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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各科室(站所)、乡属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乡镇(街道)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函〔2023〕32号)规定,温州市洞头区鹿西乡人民政府对2023年6月1日以前鹿西乡人民政府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乡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乡政府同意,决定继续有效的1件,决定修改的1件,现将上述清理结果予以公布,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鹿西乡继续保留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鹿西乡需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温州市洞头区鹿西乡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9日
附件1
鹿西乡继续保留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序号 | 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 | 文号 | 三统一编号 |
1 | 温州市洞头区鹿西乡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鹿政发〔2020〕20号 | CDTD99G-2020-0001 |
附件2
鹿西乡需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 | 文号 | 三统一编号 | 备注 |
1 | 温州市洞头区鹿西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洞头区鹿西乡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 鹿政发〔2021〕40号 | CDTD99G-2021-0001 | 1.该文件第五条修改为: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乡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乡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2.该文件第八条修改为:对列入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乡政府应当适时启动决策程序。有关方面要求或者建议新增决策事项的,由党政办公室联合相关职能部门研究论证后,报请乡长办公会议决定是否启动。决定启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应当明确决策事项的承办科室以下简称决策承办科室)和办理时限;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科室。决策承办科室负责拟订决策草案和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等具体工作。 3.该文件第十条修改为: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法律、法规、规章对召开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决策承办科室应当提前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听证时间、地点等信息。 需要遴选听证参加人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听证参加人遴选办法,公平公开组织遴选,保证相关各方都有代表参加听证会。听证参加人名单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听证会材料应当于召开听证会7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 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公开举行:(一)决策承办科室介绍决策草案、依据和有关情况;(二)听证参加人陈述意见,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必要时可以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解释说明;(三)听证参加人确认听证会记录并签字。 4.该文件第十三条第一部分修改为:重大行政决策可能对社会稳定、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存在公共财政风险的,乡应当建立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机制。承办科室应当开展或者建议乡人民政府应当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形成风险评估报告,明确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开展风险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 5.该文件第十三条新增最后一部分: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决策机关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 6.该文件第十七条第二点修改为: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并修改后面的合法性审查审查时间,由10个工作日改成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7.该文件第二十条修改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按照乡工作规则,由乡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应当报送以下材料:(一)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二)进行公众参与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三)进行专家论证的,同时报送专家论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四)进行风险评估的,同时报送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五)合法性审查意见;(六)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8.该文件第二十三条新增开头内容为:决策的审议结果,由党政综合办公室根据会议决定形成会议纪要,或者按照规定由起草科室制发文件,按程序报乡镇主要负责人审定签发后,印发执行。 9.该文件第二十五条新增开头内容为: 乡决策机关应当明确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执行科室),并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决策执行科室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并向乡决策机关报告决策执行情况。决策执行科室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乡决策机关报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决策机关或者决策执行单位提出意见建议。 10.该文件第二十六条为: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执行中出现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情况紧急的,乡决策机关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11.该文件原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顺序调整为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