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洞头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洞头区区级部门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6-26 14:48:26 浏览次数: 来源: 字体:[ ]
  • 索引号:
  • 001008003006009/2023-57416
  • 文号:
  • 洞财预〔2023〕86号
  • 发布机构:
  • 区财政局(国资办)
  • 成文日期:
  • 2023-06-19
  • 有效性:
  • 有效

洞财预〔2023〕86号

区各有关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本级部门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试行)》《温州市本级部门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温财预〔2022〕23号)等有关规定,特修订《洞头区区级部门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洞头区财政局

                                    2023年6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洞头区区级部门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区级部门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试行)》《温州市本级部门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温财预〔2022〕23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级部门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以下简称部门结转结余资金),是指同区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区财政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时,尚未使用及列支的财政拨款资金,即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涉及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的部分,按照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结转资金是指预算安排项目的支出年度终了时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故未执行但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是指预算安排项目的支出在下一年度终了时仍未用完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年度预算执行终了时,预算收入实际完成数扣除预算支出实际完成数和结转资金后剩余的资金。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

第四条  部门结转结余资金按支出性质和用途划分为人员类项目结转结余、运转类项目结转结余、特定目标类结转结余。运转类项目结转结余资金又分为公用经费项目结转结余和其他运转类项目结转结余。

第五条  部门结转结余资金按资金来源划分为本级财政安排结转结余和上级财政安排结转结余。本级财政安排结转结余是指区本级财政安排的部门预算资金形成的结转结余;上级财政安排结转结余是指市级及以上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形成的结转结余。

第六条  区级部门应当对部门结转结余资金中的人员类项目结转结余、运转类项目结转结余和特定目标类结转结余分别进行统计、核算,并与单位会计账表相关数字核对一致。

第二章  结转结余资金的管理

第七条  区级部门人员类项目和公用经费项目,预算批复当年未支付的预算资金,均作为结余资金管理,不结转下年使用,年度执行结束时,收回财政统筹。

第八条  区级部门其他运转类项目结转结余资金和特定目标类项目结转结余资金按资金来源不同分别处理。

(一)本级财政安排结转结余资金按非政府采购项目结转结余资金和政府采购项目结转结余资金分别处理。

1.本级财政安排的非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批复当年未支付的预算资金,均作为结余资金管理,不结转下年使用,年度执行结束时,收回财政统筹。

2.本级财政安排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批复当年未支付的预算资金,已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确认书但未支付或未支付完毕的项目资金,作为结转资金管理,可结转下年继续按原用途使用,并编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其余项目当年未支付资金,年度执行结束时,作为结余资金管理,收回财政统筹。政府采购项目结转资金,第二年仍未使用完毕,作结余资金管理,收回财政统筹。

(二)上级财政安排的其他运转类项目和特定目标类项目,预算批复当年未支付或未支付完毕的预算资金,可结转下年继续按原用途使用,并编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不需继续按原用途使用的资金,以及第二年仍未使用完毕的结转资金,作结余资金管理,收回财政统筹(不含科研项目资金)。

第九条  区级部门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本部门结转资金和政府采购项目净结余资金项目用途的,按规定程序报区财政局审批。

政府采购项目净结余资金,是指已经完成政府采购行为并完成全部采购资金支付后,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确认书金额扣除实际支付金额后的余额。

政府采购项目净结余资金调整项目用途前,区级部门需先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模块中提出“采购确认书完成”申请,由区财政局归口业务科室批复。批复完成后,区级部门如发现申请有误、仍需支付采购资金的,需按新增项目要求重新安排资金,编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

第十条  不符合第八条结转规定的跨年度结算项目和延续项目,需继续按原用途使用的,按新增项目要求重新安排资金,编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

第三章  结转结余资金的安排及确认

第十一条  区级部门在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阶段,要结合本部门预算执行进度,预计本级财政安排的政府采购结转项目和上级财政安排的结转项目预算资金,以及下一年度需重新安排的跨年度结算项目和延续项目预算资金,编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有关信息要素与预算指标保持一致。

第十二条  预算年度结束后,区级部门对本部门财政结转结余资金进行核对,确认后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部门财政结转结余资金进行审核确认。

(一)预算年度结束后,区财政局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分单位按项目查询财政资金结转结余情况,生成财政资金结转结余表,由区本级部门核对确认。计算口径为“当年预算指标数减去当年实际支出数”。

(二)区级部门对本部门财政资金结转结余表进行核对,对列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的结转项目,其结转金额不得超过该项目当年度实际剩余金额,确认无误后将核对表报送至区财政局。

(三)区财政局对部门财政资金结转结余表进行审核确认,对列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的结转项目、资金额度等相关信息以审核确认数为准。

第十三条  持续做好存量(沉淀)资金清理回收工作,推动预算单位留存资金清理常态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年终结束后,全区各预算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所有银行账户(基本户、一般户、专用户、临时户)资金,零余额账户、公务卡和街道乡镇本级政府资金除外,自行组织清理,并将收归财政统筹使用的结余资金上报财政业务归口部门与执行局审核,审核后,预算单位填制缴款书缴入区级国库,附言:“**单位往年拨款结余资金退回”,并按规定做好账务处理。

第四章  结转结余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区财政局对区级部门结转结余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第十五条  区级部门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中违反本办法的,区财政局将责成其纠正,并相应调减部门预算。区级部门在结转结余资金使用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除税收分成外其他预算资金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洞头区区级部门预算财政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洞财预〔2017〕216号)同时废止。

温州市洞头区财政局办公室

2023年6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