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解读)对《温州市洞头区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01-19 17:57:31 浏览次数: 来源: 字体:[ ]
  • 索引号:
  • 001008003006005/2023-59736
  • 发布机构:
  • 区科技局
  • 成文日期:
  • 2023-01-19

一、制定背景

加强区级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充分发挥科技支撑的引领作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根据《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科教〔2019〕7号)、《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暂行管理办法》(浙科发规〔2019〕110号)和《温州市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温科发〔2020〕53号)、《温州市科技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修订)》(温市科管〔2019〕8号)等。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分为总则、组织管理、项目申报与立项、项目实施和管理、项目经费使用、项目经费管理、项目验收、监督与信用管理、附则等九章共五十九条条款。

主要内容包括:

(一)总则(第一条至第五条)。主要包括制定本办法的依据、区级科研项目的定义、科研项目必须遵循的原则、科研项目管理公开制度及回避制度。

(二)组织管理(第六条至第九条)。主要确定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及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承担单位所在街道的主要职责。

(三)项目申报与立项(第九条至第十六条)。主要包括科研项目申报条件、申报流程及立项程序。

(四)项目实施和管理(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三条)。主要包括项目合同的制定、实施、管理,以及项目合同终止、未按要求实施项目的处理办法。

(五)项目经费使用(第二十四条至二十七条)。主要涉及科研项目经费补助方式和科研项目经费的组成。

(六)项目经费管理(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七条)。主要涉及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要求和管理模式。

(七)项目验收(第三十八条至第五十二条)。主要涉及科研项目验收的范围、原则、主要内容、程序、期限、资料及资料的审核、经费审计、验收形式、专家组成、专家职责、回避制度,验收通过后资金拨付和公示。

(八)监督与信用管理(第五十三条至第五十八条)。主要明确科研项目承担单位要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项目验收后要向区科技局汇报成果,应当严格资金支出,同时明确免责情形、惩戒管理办法。

(九)附则(第五十九条)。本办法自2023年2月19日起实施。

四、其它事项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9日起施行,由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温州市洞头区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管理办法》(洞科〔2019〕2号)、《温州市洞头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洞科〔2019〕3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科技管理部门的管理办法发生变化,可参照上级部门的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