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申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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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櫃檯 洞頭區政務服務中心“臺事通”櫃檯 二、申請對象 經濟困難的臺胞 三、審批依據 (一)《浙江省法律援助條例》第十五條 申請法律援助,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證明、材料:1.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代理申請人還應當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2.申請人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有關單位出具的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經濟狀況的證明;3.申請法律援助的事項及相關的證明、證據材料。 申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由其監護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二)《浙江省法律援助條例》第十七條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決定。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及時確定法律援助人員,並通知申請人辦理有關手續;對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四、申請條件: (一)經濟困難; (二)因經濟困難無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 (三)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需要法律服務; (四)所提申請屬於下列事項範圍: 1.刑事案件 2.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3.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4.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 5.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6.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7.請求醫療事故、交通事故、工傷事故賠償的; 8.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9.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項。 五、申請材料 (一)“臺灣居民居住證”或“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二)經濟困難承諾; (三)申請法律援助的事項及相關的證明、證據材料。申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由其監護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六、辦事流程 (一)申請人到法律援助機構現場提交申請材料,或通過浙江政務服務網進行網上申報; (二)法律援助機構受理後進行審查,對申請材料不齊的,一次性書面告知所需補充的材料; (三)法律援助機構在3個工作日審查完畢,作出是否給予法律援助的決定; (四)法律援助機構作出審查決定後7個工作日內,按照當事人意願當面或郵寄送達法律援助審批文書。 七、收費依據及標準 無收費 八、辦事時限 7個工作日 相關部門服務專線:0577-634851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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