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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全面提高政府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公共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温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洞头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用于预防和处置发生在洞头区域内应由洞头区处置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是指导全区各级政府、各部门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依据。
1.3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社会参与。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伤亡和危害。依靠和发挥军队、武警部队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长效机制。
(2)依法规范,依靠科学。严格依法制订、修订和实施应急预案,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加强科学指导和科学研究,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增强科学管理和指挥协调的能力。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事发地政府为处置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的主体,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条块结合,资源整合。各级政府负有预防和处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的职责,上级政府可据情提供支持帮助并加以督促检查。建立健全由政府牵头,主管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参与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体系。按照资源整合和降低成本的要求,实现组织、资源、信息的有机整合,充分发挥现有资源的作用。
(5)平战结合,反应及时。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重点建立健全信息报告体系、科学决策体系、防灾救灾体系和恢复重建体系,建立健全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做好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定期进行预案演练,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反应、科学应对。
1.4分级分类
(1)突发公共事件分类
我县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四类:
①自然灾害类。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森林灾害等。
②事故灾害类。主要包括工矿商贸企业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海上事故、火灾事故、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等。
③公共卫生事件类。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动物疫情、群体性卫生事件、食品安全事故等。
④社会安全事件类。主要包括大规模群体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治安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2)突发公共事件分级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3)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按照国务院颁布实施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执行,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依照国务院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上述标准作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二.应急预案体系
(1)县总体应急预案。县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县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县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负责制定,报市政府备案。
(2)县各专项应急预案。县各专项应急预案是县政府及有关部门为应对各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的应急预案,由县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3)县级部门应急预案。县级部门应急预案是县有关部门根据县总体应急预案、县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预案,由县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报县政府备案。
(4)乡镇应急预案。乡镇应急预案在县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因地制宜制定相关的应急预案。乡镇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须报县政府备案。
(5)重点企业应急预案。由县安监局会同县经贸局及有关主管单位确定需制订应急预案的企业名单,有关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制定预案,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单位备案。
(6)重大活动安全单项应急预案。较大规模的集会、节会、庆典、会展等活动安全的应急预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组织承办单位负责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构成种类将不断补充、完善。
3.应急组织体系
3.1应急领导机构
县政府是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行政领导机构,在县长领导下,研究决定、部署和推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副县长按照县政府工作分工和在县相关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各类非常设领导小组、委员会等机构兼任的职务,具体负责相应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协助县长、副县长处理有关工作。
县政府办公室设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应急办),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3.2应急指挥机构
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类非常设领导小组、委员会等机构为县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指挥机构(以下简称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负责相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
3.3应急工作机构
县有关部门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工作机构。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型,以及各部门法定职责,分为应急管理部门和应急保障部门。
(1)应急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是指负责某类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处置工作的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和工作需要,每类突发公共事件确定一个应急主管部门、若干应急协管部门。
应急主管部门是对某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负有主要责任、承担主要任务的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是: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贯彻落实县政府的决定事项;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和实施;做好对本领域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预测和预防及信息报告工作;建立相关专业应急队伍,组织相关应急预案演练、人员培训和相关应急知识普及工作;指导和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
应急协管部门是按照部门职责和工作需要协助应急主管部门对某类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防、处置的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制定符合县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要求的协助部门预案,协助和配合应急主管部门做好本领域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做好应急主管部门要求完成的其他工作。
(2)应急保障部门。应急保障部门是指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各种保障的有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和工作需要,每项应急保障职能确定一个部门牵头、若干部门协助。
应急保障牵头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牵头制定所负责领域与县总体应急预案配套的应急保障行动方案;建立应急保障所需的相关资源的动态数据库,建立应急状态下的征集调用工作机制,做好应急处置所必需的物资、技术、装备准备;建立与履行应急保障职责相应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组织相关应急保障行动方案的演练;协调有关应急保障协助部门,指导乡镇相应职能工作。
应急保障协助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制订符合县总体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行动方案要求的部门预案;服从应急保障牵头部门的任务分配,按照应急保障牵头部门提出的要求,利用各方面资源履行应急保障职责;为应急保障牵头部门提供突发公共事件和资源的有关信息。
3.4乡镇应急组织机构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其组织机构结合各地实际予以确定。
3.5专家组
县政府和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必要时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相应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全县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和有关专家联络手册另行编制并动态更新。
4.应急工作运行机制
4.1监测、预测与信息报告
整合信息监测预测资源,依托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及相关网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测、预警系统,加强对有关信息的收集,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对于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乡镇政府和县有关部门要在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同时,按县委、县政府紧急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向县政府作出报告,不得瞒报、缓报、谎报,初次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实行态势变化进程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来源、影响范围、事件性质、事件发展趋势和采取的措施等。
县相关应急主管部门和县应急办接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或者有可能发生的信息后,在先由县相关应急主管部门指导事发地政府进行处置的同时,县应急办应会同县相关应急主管部门及时进行会商研究判断,提出处置建议,迅速报告县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并做好按规定向省、市上报信息的有关工作。
4.2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时,有关乡镇政府和事发单位应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并将事件和有关先期处置情况按规定在同一时间上报县相关应急管理部门和县应急办。
县应急主管部门在接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赶赴现场指导、组织派遣应急处置队伍,协助事发地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做好启动县级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县应急办要密切跟踪事件发展态势,掌握事发地乡镇政府和县有关部门(单位)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及时传达县政府领导批示和要求,并做好有关综合协调和督促落实工作。对一般、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县政府分管领导视情决定赴现场指挥,如有必要县政府主要领导赴现场指挥;对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县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赴现场指挥。
4.3预案启动
对于先期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或者需要县政府协调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根据事态发展,县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经县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启动县相关预案,并向县政府主要领导报告。必要时提请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决定。
县政府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不同等级,启动相应预案,作出应急响应。发生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启动县总体应急预案和县专项应急预案,县级有关部门应急预案和有关乡镇应急预案必须启动;发生Ⅲ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一般应启动县专项应急预案,有关乡镇应急预案必须启动,县级有关部门应急预案视情启动;发生Ⅳ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一般启动县专项应急预案,有关乡镇应急预案必须启动,县级个别部门应急预案视情启动。
4.4预警发布
对需要向社会发布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及时发布预警。根据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预警级别划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预警,并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红色预警(Ⅰ级,特别严重):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蔓延。
橙色预警(Ⅱ级,严重):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预警(Ⅲ级,较重):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预警(Ⅳ级,一般):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预警信息应包括事件的类别、可能波及范围、可能危害程度、可能延续时间、提醒事宜和应采取的相应措施等;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信息网络、宣传车、警报器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发布,对于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4.5指挥与协调
需要县政府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县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有关乡镇、部门开展处置工作,主要是:组织协调有关方面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处置、救援;协调有关乡镇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包括协调事发地县有关单位与乡镇政府的关系和调度各方救援资源等;及时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县政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时,要启动或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按照县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和部署,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迅速控制突发公共事件事态发展,组织营救、救治和转移、疏散人员,按照有关程序决定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调集和配置本区域资源和其它援助资源,组织抢修被损坏的基础设施,为公众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维护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并及时向县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情况、提出要求等。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县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事发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相关主管部门是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主要力量。
现场应急指挥部基本工作程序:察看事件发生现场;进行人员救护;听取先期处理报告情况;传达县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有关指示;在听取专家建议和意见的基础上,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制定处置措施;按处置方案发布命令,全面展开各项紧急处置工作。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启动或设立相关应急工作行动组:
(1)综合协调组。牵头单位为县政府办公室或县相关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对有关情况进行汇总、传递和向上级报告,协助指挥部领导协调各工作组的处置工作。
(2)应急处置组。牵头单位为县相关主管部门及事发地乡镇政府、部队、武警、消防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主要职责:根据处置工作方案,接受指示,下达命令,组织处置,抢救伤员,排除险情,控制事态,重点人员监管,调配抢救人员和装备,事件调查。
(3)安全保卫组。牵头单位为县公安局。主要职责:组织警力对现场及周边地区进行警戒、控制,实施交通管制,监控事件责任人员,保护现场。
(4)医疗救护组。牵头单位为县卫生局。主要职责:组织有关医疗机构对伤员实施救治,对现场进行消毒防疫。
(5)后勤保障组。牵头单位为县有关部门和事发地乡镇政府。主要职责:落实现场应急物资、应急通信、交通运输、食品供应、供电、供水、生活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6)人员疏散组。牵头单位为事发地乡镇政府负责人。主要职责:制定现场人员疏散方案,并组织实施。
(7)新闻报道组。牵头单位为县新闻中心。主要职责:统一组织有关新闻单位及时报道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8)善后处理组。牵头单位为事发地乡镇政府及县有关部门。主要职责:妥善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有关事宜。
(9)专家技术组。牵头单位为相关主管部门。主要职责:组织有关专家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一般的突发公共事件,在县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下,由事发地乡镇政府启动或设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应急处置工作,县相关部门必须无条件接受乡镇指挥机构提出的支援请求。必要时,县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派出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小组进行现场指导。
4.6扩大应急
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需要实施扩大应急行动,按照有关程序采取有利于控制事态的非常措施,并向上级政府报告,请求上级有关方面以及部队的支援,必要时向上级政府请求直接指挥。
4.7应急结束
县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在应急救援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相关应急主管部门提出应急结束的建议,经县政府或县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
4.8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工作由事发地乡镇政府负责,县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要提供必要的支持。对突发公共事件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 县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要求,做好社会救助、卫生(心理咨询)、环保等工作,努力降低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负面影响。各保险企业要快速介入,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4.9调查评估
县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会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决策能力、应急保障能力、预警预防能力、现场处置能力、恢复重建能力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并向县政府书面报告。
4.10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有关主管部门负责,需要县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有关主管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恢复重建计划,向县政府报批实施。县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支持。充分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开展生产自救。
4.11信息发布和通报
由县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处置的县应急主管部门管理。必要时要在现场设立新闻中心,做好新闻媒体的接待和信息统一发布工作;没有设立新闻中心的,也必须指定专门负责媒体接待的人员,做好服务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充分重视并发挥主流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
要密切关注国内外关于事件的新闻报道,及时消除媒体中出现的有关不正确信息造成的影响。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通过县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者有关政府网站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洞头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5.应急保障体系
县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和总体应急预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保障工作。
5.1人力资源保障
公安、消防、医疗急救、市政等队伍是基本的抢险救援队伍,人防、地震、防汛、森林消防、矿山、建筑工程等专业救灾队伍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行动的骨干力量,驻洞部队、武警是抢险救援的后备力量。乡镇政府和县各相关部门也要组建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并建立健全全社会动员机制,有效组织和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5.2通信设施保障
县应急办要会同县电信局、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等有关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指挥等处置工作通信畅通。
5.3抢险装备保障
县各应急指挥部和各乡镇政府要建立本系统、本地现场应急和工程抢险装备信息库,明确应急和工程抢险装备型号、数量、种类、性能和存放位置,确保装备性能良好,保证应急状态时统一调用。
5.4资金财力保障
建立全县性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准备金,由县财政预备费和当年可用财力组成,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当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由县相关部门提出资金需求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启用准备金。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提供资金援助。
5.5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局要根据应急需要,组织实施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必要时组织动员县红十字会等社会救助力量参与医疗应急救助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调集必需的药物、医疗器械等资源,支援现场开展救治和防疫工作。
5.6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局会同县公安局,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根据需要调集社会交通运输资源;会同有关部门迅速组织专业队伍抢修受损的交通设施,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运达。
5.7基本生活保障
县民政局等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5.8人员防护保障
县、乡镇政府要逐步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难场所,制定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运行程序,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广大群众安全有序转移或者疏散。有关部门要为应急救援人员配备符合救援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应急救援人员能安全的按程序开展救援工作。
5.9物资能源保障
县经贸局要根据应急需要,会同有关部门调集和征用必要的物资和装备,统一协调能源供应、电力调配等工作,保障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市场的监管,防止市场产生大的波动。
5.10公共设施保障
县规划建设局会同县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分别负责水、电等的供给以及废水和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5.11治安维护保障
县级预案启动后,县公安局应立即启用治安保障行动方案和有关预案,指导和支持现场治安保障工作。根据应急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调动武警等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加强对重点地段、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5.12技术支撑保障
县科技局牵头负责组织有关组织机构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科研活动,促进公共安全预防、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技术的研究开发,不断改进技术装备,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调集有关专家和技术队伍支持应急处置工作。
此外,气象、新闻发布、政策与法制等保障工作分别由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承担。
6.应急监督管理
6.1宣传教育
县应急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宣传教育规划。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介,通过广泛的宣传,增强公众个体应对突发事件的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加强对各级领导、公务员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人员、救助人员的应急教育培训工作,增强应对危机能力。
6.2预案演练
县应急办要按照“统一规划,分项实施,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协同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付诸实施。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适时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要通过演练,发现应急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6.3奖惩制度
县政府及县有关部门(单位)对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附则说明
7.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县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并制定相应预案。
7.2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