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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决策部署,建立完善低收入家庭综合帮扶政策体系,打造名副其实的“共同富裕海上花园”,着力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温州市洞头区低收入家庭共富服务包(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3日
温州市洞头区低收入家庭共富服务包(试行)
序号 | 救助帮扶类别 | 具体帮扶事项 | 适用对象 | 帮扶内容 | 责任单位 |
1 | 生活保障类 | 最低生活保障金 | 第一类低收入家庭(以下简称“第一类”) | 适用于具有洞头区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低保金的数额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从作出认定之日的次月起按现行低保标准发放。 | 区民政局 |
2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帮扶 | 第一类 | 适用于具有洞头区户籍,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 按照不低于上年度我区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50%且不低于低保标准的 1.3 倍,给予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费,每年动态调整标准。此外,根据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结果享受洞头区特困人员相应的照料护理费用。 | 区民政局 | |
3 | 临时救助 | 第一、二类低收入家庭(以下简称“第二类”) | 适用于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 区民政局 | |
4 | 孤困儿童生活补助 | 第一、二类 | 对孤儿和困境儿童按照当地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70%确定,给予差额发放困境儿童生活补助。 | 区民政局 | |
5 | 救急难基金帮扶 | 第一、二类 | 因遭遇突发意外事故、患重特大疾病和其他紧急事件导致基本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由救急难基金提供单次5000-50000元帮扶。 | 区民政局 | |
6 | 高龄津贴 | 第一、二类 特定对象 | 适用于洞头户籍老年人,按照80周岁至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50元、90周岁至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200元、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发放高龄津贴。 | 区民政局 | |
7 | 低保边缘户认定 | 第一类 | 适用于洞头区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边缘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边缘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标准放宽至低保标准的2倍,但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享受相应的医疗、社保、就业等帮扶措施。 | 区民政局 | |
8 | 生活困难残疾人审核补贴认定 | 第一类 | 适用于洞头区户籍低保、低边中的残疾人。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拓展至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20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200%以下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 | 区民政局 | |
9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第一、二类 | 具有洞头区户籍,持有《残疾人证》,生活不能自理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和其他精神、智力残疾人,根据残疾类别和等级不同可享受四档补贴,分别为每月500元、260元、125元、50元。对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由机构托养照料的残疾人,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50%,其中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残疾人,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 | 区民政局 | |
10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 第一、二类 特定对象 | 1.独生子女死亡、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未满60周岁或年满60周岁且已享受政府养老服务补助的,给予每人每年8400元的扶助金;未满60周岁但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的或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政府养老服务补助的,给予每人每年9600元的扶助金。2.一级、二级、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分别给予每人每年8400元、6000元、3600元的扶助金。 | 区卫健局 | |
11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第一、二类 特定对象 | 本人为我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独女户、无子女户每人每年补助3840元,双女户每人每年补助3120元,独男户每人每年补助2160元。 | 区卫健局 | |
12 | 退役军人临时困难救助 | 第一、二类 特定对象 | 对依靠定期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三属、残疾军人,给予临时救助。每月为特困、低保、低边退役军人提供发放困难补助10%现金。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
13 | 生活援助 | 第一、二类 特定对象 | 1.残疾、患病; 2.遭受灾害、突发意外等。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进行两节慰问、临时救助。给予1000-5000元/年援助。 | 区总工会 | |
14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 第一、二类 特定对象 | 为已上牌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给予260元燃油补助。 | 区残联 | |
15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购车补助及保险补贴 | 第一、二类 特定对象 | 对下肢残疾人购置温州市允许登记注册目录范围内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并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牌证和行驶证,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上肢正常,下肢残疾的持证残疾人,给予购置车价的40%补助,缴纳车辆保险费用。 | 区残联 | |
16 | 残疾儿童康复补贴 | 第一、二类 特定对象 | 对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接受与残疾类型和医学诊断相对应的康复训练费用的自付部分给予补贴,每人每月最高2400元,每年最高24000元,其中,视力残疾儿童每月最高补贴500元,每年最高补贴5000元,孤独症儿童每月3600元,每年最高36000元。 | 区残联 | |
17 | 残疾儿童康复生活补贴 | 第一、二类 特定对象 | 对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接受与残疾类型和医学诊断相对应的康复训练的,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每年最高10000元的补贴,用于接受康复期间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 | 区残联 | |
18 | 人道主义救助 | 第一、二类 | 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以及各种困难群体提供人道救助,单次帮扶1000-2000元。 | 区红十字会 | |
19 | 住房保障类 | 公租房租赁补贴 | 第一类 | 对于优先实施公租房保障的家庭,给予公租房租赁补贴。 | 区住建局 |
20 | 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 | 第一类 | 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鉴定结果为C、D级的房屋,给予每户20000元补助 | 区住建局 区农业农村局 | |
21 | 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 | 第一、二类 特定对象 | 根据残疾人残疾类别、个人特点及其家庭状况,经评估后综合实施无障碍设施改造和适配无障碍辅具,主要开展在家庭生活、居家康复、信息交流等方面的无障碍设施改造。 | 区残联 | |
22 | 医疗救助类 | 精神残疾人门诊服药保障 | 第一、二类 特定对象 | 对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精神残疾参保患者,免费发放服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 | 区卫健局 区医保分局 区残联 |
23 | 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 | 第一、二类 特定对象 | 1.独生子女意外死亡时未满18周岁的,死者父母一方或双方为国家在编工作人员的,给予死者父母一次性15000元抚慰金;死者父母双方均非国家在编工作人员的,给予死者父母一次性25000元抚慰金。独生子女意外死亡时已年满18周岁的,死者父母一方或双方为国家在编工作人员的,给予死者父母一次性20000元抚慰金;死者父母双方均非国家在编工作人员的,给予死者父母一次性30000元抚慰金。 2.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依法收养子女的,按户给予一次性50000元补助。 3.独生子女发生伤残的家庭,按照《中国残疾人评定标准》三、二、一级鉴定标准分别一次性给予1000元、2000元、3000元补助。 4.独生子女或父母患重病、发生意外伤残及有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视情给予一次性1000元-3000元补助。 | 区卫健局 | |
24 |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补助和看护补贴 | 第一、二类 特定对象 | 关于对生活困难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家庭和履行监护职责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给予生活补助,其中监护补助标准为I类患者每人每月 150元 , Ⅱ类患 者每人每月400元.看护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 区卫健局 | |
25 | 补充医疗商业保险 | 第一、二类 特定对象 | 为困难群众、残疾人购买补充医疗商业保险“浙里医保·温州益康保”,全额由财政资助参保,个人无需缴费。 | 区医保分局 区农业农村局 区残联 | |
26 | 医疗救助 | 第一类 | 一个医保年度内,医疗救助对象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的累计合规医疗费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住院医疗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实行无起点救助,个人自负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全额解决;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重点优抚对象等其他特殊困难人群实行无起点救助,个人自负部分按80%救助,全年每人累计救助金封顶线100000元; 3.纳入低保、低边的因病致贫等支出型贫困对象认定前6个月内医疗费用自负部分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的,超出部分按80%给予救助,全年每人累计救助金封顶线100000元。 4.救助对象在(急)诊留观发生的医疗费用,参照住院救助待遇标准执行。 | 区医保分局 | |
27 |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资助参保 | 第一、二类 特定对象 | 对困难群众和孤儿,城乡居民医保费用由财政全额补助。 | 区医保分局 | |
28 | 医疗救助对象大病保险 | 第一类 | 医疗救助对象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一半,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提高到80%,不设大病保险封顶线。 | 区医保分局 | |
29 | 医疗救助(补充) | 第一类 | 延长因病致贫支出型困难人员追溯医疗救助时限至12个月;实行医疗费用高额化解,将个人自负部分化解至50000元以下。 | 区医保分局 | |
30 | 医中医疗救助 | 第一、二类 特定对象 | 1.对民政认定的困难群众,按照医中医疗政策,实施医疗救助政策。 2.对于非特困、低保、低边的精神障碍患者或疑似患者,参照低保对象待遇给予医中医疗救助。 | 区医保分局 区残联 | |
31 | 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补贴 | 第一、二类 特定对象 | 为持证残疾人免费投保意外伤害保险,意外死亡最高理赔30000元,疾病死亡理赔1000元。 | 区残联 | |
32 | 辅具免费适配 | 第一、二类 特定对象 | 符合假肢、人工耳蜗等免费适配条件的残疾人 | 区残联 | |
33 | 贫困肺结核病人经济补助 | 第一、二类 特定对象 | 为享受医保政策和相关救助后仍然无力承担治疗费用的肺结核病患者及耐药患者提供经济补助,减轻肺结核病人经济负担。 | 区慈善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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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教育保障类 | 福彩助学 | 第一、二类 | 对第一年上大学的困难家庭大学生,给予一次性8000元助学金。 | 区民政局 |
35 | 学前免保育费 | 第一、二类 | 对经认定的所有资助对象,均给予学前教育免保育费。 | 区教育局 | |
36 | 义务教育营养餐费 | 第一、二类 | 对经认定的所有资助对象,均给予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家庭免费提供营养午餐。 | 区教育局 | |
37 | 义务教育困难生生活补助 | 第一、二类 | 对经认定的所有资助对象,均给予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生活费补助: 1.寄宿生生活性补助: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即小学生每生每学期500元,初中生每生每学期625元; 2.非寄宿生生活性补助:小学生每生每年5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625元。即小学生每生每学期250元,初中生每生按秋季学期313元、春季学期312元发放。 | 区教育局 | |
38 | 中职助学金 | 第一、二类 | 对经认定的所有资助对象,均给予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生活费补助和免费提供营养午餐,每生每年2000元,即每生每学期1000元。 | 区教育局 | |
39 | 明德基金助学 | 第一、二类 | 适用于在洞头区就读的学生,优秀贫困学生每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良好学生每人一次性奖励3000元。 | 区教育局 | |
40 | 关爱奖学金 | 第一、二类 | 高中困难学生每年选取20人每人一次性1000元,初中困难学生每年选取20人每人一次性500元。 | 区教育局 | |
41 | 中职、高职补贴 | 第一类 特定对象
| 对困难群众中的农业户籍中职及高职学生可享受补贴: 1.享受一次性补助3000元/人·年; 2.免除中职教育住宿费。 | 区农业农村局 | |
42 | 教育培训减免 | 第一、二类 | 对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在校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学生均实行学费减免,减免最高限额按规定标准执行;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对退役士兵参加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的,按规定享受中等职立教育国家奖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
43 | 金秋助学 | 第一、二类 | 因子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费负担过重,符合帮扶条件的困难职工家庭,进行帮扶慰问,每户每年不高于3000元。 | 区总工会 | |
44 | 希望工程助学 | 第一、二类 | 为困难大学新生提供一次性助学补助5000元。 | 团区委 | |
45 | 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及残疾学生助学 | 第一、二类 特定对象 | 对在校残疾学生,从学前到大学按阶段给予800-3000元补助;对低保(低边)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就读高中(中专)以上,给予1000-2000元补助。 | 区残联 | |
46 | 关 爱 助学 · 一 路相随
| 第一、二类 | 针对大学新生、老生因家庭困难失学或家庭因病返贫等情况提供助学救助,每名学生提供一次性助学金5000 元。 | 区关工委 | |
47 | 慈善助学 | 第一类 | 对困难家庭大学生每位大学生每学年补助5000元助学金。 | 区慈善总会 | |
48 | 生活支出减免类 | 困难群众水价、气价补贴 | 第一类 | 对社会散居孤儿、低保低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给予水费每户61.2元/年,电费一年180度。民政认定的低保、低边、特困、孤儿、困境儿童。 | 区民政局 |
49 | 殡葬服务 | 第一、二类 特定对象 | 1.免费提供22项基本殡葬服务,并给以每例补助300元; 2.一类对象免费提供指定墓穴或给予补助3000元。 | 区民政局 | |
50 | 有线电视减免 | 第一类 特定对象 | 减免有线电视“入网费”和“收视维护费”。 | 区文广旅体局 | |
51 | 就业创业帮扶类 | 残疾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补贴 | 第一、二类 特定对象 | 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并已全额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先缴后补原则,给予每月150元补贴。 | 区残联 |
52 | 残疾人社会养老保险补助 | 第一、二类 特定对象 | 持有效期内《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困难家庭救助证》《温州市残疾人特困证》家庭中的成员或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居民以及孤儿,个人不缴费,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由财政全额补助。 | 区人社局 区残联 | |
53 | 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费补助 | 第一、二类 特定对象 | 根据职业技能培训证书最高给予2000元补贴。 | 区残联 | |
54 | 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帮扶 | 第一、二类 特定对象 | 区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帮扶中心、各街道(乡镇)“残疾人之家”提供辅助性就业等庇护服务帮扶。 | 区残联 | |
55 | 公益性岗位补贴 | 第一、二类 特定人群的用人单位 | 鼓励政府及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的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并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个人每月600元的岗位补贴和300元的社保补贴;未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个人每月700元的岗位补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他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 区人社局 | |
56 | 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 第一、二类 特定对象 | 对生活困难的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低收入农户家庭成员通过灵活就业方式就业,并以个人身份参加灵活就业社会保险的,按规定给予灵活就业社保补贴,补贴标准为个人实际缴纳社费保险的三分之二,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对于在各企业中认缴出资额200000元以上的或家庭拥有非营运车辆的人员,不享受该项补贴。 | 区人社局 | |
57 |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 第一、二类 特定对象 | 参与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按照标准给予技能培训补贴,培训补贴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得重复享受。 | 区人社局 | |
58 | 创业贴息贷款 | 第一类 特定对象 | 根据扶持对象的信用状况,贷款用途及还贷能力等综合因素,确定每户100000元信贷贴息贷款。 | 区农业农村局 区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 |
59 | 创业补贴 | 第一类 特定对象 | 鼓励在册低收入农户自主创办种、养殖业、来料加工业、地方特色手工业、农家乐、电子商务等,按其投资额5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00元。 | 区农业农村局 | |
60 | 涉海类作业 保险 | 第一、二类 特定区域 | 推出羊栖菜养殖险、羊栖菜养殖从业人员人身安全险、羊栖菜食品安全险、海钓人员安全险四大险种,对羊栖菜养殖险、羊栖菜养殖从业人员人身安全险、羊栖菜食品安全险由财政补助保费60%。 | 区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区农业农村局 | |
61 | 编外用工岗位招录 | 第一、二类 特定对象 | 每年编外用工招录岗位适当向低收入家庭大学毕业生倾斜。 | 区委编办 区人力社保局 区民政局 区公安分局 | |
62 | 共富工坊 | 第一、二类 | 为有就业需求的困难群众提供“家门口”就业帮扶。
| 区委组织部 区经信局 区农业农村局 区工商联 区妇联 | |
63 | 公共服务类 | 法律援助 | 第一、二类 | 在符合援助法范围内,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为弱势群众提供法律援助。 | 区司法局 |
64 | 法律咨询 | 第一、二类 | 提供妇女婚姻调解、维权咨询等服务。 | 区妇联 | |
65 | “两慢病”全周期管理 | 第一、二类 | 对患有“两慢病”的低收入人群制定个性化的慢病管理方案,减免“两慢病”相关的诊疗费、常规检查检验费用。 | 区卫健局 | |
66 | 计生困难家庭幸福促进行动 | 第一、二类 特定对象 | 1.健康促进。关爱关怀计生困难家庭的生殖健康和身心健康,尤其是患重病的独生子女家庭。原则上每户补助标准为3500元。 2.关怀救助。关爱关怀计生特殊家庭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贫困的计生家庭。特别是低保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以及受疫情影响主要劳动力无收入,家庭又无法支持,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原则上,每户补助标准为3000元。 3.助学成才。关爱关怀贫困计生家庭子女,尤其是原独生子女家庭、双女户家庭,以及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计生家庭子女,帮助实现求学脱贫梦。原则上高中补助标准为2000元/人,大学补助标准为4000元/人。 4.关注“三留守”。关爱关怀计生困难家庭的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尤其是受疫情影响变故的家庭,为他们提供一些必要资助。原则上每户补助标准为1500元。 5.生育关怀。关爱关怀计生困难家庭的分娩孕产妇,自2021年1月1日起,针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在合规助产机构分娩的孕产妇所需费用给予一定的补助。原则上每户补助标准为4000元。 已享受2019年“计生困难家庭幸福促进行动”补助对象,原则上不再重复享受该项目补助;同一户,当年不得同时享受多个项目补助。 | 区卫健局 | |
67 | 家庭医生服务 | 第一、二类 特定对象 | 通过签约的方式,对区扶贫办提供的低收入农户名单中自愿签约的对象提供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签约个人支付部分24元经费,签约时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直接免除。 残疾儿童、精神残疾人及“三瘫一截”残疾人等困难群体个人承担部分由区财政全额保 障。 | 区卫健局 区民政局 区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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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居家养老服务 | 第一、二类 | 具有本地户籍并实际居住在本地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低保、低保边缘以及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养老服务补贴政策的老年人,上门给予服务。 | 区民政局 | |
69 | 留守儿童帮扶 | 第一、二类 | 展持续性的留守儿童走访帮扶关爱活动。 | 区民政局 区妇联 团区委 | |
70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爱 | 第一、二类 (洞头户籍) | 传统节日期间关心关怀计划生育困难家庭 | 区卫健局 | |
71 | 免费交通 | 第一、二类 特定对象 | 免费乘坐区域内公共交通(城乡公交) | 区交通运输局 区残联 | |
72 | 重度残疾人临时托管 | 第一、二类 特定对象 | 因家庭照护人突发情况,重度残疾人出现短期无人照护,给与提供临时托管服务。 | 区残联 区民政局 | |
73 | 社会力量参与类 | 善居工程 | 第一、二类 特定对象 | 帮我区困难家庭改善其家庭居住和生活环境,应变突发事件,增强困难家庭基本生活保障能力。给予困难家庭平均20000元的经费支持,特殊情况的一事一议。 | 区慈善总会 区民政局 |
74 | 微心愿 | 第一、二类 | 积极鼓励党员干部参与困难 群众“微心愿”认领活动。
| 区委组织部 区委机关工委 | |
75 | 大病救助 | 第一、二类 特定对象 | 为0-14周岁先心病儿童、0-18周岁的白血病儿童提供专项救助 | 区红十字会 | |
76 | 阳光驿站 | 第一、二类 特定对象 | 有心理、精神服务需求的儿童及残疾人提供心理疏导、社会融入、个案辅导等服务 | 温州市洞头区幸福泉社工服务中心 | |
77 | 助残服务 | 第一、二类 特定对象 | 为残疾儿童提供特殊教育、临时托管、社会融入等服务 | 温州市洞头区晨曦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 |
78 | 法律援助 | 第一、二类 特定对象 | 为低收入家庭提供法律咨询、矛盾调解、法律援助等服务 | 兰小草法律门诊工作室 | |
79 | 照护服务 | 第一、二类 特定对象 | 为有需要的困难群众提供家庭照护培训及指导、基本生活照料上门服务、康复训练等服务 | 杭州市遐龄荟为老服务中心 | |
80 | 公益课堂 | 第一、二类 特定对象 (限鹿西乡) | 在鹿西乡开设音乐类公益课堂,培育本辖区儿童的课外兴趣爱好,助力儿童健康成长。 | 温州市洞头区鹿西乡鹿西社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 |
附 则
1.本政策适用范围为洞头区。“第一类低收入家庭”是指民政在册特困、低保和低边对象家庭;“第二类低收入家庭”是除第一类低收入家庭外,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且财产状况符合条件的本地常住人口家庭。家庭成员组成以共同生活为主,具体依申请为准。“以上”均包含本数。
2.常住人口中的非洞头户籍认定:在洞头区办理居住证,且居住6个月以上,办理社保1年以上的新居民。
3.政策中的各类政策补助或减免类资金除正文条款中明确由财政承担外,均按照原渠道保障,及时足额发放。同一人同一年度享受同级财政同类帮扶项目的,就高执行。
4.对一类、二类人员实施公益性岗位、幸福岗位,取得补贴低于低边标准的部分收入不计家庭收入。具体以低收入家庭帮扶在线生成数据为准,进行核算,不再需要另行出具证明。
5.本政策原则上纳入低收入家庭综合帮扶在线,形成帮扶政策清单,与低收入家庭需求画像匹配,落实“一户一策”闭环机制。
6.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具体申报指南或实施细则由牵头单位另行制定。如原政策涉及的对象范围更宽,按照原政策执行。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政策直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