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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令第713号)、《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3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指引(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3号)等文件要求,编制《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必须严格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核 、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确保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二、本目录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工作进展的情况,及时予以修订完善。
三、新增或调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应当按照《温州市洞头区司法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规定进行调整。
附件: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3月31日
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序号 |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名称 | 重大行政决策主体 | 承办科室 | 法律政策依据 | 计划完成时间 | 是否履行公众参与 | 是否履行听证程序 | 是否履行专家论证 | 是否履行风险评估 | 是否履行公平竞争审查 |
1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