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温州市洞头区科学技术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1-07 16:44:26 浏览次数: 来源: 字体:[ ]
  • 索引号:
  • 001008003006005/2023-58894
  • 文号:
  • 洞科〔2023〕21号
  • 阅读版:
  • 发布机构:
  • 区科技局
  • 成文日期:
  • 2023-11-06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码:
  • CDTD05-2023-0004


关于印发《温州市洞头区科学技术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温州市科学技术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温州市洞头区科学技术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经局党组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3年12月6日起开始实施


 

 

 

温州市洞头区科学技术局

                                  2023年116日     


温州市洞头区科学技术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情节

处罚种类和幅度

1

在技术交易、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采取欺骗、造假等不当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谋取非法利益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1)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或者荣誉称号、诈骗钱财、牟取非法利益的

《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或者荣誉称号、诈骗钱财、牟取非法利益的,责令改正,取消其奖励和荣誉称号,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或者荣誉称号、诈骗钱财、牟取非法利益,情节较轻的;违法所得额在一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取消其奖励和荣誉称号,处以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或者荣誉称号、诈骗钱财、牟取非法利益,情节较重的;违法所得额在一万元以上三万以下的。

责令改正,取消其奖励和荣誉称号,处以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两倍的罚款。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多次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或者荣誉称号、诈骗钱财、牟取非法利益,情节严重的;违法所得额在三万以上的。

责令改正,取消其奖励和荣誉称号,处以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2)在科技成果检测或者评估中,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

《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在科技成果检测或者评估中,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检测组织者、评估机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

在科技成果检测或者评估中,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情节较轻的;违法所得额在一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在科技成果检测或者评估中,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情节较重的;违法所得额在一万元以上三万以下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两倍的罚款。

在科技成果检测或者评估中,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情节严重的;违法所得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

(3)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1次,且能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2次的。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2次以上,但尚未构成犯罪的。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4)在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和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欺骗委托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

《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在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和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欺骗委托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

欺骗委托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情节较轻的;违法所得额在一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情节较重的;违法所得额在一万元以上三万以下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两倍的罚款。

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情节严重的;违法所得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

2

通过编造虚假技术合同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

《浙江省技术市场条例》第二十四条:通过编造虚假技术合同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由原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撤销其认定登记证明,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并可对当事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非法享受的税收等优惠,由有关部门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1次的。

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2次以上,但尚未构成犯罪的。

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