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第三条建议修改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合法依法决策的原则,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与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 2、第三章第七条建议修改为:决策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为了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以及情况紧急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外,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 决策事项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需要依靠专业人员、专业机构作出判断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决策事项涉及社会稳定等方面较大风险的,应当组织风险评估;法律、法规、规章对开展专项风险评估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3、第三章第八条建议修改为:符合下列规定并进行研究论证后,街道办事处决策机关可以决定启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4、第三章第十一条第三款建议修改为:听证会结束后,承办部门应当制作听证报告,听证参加人确认听证会记录并签字。 5、第三章第十二条第二款建议增加: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6、第三章第十二条建议增加: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听证时间、地点等信息。 7、第三章第十三条第一款建议增加: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8、第三章第十五条建议修改为:决策草案应当经承办部门合法性初审和集体讨论决定后,报送街道,报送材料应该包括下列材料: (一)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包含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情况; (二)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三)履行专家论证程序的,同时报送专家论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四)履行风险评估程序的,同时报送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 (五)合法性审查意见; 9、第三章第十七条建议增加: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10、第三章第十八条建议改为: 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三)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11、第四章第二十八条建议修改为:决策机关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应当倒查责任,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