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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3年温州市洞头区基层医疗保障示范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2023年温州市洞头区基层医疗保障示范点建设实施方案》已印发给大家,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医疗保障局洞头分局
2023年6月8日
(联系人:林炜,联系电话:0577-63479553、13732030959)
2023年温州市洞头区基层医疗保障示范点
建设实施方案
为加快完善医保经办服务体系,进一步提高我区医疗保障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经办服务示范年”暨医疗保障服务示范点建设的通知》(浙医保办发〔2022〕5号)、《关于印发温州市医疗保障服务示范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温医保办发〔2022〕5号)和《2023年温州市医保公共服务优质共享专项督查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洞头区级经办服务示范点创建活动,发挥引领作用,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深化医保领域“放管服”改革,加强行风建设,增加服务意识。以参保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切实需求为导向,注重因地制宜、统筹协调、资源整合,打造医保经办管理服务示范点,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满意度。
二、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为本,以浙江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大厅设置和服务规范为标准,以解决群众医疗保障服务痛点、难点、堵点为着力点,推动乡镇街道医保经办服务标准化建设,进一步提升广大参保群众的体验感和满意度。
2023年10月底前,建成全区4个区级医保基层服务示范点。
三、组织实施
(一)启动申报。5月底前启动申报工作,6月上旬前完成申报材料的报送。
(二)审核筛选。申报工作完成后,由医保洞头分局组成示范点审核工作小组,在6月中旬前完成初次审核工作。
(三)组织创建。各乡镇街道完成申报工作后,要严格按照示范点建设标准及要求组织建设,积极创新工作方式,有序推进,确保创建工作的实效性。
(四)现场评估。由医保洞头分局组成示范点评估工作小组,于2023年7月底前进行实地评估和打分,遴选出基层医保服务窗口示范点4个,并在其中择优推荐参加下一年度市级、省级、国家示范点遴选。
(五)对标提升。及时总结提炼示范点建设成熟经验和典型做法,对示范点建设标准等进行优化调整并及时推广,持续推进后续批次国家级示范点、省级示范点、市级示范点建设,推动医疗保障服务的持续优化和提升。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组建工作专班组织推进,确保示范点建设按时保质完成。
(二)加强保障支持。医保洞头分局将对遴选出的4个基层医保服务窗口示范点提供硬件支持,配置电脑、打印机用于示范点医保业务经办使用。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医疗保障服务示范点建设细则及要求,紧扣时间节点,结合实际,细化保障举措,加大推进力度,确保经费、场所、设备、网络、培训等各项保障及时到位。
(三)加强宣传反馈。要及时动态反馈示范点建设进展情况,广泛开展示范点服务宣传,将宣传与政策解读、社会监督等有机结合,多渠道听取意见建议,持续提升基层经办服务能力和标准化建设水平。
附件:1.乡镇(街道)医保服务事项清单
2.温州市医疗保障基层服务示范点评分细则
温州市医疗保障局洞头分局办公室 2023年6月8日印发
附件1
乡镇(街道)医保服务事项清单
1.单位参保登记
2.职工参保登记
3.城乡居民参保登记
4.单位参保信息变更
5.职工参保信息变更
6.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7.参保单位参保信息查询
8.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
9.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10.出具《参保凭证》
11.转移接续手续办理
12.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
13.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
14.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
15.异地转诊人员备案
16.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
17.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历年账户家庭共济备案
18.门诊费用报销
19.住院费用报销
20.生育津贴支付
附件2
温州市医疗保障基层服务示范点评分细则
项目 | 指标 | 具体内容 | 单项 分值 | 参考 分值 |
硬件 标准 | 1.建设 场所 | ①应建在辐射能力较强、交通相对便利、群众办事方便的地方,服务地点易查询;②整合现有服务设施和资源,符合集中式、开放式工作环境要求,为办事群众提供“一门进、一站式”服务。 | 10 | 35 |
2.宣传 标识 | ①应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设置必要的宣传标识,有条件的地方配备多媒体屏幕等方式进行宣传,方便参保人员及时了解医疗保障政策和服务事项相关内容;②在基层服务网点能够通过墙上展板、宣传折页等形式获取医保政策资料、办事指南等。 | 10 | ||
3.服务 窗口 | 应根据服务对象的流量变化,合理配备并动态调整窗口数量。 | 5 | ||
4.服务 网络 | ①应配备医保业务相关设备连接医保核心业务区网络,确保医疗保障基层服务示范点能及时登陆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为实现信息共享、业务协同,方便群众在线查询、申办事项提供基础支撑;②对具备网上办理条件的政务服务事项,及时开通申办入口,完善网办业务流程,提高网上办理深度。 | 10 | ||
服务 标准 |
5.服务 方式 | ①以提供窗口服务为主、自助服务为辅的服务形式,向参保人员提供柜台服务和由服务对象自助获取的服务;②医疗保障基层服务示范点应提供接待办事群众、宣传解读医保政策、普及医保政策法规及帮办代办等服务。 |
10 | 18 |
6.服务 事项 | ①按照“能放必放、应放尽放”的要求,明确医疗保障基层服务点办理的服务事项,原则上应承担各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中 30%以上的服务事项;②规范线上(含移动终端)办理事项,确保可由医疗保障基层服务点受理、办理的服务事项全部下沉进驻 ;③全面落实《全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及办事指南,确保事项名称、办理材料、办理时限、办理环节、服务标准等与清单指南保持一致,线上线下办事指南和服务栏目要保持标准一致、信息准确、方便实用;④做好服务信息公开,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公开公示事项清单、服务指南、工作制度等服务信息。 | 8 | ||
服务 标准
| 7.服务 人员 | ①服务人员由设立部门统一管理,并接受市、县(市、区)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与监督;②服务人员应接受岗前培训,具备满足服务岗位需求的业务知识和服务技能;③合理配置服务人员,医疗保障基层服务网点应至少明确专(兼)职医保服务人员 1 名;④服务人员服务态度端正、服务意识强,接待服务对象热情主动,礼貌耐心。 | 15 | 40
|
8.服务 制度 | ①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目标要求,不断健全完善首问负责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帮办代办制度等服务制度,为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②落实“好差评”制度,开展服务对象满意度测评,通过第三方评价或多方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服务质量评价,满意度测评工作不低于 90%;③强化评价、反馈、整改、监督全程流程衔接,形成闭环管理,助推医保服务提质增效;④公开咨询和投诉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 25 | ||
管理 标准
| 9.财经 纪律 | 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无违规使用财政补助资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含生育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或违反法律法规挪作其他用途的行为。无通过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上述资金的情形。凡出现相关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不得定为示范点。 | 10 | 25 |
10.信息 上报 | 要自觉接受上级医保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定期上报业务办理、政策宣传、问题收集等工作信息,重大、突发情况第一时间上报并及时续报进展情况。 | 5 | ||
11.安全 管理 | 严格落实医保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专网专机专用”。切实加强终端安全管理、系统账号和密码管理、电子邮件系统安全防护、数据安全管理等工作。严格执行信息保密制度,确保参保人员信息安全。 |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