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23年温州市洞头区基层医疗保障示范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2-12 10:00:24 浏览次数: 来源: 字体:[ ]
  • 索引号:
  • 11330322MB1510264M/2023-59242
  • 文号:
  • 洞医保〔2023〕9号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医疗保障局洞头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3-06-08
  • 有效性:
  • 有效


关于印发《2023年温州市洞头区基层医疗保障示范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2023年温州市洞头区基层医疗保障示范点建设实施方案》已印发给大家,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医疗保障局洞头分局

202368

 

联系人:林炜,联系电话0577-6347955313732030959

 

 

 

 

 

 

2023年温州市洞头区基层医疗保障示范点

建设实施方案

 

为加快完善医保经办服务体系,进一步提高我区医疗保障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经办服务示范年暨医疗保障服务示范点建设的通知》(浙医保办发〔20225号)、《关于印发温州市医疗保障服务示范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温医保办发〔20225号)和《2023年温州市医保公共服务优质共享专项督查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洞头区级经办服务示范点创建活动,发挥引领作用,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深化医保领域“放管服”改革,加强行风建设,增加服务意识。以参保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切实需求为导向,注重因地制宜、统筹协调、资源整合,打造医保经办管理服务示范点,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满意度。

二、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为本,以浙江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大厅设置和服务规范为标准,以解决群众医疗保障服务痛点、难点、堵点为着力点,推动乡镇街道医保经办服务标准化建设,进一步提升广大参保群众的体验感和满意度。

202310月底前,建成全区4个区级医保基层服务示范点。

三、组织实施

(一)启动申报。5月底前启动申报工作,6月上旬前完成申报材料的报送。

(二)审核筛选。申报工作完成后,由医保洞头分局组成示范点审核工作小组,在6月中旬前完成初次审核工作。

(三)组织创建。各乡镇街道完成申报工作后,要严格按照示范点建设标准及要求组织建设,积极创新工作方式,有序推进,确保创建工作的实效性。

(四)现场评估。由医保洞头分局组成示范点评估工作小组,于20237月底前进行实地评估和打分,遴选出基层医保服务窗口示范点4个,并在其中择优推荐参加下一年度市级、省级、国家示范点遴选。

(五)对标提升。及时总结提炼示范点建设成熟经验和典型做法,对示范点建设标准等进行优化调整并及时推广,持续推进后续批次国家级示范点、省级示范点、市级示范点建设,推动医疗保障服务的持续优化和提升。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组建工作专班组织推进,确保示范点建设按时保质完成。

(二)加强保障支持。医保洞头分局将对遴选出的4个基层医保服务窗口示范点提供硬件支持,配置电脑、打印机用于示范点医保业务经办使用。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医疗保障服务示范点建设细则及要求,紧扣时间节点,结合实际,细化保障举措,加大推进力度,确保经费、场所、设备、网络、培训等各项保障及时到位。

(三)加强宣传反馈。要及时动态反馈示范点建设进展情况,广泛开展示范点服务宣传,将宣传与政策解读、社会监督等有机结合,多渠道听取意见建议,持续提升基层经办服务能力和标准化建设水平。

 

附件:1.乡镇(街道)医保服务事项清单

2.温州市医疗保障基层服务示范点评分细则

 

 

 

 

 

 

 

 

 

 

温州市医疗保障局洞头分局办公室             202368日印


附件1

 

乡镇(街道)医保服务事项清单

 

1.单位参保登记

2.职工参保登记

3.城乡居民参保登记

4.单位参保信息变更

5.职工参保信息变更

6.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7.参保单位参保信息查询

8.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

9.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10.出具《参保凭证》

11.转移接续手续办理

12.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

13.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

14.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

15.异地转诊人员备案

16.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

17.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历年账户家庭共济备案

18.门诊费用报销

19.住院费用报销

20.生育津贴支付


附件2

 

温州市医疗保障基层服务示范点评分细则

 

项目

指标

体内容

单项

分值

参考

分值

硬件

标准

1.建设

场所

应建在辐射能力较强、交通相对便利、群众办事方便的地方,服务地点易查询;整合现有服务设施和资源,符合集中式、开放式工作环境要求,为办事群众提供一门进、一站式服务。

10

35

 

2.宣传

标识

应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设置必要的宣传标识,有条件的地方配备多媒体屏幕等方式进行宣传,方便参保人员及时了解医疗保障政策和服务事项相关内容;在基层服务网点能够通过墙上展板、宣传折页等形式获取医保政策资料、办事指南等。

10

3.服务

窗口

应根据服务对象的流量变化,合理配备并动态调整窗数量。

5

4.服务

网络

应配备医保业务相关设备连接医保核心业务区网络,确保医疗保障基层服务示范点能及时登陆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为实现信息共享、业务协同,方便群众在线查询、申办事项提供基础支撑;对具备网上办理条件的政务服务事项,及时开通申办入口,完善网办业务流程,提高网上办理深度。

10

服务

标准

 

5.服务

方式

以提供窗口服务为主、自助服务为辅的服务形式,向参保人员提供柜台服务和由服务对象自助获取的服务;疗保障基层服务示范点应提供接待办事群众、宣传解读医保政策、普及医保政策法规及帮办代办等服务。

 

 

10

18

6.服务

事项

按照能放必放、应放尽放的要求,明确医疗保障基层服务点办理的服务事项,原则上应承担各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中 30%以上的服务事项;规范线上(含移动终端)办理事项,确保可由医疗保障基层服务点受理、办理的服务事项全部下沉进驻 全面落实《全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及办事指南,确保事项名称、办理材料、办理时限、办理环节、服务标准等与清单指南保持一致,线上线下办事指南和服务栏目要保持标准一致、信息准确、方便实用;做好服务信息公开,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公开公示事项清单、服务指南、工作制度等服务信息。

8

服务

标准

 

7.服务

人员

服务人员由设立部门统一管理,并接受市、县(市、区)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与监督;服务人员应接受岗前培训,具备满足服务岗位需求的业务知识和服务技能;合理配置服务人员,医疗保障基层服务网点应至少明确专(兼)职医保服务人员 1 名;服务人员服务态度端正、服务意识强,接待服务对象热情主动,礼貌耐心。

15

40

 

8.服务

制度

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目标要求,不断健全完善首问负责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帮办代办制度等服务制度,为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落实好差评制度,开展服务对象满意度测评,通过第三方评价或多方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服务质量评价,满意度测评工作不低于 90%强化评价、反馈、整改、监督全程流程衔接,形成闭环管理,助推医保服务提质增效;公开咨询和投诉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群监督。

25

管理

标准

 

9.财经

纪律

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无违规使用财政补助资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含生育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或违反法律法规挪作其他用途的行为。无通过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上述资金的情形。凡出现相关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不得定为示范点。

10

25

10.信息

上报

要自觉接受上级医保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定期上报业务办理、政策宣传、问题收集等工作信息,重大、突发情况第一时间上报并及时续报进展情况。

5

11.安全

管理

严格落实医保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专网专机专用。切实加强终端安全管理、系统账号和密码管理、电子邮件系统安全防护、数据安全管理等工作。严格执行信息保密制度,确保参保人员信息安全。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