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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洞头区电动车规范管理办法(试行)》(洞改办发[2019]24号)规定,截至2022年12月31日,我区所有原备案登记的电动三轮车的使用期限均已到期。从2023年1月1日起,禁止所有备案电动三轮车上路行驶,公安交警部门对超过使用期限仍上路行驶的备案电动三轮车,将按照无牌机动车进行处罚。
持有原备案登记的电动三轮车车主,应于2022年12月31日前,更换符合国标的车辆作为出行代步工具。确有生产经营需求的车主,先考取机动车“D”型驾驶证,再购置符合国标的电动三轮车或三轮摩托车。我区设有一个摩托车智能考场,车主通过报名、培训、考试后考取机动车驾驶证。公安交警部门将根据驾驶证报考情况,适时增加考试场次,最大程度满足考试需求。
快递经营、燃气运输、环卫保洁等行业的备案登记电动三轮车参照《浙江省快递行业促进条例》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温州市公安局洞头区分局
2022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