表
单位名称 | ||||||||
经营场所地址 | ||||||||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 ||||||||
主要负责人 | 安全合格证 | |||||||
有效期至 | 联系电话 | |||||||
安全管理员 | 安全合格证 | |||||||
有效期至 | 其他从业人员 | 人(若无,填写“0”) | ||||||
申请许可类别 | □长期零售 □临时零售 | 经营方式 | 专店经营 | |||||
申请经营范围 | 爆竹类 | □ C级 | 喷花类 | □ C级 □ D级 | ||||
旋转类 | □ C级 □ D级 | 升空类 | □ C级 | |||||
吐珠类 | □ C级 | 玩具类 | □ C级 □ D级 | |||||
组合烟花类 | □ C级 □ D级(仅限喷花组合) | |||||||
经营场所面积 | 平方米(10m2≤使用面积≤200m2) | |||||||
申请意见 | 本单位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六条和《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 4128-2019)规定的条件,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烟花爆竹法律法规规定和浙江省有关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规定,认真执行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对以上情况和所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申请单位盖章) 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3
烟花爆竹零售店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
单位名称: |
申请地址: |
使用面积: 平方米 |
前(填写某路或某街): |
左相邻: |
右相邻: |
后(填写某路或某街): |
其他说明: 本单位承诺未申请或取得洞头区内其它零售店的经营权,拟申请的经营地址选址符合AQ 4128标准4.1有关规定,其外部最小允许距离符合AQ 4128 表1的规定。此外,本单位已达到《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和《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 4128-2019)等规定的安全条件。
(加盖公章)
主要负责人:
年 月 日 |
附件4
洞头区烟花爆竹零售店经营安全条件审查书
单位名称 | ||||||||||||||||||||||||||||||||||||||
经营地址 | ||||||||||||||||||||||||||||||||||||||
负责人 | 联系方式 | |||||||||||||||||||||||||||||||||||||
安全管理员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 |||||||||||||||||||||||||||||||||||||
申请类别 | □长期性 □季节性 | 经营场所面积 | 平方米 | |||||||||||||||||||||||||||||||||||
核定量 | 最大允许存放: 箱,且总药量≤ kg。 | |||||||||||||||||||||||||||||||||||||
类别 | 审查内容 | 审查结果 | 复查结果 | |||||||||||||||||||||||||||||||||||
(一) 经营权 | 申请人未申请(取得)洞头区内其它零售店的经营权。 | |||||||||||||||||||||||||||||||||||||
(二)申请 材料 |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 |||||||||||||||||||||||||||||||||||||
2、工商营业执照(复制件)。 | ||||||||||||||||||||||||||||||||||||||
3、主要负责人安全合格证(复制件)。 | ||||||||||||||||||||||||||||||||||||||
4、烟花爆竹零售店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 | ||||||||||||||||||||||||||||||||||||||
(三)选址 要求 | 1、应选择在消防车辆可以顺畅到达的区域。 | |||||||||||||||||||||||||||||||||||||
2、不应设置在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 ||||||||||||||||||||||||||||||||||||||
3、不得设置在违章建构筑物,不应设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以及桥下与涵洞内。 | ||||||||||||||||||||||||||||||||||||||
4、不应与居民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应设置在地下及半地下室内,三层及以上建筑物内。 | ||||||||||||||||||||||||||||||||||||||
5、不应设置在其地下、室内或上方有输送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物质管道的建筑物内。 | ||||||||||||||||||||||||||||||||||||||
6、不应设置在电压高于1kV的电力线路下方, 并与1-10千伏架空电力线路保持5米以上的水平安全距离,与35-110千伏架空电力线路保持10米以上的水平安全距离。 | ||||||||||||||||||||||||||||||||||||||
(四)外部 距离 | 1、与220kV及以上的区域变电站围墙,220kV以上的架空输电线路的水平安全距离应符合AQ 4128 表1的规定,并不小于50米。 | |||||||||||||||||||||||||||||||||||||
2、与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集贸市场、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图书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及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场所边缘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 ||||||||||||||||||||||||||||||||||||||
4、零售店内严禁有明火,其周围25米范围内若有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两者之间应有不燃材料实体隔挡。 | ||||||||||||||||||||||||||||||||||||||
(五)建筑 要求 | 1、零售店实行专店销售,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平方米,且不应大于200平方米。 | |||||||||||||||||||||||||||||||||||||
2、建筑物耐火等级应符合GB 50016的规定,且不应低于三级。当建筑物独立设置且与其他建筑物相距超过12m时,其耐火等级可为四级。 | ||||||||||||||||||||||||||||||||||||||
3、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其隔墙应为厚度不小于180mm的密实砖墙或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其他密实墙,隔墙上不应设置门窗和洞口,与其他房间之间不应有楼梯或洞口相通,其正上方房间不应作为营业场所,不应作为培训教室、会议室,不应有人员留宿。 | ||||||||||||||||||||||||||||||||||||||
4、外墙门窗等洞口与其正上方房间对应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米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米、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或安装挑出宽度不小于1米、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不燃材料制作的雨搭。 | ||||||||||||||||||||||||||||||||||||||
5、零售店布置在两层建筑物内时,其正上方不应有人员活动场所,上下层之间不应有楼梯和洞口。 | ||||||||||||||||||||||||||||||||||||||
(六)消防和电气 | 1、零售店内不应设置床铺,不应将烟花爆竹零售场所作为其他生产、经营和生活等场所的进出通道。 | |||||||||||||||||||||||||||||||||||||
2、烟花爆竹存放区和销售柜应分区布置,并保证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 ||||||||||||||||||||||||||||||||||||||
3、安全出口应畅通,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建筑面积大于100m2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店内任意一点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15m;顾客进出的门宽不应小于1.5m,搬运烟花爆竹进出的门宽不宜小于1.2m。 | ||||||||||||||||||||||||||||||||||||||
4、安全疏散门宜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采用其他形式的门时,应符合安全疏散要求。 | ||||||||||||||||||||||||||||||||||||||
5、零售店内不应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且烟花爆竹与采暖设备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m。 | ||||||||||||||||||||||||||||||||||||||
6、应配置5kg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放置在便于取用位置。使用面积不大于100m2时,应至少配置2具;使用面积大于100m2时,应至少配置4具且分为2个设置点。 | ||||||||||||||||||||||||||||||||||||||
7、零售场所的电气线路不应有明接头,室内电气线路可采用普通导线穿钢管敷设,也可采用带有阻燃护套电缆或阻燃型绝缘导线。导线接头处可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的接线盒。 | ||||||||||||||||||||||||||||||||||||||
8、用电设备、照明灯具、开关及插座宜采用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设备22区DIP22、IP54。当采用普通电气设备时,应与烟花爆竹保持不小于1.2米的水平投影距离,且不应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 | ||||||||||||||||||||||||||||||||||||||
(七)其他 要求 | 1、主要负责人应依法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经过相应安全知识教育培训。 | |||||||||||||||||||||||||||||||||||||
2、在零售场所醒目位置设置“严禁烟火”、“易燃易爆”,以及周边设置“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等安全警示标识。 | ||||||||||||||||||||||||||||||||||||||
3、应制定并张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责任制(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和销售人员、看护人员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现场管理、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和事故报告等)和安全操作规程(烟花爆竹查验、拆箱、搬运和堆码等)。 | ||||||||||||||||||||||||||||||||||||||
4、应制定并张贴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在适当的醒目位置张贴应急联系电话信息。 | ||||||||||||||||||||||||||||||||||||||
备注:1、审查结果和复查结果,填写“符合”或“不符合”;若属不涉及项,填写“不涉及”。 2、核定量应根据其周边环境和使用面积确定,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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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意见 | 结论: □合格 □整改后通过 □不合格
审查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复查 意见 | 结论: □合格 □不合格
复查人(签字): 年 月 日 | |||||||||||||||||||||||||||||||||||||
街道 乡镇 应急 站所 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区应急管理局 意 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5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现场核查意见
:
经对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和零售场所安全条件进行核查,发现存在如下问题:
请你单位对上述问题及时整改,整改到位后,向属地审查部门提出复查申请,并要求于 年 月 日前整改到位,逾期将予以退件。
年 月 日
本通知书一式两份,检查部门、受检单位各持其一。 共 页 第 页
温州市洞头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2022年8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