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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财办〔2023〕87号
各中介机构:
现将《洞头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结算审核中介机构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洞头区财政局
2023年6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洞头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结算审核中介机构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造价咨询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核行为,提高审核质量和效率,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8号)、《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执业操作规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与洞头区财政局签订造价咨询服务合同,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结算审核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
第二条 洞头区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以下简称财政审核中心)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结算审核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对社会中介机构的考核评价。
第三条 财政审核中心负责在入围的中介机构中,按照公司规模、人员配置、公司业绩等资质条件,择优录取部分中介机构,并划分为A、B两组,A组承接造价在400万(含)以上的预结算项目,B组承接造价在400万以下的预结算项目。
第四条 中介机构的考核包括审核时效、审核质量、审核资料、文本质量、服务质量和职业操守六个部分。
各中介机构初始分值为100分,分值不设上下限,根据业务委托及完成情况进行积分赋分,实行分组年度积分考核模式,A组最后一名降至B组,B组第一名升至A组。每组年度积分排名前二名的中介机构,在业务分配时视情况予以倾斜,每组年度积分排名最后一名视情况进行调整;积分低于60分暂停委托业务6个月。
第五条 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自收到齐全审核资料之日起,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项目审核。在业主出具承诺函的前提下,财政审核中心允许非关键资料缺件办理,缺件资料需在初稿出具前补充完毕。审核过程中存在需要时限延长情况,具体审核时限必须经财政审核中心确认方为有效。
审核时效扣分细则如下:(一)预结算审核无故逾期的,扣1分/日历天。(二)评审项目经财政审核中心审查后需要修改的,经通知后在3个日历天内未及时响应的,第4天起扣1分/日历天。(三)因资料不齐要求退件的,未在3个日历天内申请退件的,第4天起扣1分/日历天。
第六条 中介机构对接受项目的审核质量负责。考核以单个工程的差错率为考核指标。差错率以复审核增、核减差错金额绝对值相加计算,不相抵。差错率计算式如下:
审核质量扣分细则如下:(一)结算项目:① 1.5%<X≤3%,扣减积分5分;② 3%<X≤5%,扣减积分10分,扣除该评审项目咨询费50%,暂停委托业务3个月;③ X>5%,扣减积分15分,扣除该评审项目全额咨询费,并暂停委托业务6个月,并做降级处理。(二)预算项目:X>5%,扣减积分15分,扣除该评审项目全额咨询费,并暂停委托业务6个月,并做降级处理。 (三)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审核成果被区审计局、巡查组或其他部门查出差错金额在30万以上,扣除该评审项目全额咨询费,并暂停委托业务6个月,并做降级处理。
第七条 中介机构应妥善保管预结算送审资料,保证其完整性。送审资料不得严重损坏、损毁或遗失。
审核资料扣分细则如下:(一)造成送审资料严重损坏、损毁或遗失的,扣10分/次。(二)造成送审资料篡改的,扣20分/次。(三)审核完毕后,电子档案未在项目交件前上传的,扣2分/次。(四)现场测量的图纸资料未提交的,扣2分/次。
第八条 中介机构出具的文本应符合行业标准,其中审核报告、工程造价定案单必须符合财政审核中心的格式要求。审核文本内容详实、完整、客观。审核成果一式五份,如业主单位备案需增加数量可根据需求增加。
文本质量扣分细则如下:(一)审核文本出现金额、业主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立项文号、立项金额、信息价日期、信息价地区等文字错误的,扣1分/处(每个项目最多扣10分)。(二)审核文本未按规定签字的、审核报告格式未按照范本格式撰写的、未提供工程审核对比表、未提供工程量计算式的,扣2分/次。
第九条 中介机构应保证审核服务质量。中介机构接受项目委托后应及时确定项目负责人、项目经办人,项目复核人,确保人证合一。
服务质量扣分细则如下:(一)结算项目未按规定进行现场踏勘记录、及时收集、整理有关审核资料的,扣10分/次。(二)结算项目中介机构确定现场查勘时间后,未提前1个日历天通知财政审核中心及业主单位的,扣2分/次。
第十条 审核人员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审核原则。审核过程中不得与施工企业串通抬高造价,严禁违反廉政有关规定。
职业操守扣分细则如下:(一)发现评审内容弄虚作假的,扣20分/次。(二)发现评审人员存在廉政问题的,扣50分/次,情节严重的,终止委托合同。(三)受到行业其他行政处罚的,扣50分/次。
第十一条 预算(标底)编制单位应保证其编制的预算文件的准确性。不管任何情况,编制的预算文件与最终定案书偏差超过10%的,预算(标底)编制单位扣10分/次。
第十二条 因项目建设需要加急处理,需中介机构提前出具审核成果的,受托中介机构按要求期限如期完成的,加5分/次(若项目出现差错则不加分)。正常委托项目中介机构出具审核成果,比约定期限提前20%以上,加3分/次(若项目出现差错则不加分)。
第十三条 造价在400万(含)以上的结算项目,中介机构在出具审核报告外,还需对审核完毕的项目进行总结整理,提出项目建设管理方面出现的问题或相关建议,未提交项目总结的中介机构扣5分/次。中介机构在相关媒体上发布与洞头区建设相关的高质量文章或者向财政审核中心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的,加10分/次;造价在400万以下的结算项目,鼓励中介机构提交项目总结,合理化建议被财政审核中心采纳的,加10分/次。
第十四条 造价在400万以下的结算项目,定案造价核减率在20%以上,加10分/次;造价在400万(含)以上的结算项目,定案造价核减率在10%以上,加10分/次。
第十五条 预算项目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经业主同意更换建设材料或设计方案等减少财政资金支出的,加1分/5万(一次加分上限为10分)。该项目咨询费按优化前造价计算。
第十六条 评审项目咨询费按浙价服[2009]84号文件标准收费及入围优惠率计算,支付方式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业主单位为洞头区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局统一向中介机构支付审核咨询费,第二种业主单位为国企,业主提供项目审核委托书,审核咨询费由业主支付。
第十七条 同一个项目的招标代理、预(结)算、财务决算等业务已接受其他单位委托的中介机构(含同一法人代表名下的其他中介机构),不得承接财政审核中心委托的同一事项审核业务。
第十八条 经考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咨询机构,终止本服务周期的合作:(一)中介机构无故不接受委托的。(二)咨询机构因自身原因无法按时完成协审项目的。(三)经查实存在转包行为,将委托协审项目转交其它造价咨询机构实施的。(四)因违规等被行业管理部门通报要求停止业务的。(五)存在回避事项而未回避的。(六)在一家中介机构内连续发生两次及以上审核人员职业操守问题的,终止本服务周期的合作,且禁止该机构报名参加洞头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监督审查服务以后年度采购业务。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由财政审核中心负责解释。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各行政事业单位,区属国有企业参照执行。
附件:1.结算审核报告模板洞财办[2023]87号附件.doc
2.无主管部门定案单
3.主管部门定案单
4.洞头区政府投资项目社会中介机构预结算审核情况考核评分表
抄送: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不发灵昆),各行政事业单位,区属国有企业。 | |
温州市洞头区财政局办公室 | 2023年6月2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