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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洞头区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第22次
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26日
温州市洞头区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
1.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防汛救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坚持底线思维,增强风险意识,以“不死人、少伤人、少损失”为目标,统筹发展和安全,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进一步强化事前预防,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依法、科学、高效、有序做好洪涝台旱灾害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省、市防汛抗旱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温州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温州市洞头区机构改革方案》和各部门“三定”规定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温州市洞头区(不含海经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洪涝台旱灾害的防范与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在党的领导下,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统一指挥、协调联动,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2.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能力调查
2.1风险评估
洞头区是温州市辖区,位于浙江省东南沿海,瓯江出海口,属亚热带东亚季风气候区,境内多丘陵地形。由于气候条件和地理状况复杂,在各类自然灾害中台风暴雨灾害所占比重较大、出现频率高、影响范围广、危害程度重。每年7-10月,是台风频繁影响的季节,台风带来的强风、暴雨、高潮位是影响本区最主要的灾害性气候。1971年以来,平均每年影响洞头区的台风有2~3个,据不完全统计,近10年全区台风、暴雨等气象灾害及其次生灾害造成的损失占自然灾害损失的90%以上。
2.2应急资源能力调查
近年来,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街道(乡镇)及各有关部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不断加大防灾减灾工程和非工程措施建设,我区应对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的能力和水平明显提高。但是,随着全球气候变暖,极端灾害天气频发,大风、暴雨等灾害增多,已经成为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我区迫切需要加快完善台风、暴雨等应急响应预案,进一步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一旦发生灾害,立即按照预案规定的程序启动应急响应机制,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实现科学、高效防灾减灾。
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区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
区政府设立区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在上级防指和区委、区政府领导下,组织指挥、统筹协调、督查指导全区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区防指指挥长由区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常务副区长和分管水利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府办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农业农村局局长、区气象局局长、区人武部副部长、区府办联系应急管理和水利工作的副主任担任。
区防指成员由区委宣传部(网信办)、区公安分局负责人,区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重点项目建设服务中心)、区经信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国资办)、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广旅体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综合执法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生态环境分局、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区融媒体中心、区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区大数据管理中心、区消防救援大队、武警洞头中队、洞头海事处、乐清湾海事处小门海巡执法大队、海警洞头工作站、区海洋预报台、区气象局、区城发公司、区旅发公司、区资源开发公司、国网洞头供电公司、温州市自来水公司洞头分公司、中国电信洞头分公司、中国移动洞头分公司、中国联通洞头分公司、中国铁塔洞头分公司、人行洞头支行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区防指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区防指办),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区人武部、区住建局、区综合执法局、洞头海事处、区气象局及区农业农村局分管水利、渔业负责人担任。
区防指成员单位负责组织编制本部门、本单位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和相关“五停”(停止户外集体活动、停课、停工、停业、停运)工作指引,并开展应急演练;组织开展行业系统防汛备汛检查和风险隐患排查,并督促整改落实;组织行业系统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应对和“五停”工作实施(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见附件,若有调整,由区防指发文公布)。
3.2区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分指挥部
区防指下设水旱灾害防御分指挥部、城市防台防涝分指挥部、海上防台分指挥部、地质灾害防治分指挥部、监测预警中心和大门防汛防台抗旱分指挥部、鹿西防汛防台抗旱分指挥部,分别负责组织实施水旱灾害防御、城市防台防洪、海上防台、地质灾害防治、监测预报预警和大门、鹿西防台防汛抗旱等相关工作。
水旱灾害防御分指挥部、城市防台防涝分指挥部、海上防台分指挥部、地质灾害防治分指挥部由区政府相关领导担任指挥长,分指挥部人员由区农业农村局、区综合执法局、洞头海事处、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提出意见,报请区政府批准。大门和鹿西防汛防台抗旱分指挥人员由大门镇和鹿西乡所在地人民政府发文公布,报区防指备案。
3.2.1水旱灾害防御分指挥部
水旱灾害防御分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局,区人武部、区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国资办)、区交通运输局、区文广旅体局、区综合执法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区融媒体中心、区海洋预报台、国网洞头供电公司、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城发公司、区旅发公司、区资源开发公司等为成员单位。
3.2.2城市防台防涝分指挥部
城市防台防涝分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综合执法局,区公安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水利)、区卫生健康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城发公司、区资源开发公司、国网洞头供电公司、区海洋预报台、区气象局、北岙街道办事处等为成员单位。
3.2.3海上防台分指挥部
海上防台分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洞头海事处,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渔业)、乐清湾海事处小门海巡执法大队、海警洞头工作站、北岙街道、大门镇、东屏街道、元觉街道、霓屿街道、鹿西乡等为成员单位。
3.2.4地质灾害防治分指挥部
地质灾害防治分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委宣传部(网信办)、区经信局、区教育局、区民宗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国资办)、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水利、渔业)、区文广旅体局、区卫生健康局、生态环境分局、国网洞头供电公司、区气象局、武警洞头中队、中国电信洞头分公司等为成员单位。
3.2.5大门、鹿西防汛防台抗旱分指挥部
大门、鹿西分指挥部分别设在大门镇人民政府和鹿西乡人民政府,具体成员单位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参照区防指成员发文确定,成员单位要由公安、综合执法、卫生健康、资规、供电、电信等有关部门派驻的基层站所及乐清湾海事处小门海巡执法大队等单位组成,明确职责和分工;在上级防指和属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职责,统一指挥、协调和指导本地区的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3.2.6监测预警中心
监测预警中心设在区气象局,区委宣传部(网信办)、区气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生态环境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水利)、区文广旅体局、区综合执法局、洞头海事处、区海洋预报台、区融媒体中心、中国电信洞头分公司、中国移动洞头分公司、中国联通洞头分公司等为成为单位。
3.3重大灾害应急工作组
在遭遇可能发生的重特大台风洪涝灾害时,为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提高防汛防台救灾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根据全区防汛防台工作需要,区防指成立重大灾害应急工作组。
3.3.1综合文秘组
组织收集防御应对动态信息,组织综合文稿、简报信息等起草。该组以区应急管理局为组长单位,区委办(综合科)、区府办(综合一科)、区农业农村局(水利、渔业)、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气象局为组员单位。
3.3.2监测预报预警组(区防指监测预警中心)
组织分析研判台风洪涝、干旱等灾害性天气,提出综合预报预警和防御建议。该组以区气象局为组长单位,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水利)、区应急管理局、区综合执法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海洋预报台为组员单位。
3.3.3风险防控组
组织开展风险会商研判,研究提出风险管控意见,负责区防指指令等起草。该组以区应急管理局为组长单位,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水利、渔业)、区综合执法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洞头海事处为副组长单位,区经信局、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文广旅体局、区大数据管理中心为组员单位。
风险防控组下设6个风险研判管控小组,分别为区农业农村局(水利)牵头的山塘水库河网小组,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牵头的地质灾害小组,区综合执法局、区住建局牵头的城市内涝和城市安全运行小组,洞头海事处、区农业农村局(渔业)牵头的海域安全小组,区交通运输局、区公安分局牵头的交通运输小组,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的安全生产小组,负责相关专业领域的风险研判管控。各小组组员单位由牵头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3.3.4宣传和舆情引导组
统筹协调新闻宣传、网络宣传和舆论引导;组织开展群众防灾避险自救知识的宣传。该组以区委宣传部(网信办)为组长单位,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融媒体中心为组员单位。
3.3.5抢险救灾组
组织、协调应急抢险和救援工作,指导灾后恢复救助工作。该组以区应急管理局为组长单位,区人武部、区消防救援大队、武警洞头中队为副组长单位,区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经信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国资办)、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水利、渔业)、区卫生健康局、区综合执法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海警洞头工作站、洞头海事处、国网洞头供电公司、中国电信洞头分公司、中国移动洞头分公司、中国联通洞头分公司、中国铁塔洞头分公司、温州市自来水公司洞头分公司、区燃气公司为组员单位。
3.4基层防汛防台抗旱组织
各街道(乡镇)、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应按照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要求,健全机构,明确职责和人员,在上级防指和街道(乡镇)的领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和本单位的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落实所辖区域和单位的防汛防台抗旱工作职责,落实“乡领导包村、村干部包户到人”包保责任,落实上级预案、本级预案有关任务要求;按照职责权限组织采取“五停”等措施。
4.风险识别管控
4.1风险识别
汛期,区气象、住建、农业农村(水利、渔业)、文广旅体、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综合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海事、海洋预报等防指成员单位,组织行业(系统)开展会商研判,向区防指报告分析研判结论;区防指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各街道(乡镇)进行会商,识别和研判灾害性天气可能带来的风险。
4.2风险提示
在灾害性天气来临前,区气象、农业农村(水利、渔业)、住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综合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文广旅体、海事、海洋预报等部门应根据风险排查、会商研判情况,下发风险提示单并报区防指;区防指根据综合研判结果,视情向有关单位、有关街道(乡镇)发送综合风险提示单。
应急响应期间,有关部门根据监测预报发送预警响应单,区防指风险防控组负责组织联合会商、综合风险研判发送管控指令单。各风险研判管控小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开展各专业领域会商和风险研判,及时列出风险隐患清单、提出管控要求,报区防指风险管控组,经综合研判后向有关单位、有关街道(乡镇)发送管控指令单。
根据会商研判和风险提示,落实风险管控动态销号制度,对风险隐患实行定部门、定人、定责、定时间等精准整改制度。
各街道(乡镇)及有关单位根据风险提示单、管控指令单要求,逐项落实管控措施,形成风险管控表报区防指和区级主管部门。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负责督促街道(乡镇)落实管控措施,实现风险闭环管理。
5.监测预报预警
气象、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执法和海洋预报等部门应加强对暴雨、台风、风暴潮、海浪、旱情、地质灾害、城市内涝的监测和预报,及时将结果报送区防指并通报有关单位及街道(乡镇),并按权限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遭遇重大灾害性天气时,应加强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并对未来可能发展趋势及影响作出评估,将评估成果报区防指并通报有关单位及街道(乡镇)。
5.1.1气象监测预警
区气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按照职责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与应急管理、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执法等部门实现气象卫星图像数据、气象监测预报预警服务信息共享共用;面向公众联合发布有关灾害预警信息;提高气象网格降水预报产品的时空分辨率和准确率,提前1—3天发布台风警报,提前24小时发布降雨预报,提前1—3小时发布短临预报,集中降雨区和风力强度预报细化到街道(乡镇),短临预报细化到村(社区)。
5.1.2水文监测预警
区农业农村局(水利)负责水文监测,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和权限,及时发布河道、水库(山塘)水位预警和干旱信息;水利工程险情按照有关预案及时发布预警。
5.1.3地质和海洋灾害监测预警
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与防汛防台有关的地质灾害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科学设定地质灾害预警指标,及时向特定对象发布预警,向村(社区)发布实时预警。
区海洋预报台负责洞头近岸海域海洋水文要素监测工作,及时提供风暴潮以及沿海大浪的预警、预报信息,按职责向公众统一发布海洋观测预报和海洋灾害警报。
气象、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渔业)、文广旅体、海事、海洋预报等部门及街道(乡镇)建立海上联动机制,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气象部门发布台风、海上大风预警、海洋预报台发布风浪、风暴潮预警,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渔业)、文广旅体、海事等部门及街道(乡镇)向各类船只、离岛、临海临崖、涉海景区、跨海桥梁(大堤)、涉海工程等发布预警信息。
5.1.4城市内涝监测预警
区综合执法局负责全面排查城区内涝风险点,承担城区内涝监测预报预警工作。负责设置监测预警设施和物联感知设备,实时监测城市排涝设施和桥梁隧道、低洼地等易涝区域水位。综合执法、气象、农业农村(水利)、住建、海洋预报等部门及大门、鹿西建立城镇内涝应急联动机制,共享降雨雨情、洪涝、河道水位等相关监测预警信息,做好联防联控。
5.1.5监测预警信息通报
建立汛期汛情日报和周报制度。气象、海洋预报等部门每日7时向区防指报告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及应急响应建议等信息,必要时由区防指办组织会商;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每周四9时向区防指报告一周雨水情、险情及应急响应行动等信息。遇突发情况,应及时报送。启动应急响应后,按响应行动规定报送。
5.2预警叫应和响应联动
5.2.1预警叫应
按照“谁预警、谁叫应”的原则,气象、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发布红色、橙色等预警信息时,要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街道(乡镇)和基层单位相关负责人实施“叫应”。
区应急管理局综合各专业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按规则“叫应”有关防指领导。
5.2.2预警和响应联动
各级防指应急响应原则上与有关部门的预警相衔接,将预报预警纳入应急响应的启动条件,科学确定应急响应等级。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将气象预警与采取“五停”等行动措施相衔接,明确对应标准、流程、责任,纳入相关预案内容。
气象、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发布预警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专项预案,组织本系统采取应急行动。区防指要组织联合会商,及时提出启动、调整应急响应的意见和建议。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预案及时采取“五停”措施,并督促落实。
5.3预警信息发布
气象、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等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按专群有别、规范有序的原则,规范预警发布内容、范围、程序等,科学做好预警信息发布。
6.事件分级与应急响应
按照洪涝台旱灾害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洪涝台旱应急事件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当达到或即将达到本预案启动标准时,气象、农业农村(水利、渔业)、自然资源和规划、海事海洋预报台等部门向区防指提出应急响应建议,经会商研判后,由区防指决定启动或调整应急响应。
洪涝台旱灾害事件发生后,各街道(乡镇)、各防指分指挥部和各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同时报告区防指。区防指启动或调整应急响应与市防指响应等级相衔接,灾害主要影响地区应急响应等级不得低于市级应急响应等级。
6.1事件分级
6.1.1一般(Ⅳ级)事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一般(Ⅳ级)事件,特殊情况可以作较大(Ⅲ级)事件处理:
(1)区气象部门发布台风消息,预报台风可能影响我区,或预报近海热带低压24小时内可能登陆或影响我区。
(2)区气象部门预报未来24小时全区将发生50毫米以上降雨,或实测全区日面雨量达50~80毫米;或两日累计面雨量达80~120毫米,或三日累计面雨量达100~150毫米,并且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或暴雨。
(3)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或以上条件时:连续无有效降雨日达到30日;或全区受旱人口达到总人口的10%以上;或大门和鹿西乡两地受旱人口达到当地总人口20%以上。
6.1.2较大(Ⅲ级)事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较大(Ⅲ级)事件,特殊情况可以作重大(Ⅱ级)事件处理:
(1)区气象部门发布台风警报,预报热带风暴在福建福州至浙江台州登陆,或预报强热带风暴、台风在福建厦门至浙江台州登陆或紧擦我区沿海北上,或预报强台风、超强台风在广东汕头至浙江宁波登陆,或预报强台风、超强台风在我区近海转向。
(2)全区实测日面雨量达80~100毫米,或两日累计面雨量达120~160毫米,或三日累计面雨量达150~200毫米,并且区气象台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或暴雨。
(3)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或以上条件时:连续无有效降雨日达到40日;或全区受旱人口达到总人口的20%以上;或大门镇和鹿西乡两地受旱人口达到当地总人口30%以上。
6.1.3重大(Ⅱ级)事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重大(Ⅱ级)事件,特殊情况可以作特别重大(Ⅰ级)事件处理:
(1)区气象部门发布台风警报或紧急警报,预报热带风暴在福建宁德至乐清湾登陆,或预报强热带风暴、台风在福建福州至浙江台州登陆,或预报强台风、超强台风在福建厦门至浙江台州登陆,或预报强台风、超强台风紧擦我区沿海北上。
(2)全区实测日面雨量达100~150毫米,或两日累计面雨量达160~230毫米,或三日累计面雨量达200~300毫米,并且区气象台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或暴雨。
(3)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或以上条件时:连续无有效降雨日达到50日;或全区受旱人口达到总人口的30%;或大门镇和鹿西两乡镇受旱人口达到当地总人口40%。
6.1.4 特大(Ⅰ级)事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特别重大(Ⅰ级)事件:
(1)区气象部门发布台风紧急警报,预报强热带风暴、台风在福建宁德至乐清湾登陆,或预报强台风、超强台风在福建福州至浙江台州一带沿海登陆。
(2)全区实测日面雨量超过150毫米,或两日累计面雨量超过230毫米,或三日累计面雨量超过300毫米,并且区气象台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或暴雨。
(3)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或以上条件时:连续无有效降雨日
达到60日;全区受旱人口达到总人口的40%;或大门镇和鹿西乡两地受旱人口达到当地总人口60%。
6.2 应急响应行动
6.2.1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一般(Ⅳ级)事件时,经会商研判,由区防指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实施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指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组织应急管理、农业农村(水利、渔业)、气象、海事、海洋预报等部门会商。
(2)区防指发布防御工作通知。
(3)区防指副指挥长视情连线各街道(乡镇)进行动员部署。
(4)各分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街道(乡镇)根据各自预案规定启动应急响应,部署落实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5)区防指和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水利、渔业)、气象、海洋预报、海事等成员单位坚持24小时值班,相关科室负责人进岗带班;其他成员单位和联络员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各街道(乡镇)加强24小时值班,相关责任人进岗到位;各类巡查、监测、预警等网格责任人进岗到位。
(6)区气象局每天至少2次报告天气预报结果,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区农业农村局(水利)每天8时、12时、14时报告重要水库水位情况;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每天2次报告地质灾害监测预报结果;区海洋预报台每天2次报告风暴潮、海浪预报结果。
(7)抗旱相关部门每旬向区防指报告预报预警情况及工作动态,干旱灾害影响地区街道(乡镇)每旬向区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
(8)当气象局发布海上台风消息并预报台风将对我区海域作业造成影响时,海上防台分指挥部启动海上防台风应急响应,涉海部门和各街道(乡镇)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9)当启动防台Ⅳ级应急响应行动后,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及各街道(乡镇)按“村社防台”系统要求做好相关防御工作,并按相应要求上报工作动态,遇突发灾情、险情,特别是亡人情况和区防指工作需要,必须随时报送。具体要求如下:
(9.1)履职打卡
区农业农村局(水利、渔业)、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气象局、洞头海事处、区海洋预报台等成员单位相关科室负责人及各街道(乡镇)分管领导、相关科室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含村居、社区工作人员)要进岗到位,实行一天打卡两次。
(9.2)上报重点领域防御准备
①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区级水利工程巡查工作,并督促各街道(乡镇)、村居(社区)基层责任人(含水利巡查员)做好山塘水库巡查,每日8时、14时分别向区防指报送山塘水库安全运行状况、水位、库容、水库巡查照片等。
②区文广旅体局、区旅发公司每日14时向区防指报送国有景区管理情况,具体包含景区巡查照片、海(水)上游乐项目、景区防御措施、视情劝离游客等;各街道(乡镇)每日14时向区防指报送开放式景区、网红打卡点等管理情况,具体包含景点巡查照片、海(水)上游乐项目、景区防御措施、游客劝离等。
③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要督促和提醒各街道(乡镇)、村居(社区)基层责任人做好地质灾害(含不稳定斜坡)安全防范工作,完善相关点位信息,加强日常巡查频率,并于每日14时报送区防指。
④洞头海事处负责做好海上防台安全工作,每日14时向区防指报送台风预警信息接收、启动避风措施、船员数量核实、通知船只归港避风等基本情况;区农业农村局、街道(乡镇)、村居(社区)协同做好渔船、养殖船归港前的排查准备工作,每日14时向区防指报送上述船只接收台风预警信息、启动避风措施、船员数量核实、通知船只归港避风等基本情况;洞头海事处(牵头)联动乐清湾海事处小门海巡执法大队分别做好辖区内客渡运船、无动力船、长期锚泊船、施工船、扣押的走私船、其他小型船艇、旅游休闲船等船舶安全监管工作。
⑤区交通运输局、区综合执法局、街道(乡镇)、村居(社区)等要做好桥梁隧道、低洼路段、临水临崖、高边坡等危险区域的隐患排查和落实临时度汛措施,每日14时向区防指报送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
⑥区交通运输局、区综合执法局、温州市自来水公司洞头分公司、国网洞头供电公司等部门要做好道路交通、供气、供水及供电等领域安全隐患排查,对一时不能完成整改的要落实临时度汛措施,确保不发生事故,每日14时向区防指报送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
⑦区应急管理局、街道(乡镇)要建立辖区内危化品企业、工矿企业、高温熔融金属企业等防汛隐患清单,落实临时度汛措施,每日14时向区防指报送隐患清单及治理情况。
(9.3)排摸危险区人员转移情况
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水利、渔业)、区交通运输局、区文广旅体局等防指成员单位及各街道(乡镇)、村居(社区)应做好各危险区域巡查及应转移人员排摸工作,根据职责要求每日14时向区防指分别报送“建筑工地、水利工程、交通工程、国有A级景区及其他领域(除有证建筑工地、国有景区外)”等应转移人数、安全码赋码人数,摸清应转移人员和需安置人员的底数清单,为后续开展人员转移和安置做好准备。
(9.4)启动避灾点前期准备
区、镇、村三级避灾安置点管理单位每日14时向区防指报送对应管理的避灾安置点开放前期准备情况,包含场所环境清洁、防疫消杀、物资储备等。
(9.5)应急物资梳理及抢险人员集结准备
①防指成员单位及街道(乡镇)、村居(社区)要认真盘点防汛物资储备数量,检查发电机、抽水泵、卫星电话“三大件”等设备是否运行完好,每日14时向区防指报送物资、设备的基础信息。
②抢险救灾组(区应急管理局)按照“快响机制”快速激活应急救援队伍(含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和体制内救援队伍)战斗力,督促各救援队伍每日14时向区防指上报队伍人员信息、值班备勤、救援设备维护及物资储备情况等,为应急抢险救援做好充分准备。
6.2.2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较大(Ⅲ级)事件时,经会商研判,由区防指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实施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指副指挥长组织应急管理、农业农村(水利、渔业)、自然资源和规划、气象、海事、海洋预报等部门会商。
(2)区防指副指挥长视情连线有关街道(乡镇)进行动员部署,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参加。
(3)区防指副指挥长值班;挂钩联系鹿西乡的区领导赴联系点检查指导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4)宣传(网信办)、公安、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渔业)、应急管理、综合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海事、气象、海洋预报等成员单位联络员进驻区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要求进驻。
(5)教育、住建、农业农村(水利、渔业)、交通运输、文广旅体、综合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气象、海事、海洋预报、供电、通信等成员单位加强24小时值班,成员单位负责人进岗带班;其他成员单位安排24小时值班,成员和联络员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各街道(乡镇)办事处(政府)分管负责人进岗到位;各类巡查、监测、预警等网格责任人坚守岗位。
(6)区气象局每天至少3次报告天气预报结果,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区农业农村局(水利)每3小时报告一次重要水库水位情况;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每天2次报告地质灾害监测预报结果;区海洋预报台每天2次报告风暴潮、海浪预报结果。
(7)抗旱相关部门每周向区防指报告预报预警情况及工作动态,干旱灾害影响地区街道(乡镇)每周向区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
(8)当启动防台Ⅲ级应急响应行动后,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及各街道(乡镇)按“村社防台”系统要求做好相关防御工作,并按相应要求上报工作动态,遇突发灾情、险情,特别是亡人情况和区防指工作需要,必须随时报送。具体要求如下:
(8.1)履职打卡
区教育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文广旅体局、区综合执法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气象局、洞头海事处、区海洋预报台、国网洞头供电公司、中国电信洞头分公司、中国移动洞头分公司、中国联通洞头分公司等成员单位以及各街道(乡镇)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含村居、社区工作人员),实行一天打卡三次。
(8.2)上报重点领域巡查落实情况
①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区级水利工程巡查工作,并督促各街道(乡镇)、村居(社区)基层责任人(含水利巡查员)做好山塘水库巡查,每日8时、14时分别向区防指报送山塘水库安全运行状况、水库水位、预泄水量、水库山塘实时现场照片等。
②区文广旅体局、区旅发公司每日2次(7时、14时)向区防指报送国有景区管理情况,具体包含景区巡查照片、关闭涉水、涉海、涉山旅游景区(点)、疏散离岛游客等;各街道(乡镇)每日2次(7时、14时)向区防指报送开放式景区、网红打卡点等管理情况,具体包含点位巡查照片、关闭涉水、涉海、涉山旅游景区(点),疏散离岛游客等。
③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要督促和提醒各街道(乡镇)、村居(社区)基层责任人做好地质灾害(含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安全防范工作,设置警戒提醒标志,并于每日2次(7时、14时)向区防指报送点位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现场实时照片等。
④洞头海事处(牵头)联动乐清湾海事处小门海巡执法大队分别做好辖区内客渡运船、无动力船、长期锚泊船、施工船、扣押的走私船、其他小型船艇、旅游休闲船等船舶安全监管工作,由海上防台分指挥部每日2次(7时、14时)向区防指报送船只归港避风或驶入安全水域等。区农业农村局、街道(乡镇)、村居(社区)协同做好渔船、养殖船归港避风安全监管工作,加强避风岙口巡查管理,实时掌握避风船只数量,每日2次(7时、14时)向区防指报送船只归港避风、驶入安全水域、避风船只数量及巡查照片等。
⑤区交通运输局、区综合执法局、街道(乡镇)、村居(社区)等要做好桥梁隧道、低洼路段、临水临崖、高边坡等危险区域隐患点位警戒提醒措施,加强日常巡查,每日2次(7时、14时)向区防指报送隐患点位落实安全管控的现场实时照片等。
⑥区交通运输局、区综合执法局、温州市自来水公司洞头分公司、国网洞头供电公司等部门分别做好客运班线停运前的准备计划、燃气管道、供水管网、供电线路等巡检维护,每日2次(7时、14时)向区防指报送巡检维护落实情况。
⑦区应急管理局、街道(乡镇)要建立辖区内危化品企业、工矿企业、高温熔融金属企业等防汛隐患清单,加强安全巡查,落实临时度汛措施,每日2次(7时、14时)向区防指报送隐患清单及治理情况。
(8.3)明确危险区域人员转移底数
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水利、渔业)、区交通运输局、区文广旅体局等防指成员单位及各街道(乡镇)、村居(社区)应做好各危险区域巡查及明确应转移人员底数清单,根据职责要求每日7时、14时向区防指分别报送“建筑工地、水利工程、交通工程、国有A级景区及其他领域(除有证建筑工地、国有景区外)”等应转移人数、已转移人数、安全码赋码人数。
(8.4)报送避灾点开放情况
区、镇、村三级避灾安置点管理单位每日7时、14时向区防指报送对应管理的避灾安置点开放情况及场所实际安置人员情况,公安、安置对象所属的主管部门等单位要派员参与避灾安置点管理,鼓励社会志愿者协助避灾安置点管理。
(8.5)报送应急物资性能及抢险人员集结情况
①防指成员单位、街道(乡镇)、村居(社区)要认真盘点防汛物资储备数量,实行动态更新,检查发电机、抽水泵、卫星电话“三大件”等设备是否运行完好,每日14时向区防指报送物资、设备动态更新情况。
②抢险救灾组(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应急救援工作,按照“快响机制”快速激活应急救援队伍(含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和体制内救援队伍)战斗力,督促各救援队伍每日14时向区防指上报队伍人员信息、值班备勤、救援设备维护、物资储备情况、险情信息及险情处置等。
6.2.3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重大(Ⅱ级)事件时,经会商研判,由区防指常务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实施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指常务副指挥长或副指挥长组织应急管理、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渔业)、综合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海事、气象、海洋预报等部门会商。
(2)区防指常务副指挥长向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报告汛情。
(3)区防指常务副指挥长组织动员部署,有关防指成员单位参加,并连线有关街道(乡镇),重点部署落实危险区域人员转移工作。区防指可发布人员梯次转移命令。
(4)区四套班子领导赴联系点检查指导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5)提请区委办、区府办下达紧急防御通知。
(6)区防指副指挥长值班。
(7)区四套班子成员、区防指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防汛防台相关工作人员,街道(乡镇)全体工作人员,村居(社区)与防汛防台相关的人员取消休假。
(8)区人武部、宣传(网信办)、公安、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渔业)、文广旅体、应急管理、综合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粮食和物资储备、消防救援、武警、海事、气象、海洋预报等防指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进驻区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要求进驻。
(9)抽调区委办综合科、区府办综合一科、区应急管理局等单位人员组成信息工作专班,负责综合材料和信息上报工作。
(10)区气象局、区农业农村局(水利)、区海洋预报台派预报员(监测员)进驻区防指,做好监测预报服务工作。
(11)区防指成员单位加强24小时值班,成员单位负责人进岗带班,主要负责人未经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不得离洞外出,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各街道(乡镇)办事处(政府)主要领导进岗到位;各类巡查、监测、预警、转移、抢险等网格责任人坚守岗位。
(12)视情向灾害发生地派工作组或专家组指导工作。
(13)区气象局每天至少4次报告天气预报结果,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区农业农村局(水利)每3小时报告一次重要水库水位情况;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每天2次报告地质灾害监测预报结果;区海洋预报台每天2次报告风暴潮、海浪预报结果。
(14)抗旱相关部门每周2次向区防指报告预报预警情况及工作动态,干旱灾害影响地区街道(乡镇)每周2次向区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
(15)当启动防Ⅱ级应急响应行动后,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及各街道(乡镇)按“村社防台”系统要求做好相关防御工作,并按相应要求上报工作动态,遇突发灾情、险情,特别是亡人情况和区防指工作需要,必须随时报送。具体要求如下:
(15.1)履职打卡
区防指成员单位及各街道(乡镇)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和防汛相关工作人员(含村居、社区工作人员)实行一天打卡三次。
(15.2)上报重点领域防御落实情况
①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区级水利工程巡查工作,并督促各街道(乡镇)、村居(社区)基层责任人(含水利巡查员)做好山塘水库巡查,每日7时起,每3小时向区防指报送山塘水库安全运行状况、水库水位、预泄水量等。
②区文广旅体局、区旅发公司每日7时起,每3小时向区防指报送国有景区停业管理情况,具体包含景区巡查照片、公共文体场馆营业状态、游客撤离安置信息等;各街道(乡镇)每日7时起,每3小时向区防指报送开放式景区、网红打卡点等停业管理情况,具体包含点位巡查照片、游客撤离安置信息等。
③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要督促和提醒各街道(乡镇)、村居(社区)基层责任人做好地质灾害(含不稳定斜坡)安全防范工作,及时疏散转移危险区域人员,每日7时起,每3小时向区防指报送点位现场实时照片和人员转移完成情况等。
④洞头海事处(牵头)联动乐清湾海事处小门海巡执法大队分别做好辖区内客渡运船、无动力船、长期锚泊船、施工船、扣押的走私船、其他小型船艇、旅游休闲船等船舶安全监管工作,由海上防台分指挥部每日7时起,每3小时向区防指报送船只人员上岸情况等。区农业农村局、街道(乡镇)、村居(社区)协同做好渔船、养殖船人员上岸全过程监管工作,加强避风岙口巡查管理,实时掌握避风船只数量、人员上岸等情况,每日7时起,每3小时向区防指报送船上人员上岸情况等。
⑤区交通运输局、区综合执法局、温州市自来水公司洞头分公司、国网洞头供电公司等部门分别做好客运班线停运前的准备计划、燃气管道、供水管网、供电线路等巡检维护,每日7时起,每3小时向区防指报送巡检维护落实情况。
⑥区应急管理局、街道(乡镇)要建立辖区内危化品企业、工矿企业、高温熔融金属企业等防汛隐患清单,加强安全巡查,落实临时度汛措施,每日7时起,每3小时向区防指报送隐患清单及治理情况。
(15.3)上报危险区人员转移情况
①区交通运输局、区综合执法局、街道(乡镇)、村居(社区)等要做好桥梁隧道、低洼路段、下穿道路、临水临崖、高边坡等危险区域临时管控措施、人员转移等,每日7时起,每3小时向区防指报送管控措施落实情况、人员转移、现场实时照片等。
②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水利、渔业)、区交通运输局、区文广旅体局等防指成员单位及各街道(乡镇)、村居(社区)应做好各危险区域巡查及明确应转移人员底数清单,每日7时起,每3小时向区防指分别报送“建筑工地、水利工程、交通工程、国有A级景区及其他领域(除有证建筑工地、国有景区外)”等应转移人数、已转移人数、安全码赋码人数等,做到“应转尽转、不漏一人”。
(15.4)上报避灾安置点开放人员安置及管理情况
区、镇、村三级避灾安置点管理单位每日7时起,每3小时向区防指报送对应管理的避灾安置点开放情况及场所实际安置人员情况,公安、安置对象所属的主管部门等单位要派员参与避灾安置点管理,鼓励社会志愿者协助避灾安置点管理。
(15.5)上报应急物资储备性能及抢险人员集结情况
①防指成员单位、街道(乡镇)、村居(社区)要认真盘点防汛物资储备数量,实行动态更新,检查发电机、抽水泵、卫星电话“三大件”等设备是否运行完好,每日14时向区防指报送物资、设备动态更新等情况。
②抢险救灾组(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应急救援工作,按照“快响机制”快速激活应急救援队伍(含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和体制内救援队伍)战斗力,督促各救援队伍每日14时向区防指上报队伍人员信息、值班备勤、救援设备维护、物资储备情况、险情信息及险情处置等。
当出现特别重大(Ⅰ级)事件时,经会商研判,由区防指指挥长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实施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指指挥长或受其委托的常务副指挥长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渔业)、综合执法、海事、气象、海洋预报等相关部门会商,进一步加密会商频次。
(2)区防指指挥长组织动员部署,区防指全体成员参加,并连线街道(乡镇)。必要时,提请区委主要领导部署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
(3)区防指根据台风影响情况下达通知,有针对性地部署防风、防雨或防潮等工作。区防指发布人员梯次转移命令。
(4)区防指常务副指挥长值班。
(5)必要时,提请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进一步扩大领导干部取消休假范围。
(6)区防指全体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进驻区防指。必要时,根据区领导意见,部分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纪委(监委)、组织部等单位负责人进驻区防指。
(7)区防指成员单位加强24小时值班,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要进岗带班,各街道(乡镇)党政主要领导进岗到位;应急抢险队伍要24小时备勤待命;各类巡查、监测、预警、转移、抢险等网格责任人坚守岗位。
(8)视情向灾害发生地派工作组或专家组指导工作,组织指挥重大险情的抢险救灾工作。
(9)区气象局每天至少8次报告天气预报结果,监测分析天气条件由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区农业农村局(水利)随时报告重要水库水位情况;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每天3次报告地质灾害监测预报结果;区海洋预报台每天至少3次报告风暴潮、海浪监测预报结果。
(10)根据需要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后,进一步加大防御工作力度。
(11)抗旱相关部门每周3次向区防指报告预报预警情况及工作动态,干旱灾害影响地区街道(乡镇)每周3次向区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
(12)当启动防台Ⅰ级应急响应行动后,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及各街道(乡镇)按“村社防台”系统要求做好相关防御工作,并按相应要求上报工作动态,遇突发灾情、险情,特别是亡人情况和区防指工作需要,必须随时报送。具体要求如下:
(12.1)履职打卡
区防指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及各街道(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防汛相关工作人员(含村居、社区工作人员),实行一天打卡三次。
(12.2)上报重点领域防御落实情况
①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区级水利工程巡查工作,并督促各街道(乡镇)、村居(社区)基层责任人(含水利巡查员)做好山塘水库安全监管,每1小时向区防指报送山塘水库安全运行状况、水库水位、预泄水量等。
②区文广旅体局、区旅发公司每1小时向区防指报送国有景区停业管理情况,动态更新景区巡查照片、公共文体场馆营业状态、游客撤离安置信息等;各街道(乡镇)每1小时向区防指报送开放式景区、网红打卡点等停业管理情况,动态更新点位巡查照片、游客撤离安置信息等。
③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要督促和提醒各街道(乡镇)、村居(社区)基层责任人密切关注地质灾害(含不稳定斜坡)险情情况,每1小时向区防指报送点位险情情况及现场实时照片等。
④区农业农村局、街道(乡镇)、村居(社区)协同做好渔船、养殖船人员上岸全过程监管工作,加强避风岙口巡查管理,实时掌握并逐一复核避风船只数量、人员上岸等情况,每1小时向区防指报送复核结果等;洞头海事处(牵头)联动乐清湾海事处小门海巡执法大队分别做好辖区内客渡运船、无动力船、长期锚泊船、施工船、扣押的走私船、其他小型船艇、旅游休闲船等船舶安全监管和复核检查工作,由区水上防台分指挥部每1小时向区防指报送复核检查结果等。
⑤区交通运输局、区综合执法局、街道(乡镇)、村居(社区)等要密切关注桥梁隧道、低洼路段、临水临崖、高边坡等危险区域险情发生及发展趋势,每1小时向区防指报送险情信息情况、现场实时照片等。
⑥区交通运输局、区综合执法局、温州市自来水公司洞头分公司、国网洞头供电公司等部门分别做好客运线路、燃气管道、供水管网、供电线路等险情发生和发展趋势等,每1小时向区防指报送险情信息情况及现场实时照片等。
⑦区应急管理局及各街道(乡镇)要关注辖区内危化品企业、工矿企业、高温熔融金属企业等险情发生和发展趋势等,每1小时向区防指报送险情信息情况及现场实时照片等。
(12.3)上报危险区人员转移情况
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水利、渔业)、区交通运输局、区文广旅体局等防指成员单位及各街道(乡镇)、村居(社区)应做好建筑工地、水利工地、交通工程、景区(点)等其他风险区域人员转移完成情况,每1小时向区防指分别报送“建筑工地、水利工程、交通工程、国有A级景区及其他领域(除有证建筑工地、国有景区外)”等应转移人数、已转移人数、安全码赋码人数等,做到“应转尽转、不漏一人”。
(12.4)上报避灾安置点人员安置情况
区、镇、村三级避灾安置点管理单位每1小时向区防指报送对应管理的避灾安置点开放情况及场所实际安置人员情况,公安、安置对象所属的主管部门等单位要派员参与避灾安置点管理,鼓励社会志愿者协助避灾安置点管理。
(12.5)上报应急物资储备性能及抢险救援人员险情处置情况
①防指成员单位、街道(乡镇)、村居(社区)要认真盘点防汛物资储备数量,实行动态更新,做到发电机、抽水泵、卫星电话“三大件”等设备随时能启用,每日14时向区防指报送物资、设备动态更新等情况。
②抢险救灾组(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应急救援工作,按照“快响机制”快速激活应急救援队伍(含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和体制内救援队伍)战斗力,督促各救援队伍每日14时向区防指上报队伍人员信息、值班备勤、救援设备维护、物资储备情况、险情信息及险情处置等。
6.2.5 紧急防汛期应急响应行动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区防指报经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台风即将登陆洞头的;小(二)型等重要水库水位超过设计洪水位危及群众生命安全的;重要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的;有其他严重影响生命、财产安全需要宣布进入的情形。实施紧急防汛期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指下达《关于进入紧急防汛期的命令》,宣布启动紧急防汛期,并报告市防指。
(2)制定下达《温州市洞头区防台紧急避险通告》,最大力度实施人员转移工作。
(3)区防指指挥长发表防台紧急电视讲话,实施最广泛的动员部署。
(4)各街道(乡镇)、各分指挥部和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五停”工作指引和预案规定,实施最广泛的动员部署,扩面实施“五停”等措施。
(5)针对台风影响情况,下达紧急通知,进一步部署强风、强降雨或大潮的防御工作。
(6)加强防台宣传工作,区防指适时召开防台工作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24小时不间断报道防台工作。
(7)人武部、消防救援队伍、驻洞部队以及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防台抢险队伍要按最高等级要求,全员备勤、严阵以待,做好抢险救援的一切准备。
(8)进一步强化防台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利用人民防空警报设备发布预警信息,实施短信全网和小区发布工作。
6.2.6响应期外的要求
(1)10月15日至次年4月15日(非汛期)每月20日前报送一次隐患排查情况;
(2)4月15日至7月15日(汛期)每两周报送一次隐患排查情况;
(3)7月15日至10月15日(主汛期)每周报送一次隐患排查情况,其中台风响应期间按照响应行动要求执行,不再另行报送隐患排查情况。
6.3.1台风灾害
(1)各地防指应密切监视台风动态,各类防汛防台责任人按预案进岗到位,有关部门及时发布预警。
(2)各街道(乡镇)、各有关部门组织海上船只回港避风,提醒商船落实避风措施,落实无动力船只、扣押船只、施工船只等重点船舶和在建工地等安全监管措施。
(3)视情况关闭旅游景区。
(4)组织各类危险区域人员梯次转移。
(5)必要时,采取停止户外集体活动、停课、停工、停业、停运和封闭交通道路等措施。
(6)各街道(乡镇)及各有关单位做好物资装备、人员队伍抢险准备。
(7)新闻媒体及时播报发布台风预警信息、防台风措施和防指的防御部署情况。
6.3.2地质灾害
当气象部门发布突发性强降雨预报或监测到可能致灾的降雨,相关部门应:
(1)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点及风险防范区、切坡建房修路地段巡查监测,及时预警,及时采取交通管控等措施。
(2)组织危险区域人员转移,确保人员安全。
6.3.3水利工程险情
(1)当水利工程出现险情征兆时,主管单位或水利部门要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本级政府、防指报告。
(2)第一时间向影响区域发布预警,组织人员疏散转移,并实施交通管控。
(3)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必要时可请求上级支援。
(4)加强险情判断,必要时做好弃守准备。
(5)当水库、重要海塘出现险情,区防指会同区农业农村局派出技术专家赴现场指导抢险工作。
6.3.4干旱灾害
(1)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加强抗旱水源调度和用水管理。划定重要供水水库的抗旱库容,合理分配水量,以便遭遇干旱时(或陆域引水工程供水中断期间)尽可能保证正常供水。
①长坑、龙潭坑水库(备用)抗旱库容40万方。
②枫树坑、杨梅田水库抗旱库容25万方。
③南山、仰天岙水库抗旱库容10万方。
当重要供水水库降到抗旱水位时,相关街道(乡镇)应会同温州市自来水公司洞头分公司应制订抗旱应急供水方案,报区农业农村局批准后实施。
(2)采取开源节流、限水调水、应急送水、跨区域应急输水等措施。
(3)条件许可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1)各街道(乡镇)及有关部门加强市政道路、市政隧道、地下空间、建筑工程基坑等易涝积水点(区)巡查,及时预警。
(2)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对危险区域、路段采取警戒、管控、疏导等措施,情况危急时,停止有关生产和社会活动。
(3)各街道(乡镇)及有关部门组织危险区域人员转移。
(4)各有关部门或单位组织专业人员和设备强排涝水,保障交通运输、电力、通信、燃气、供水等城市生命线工程和其他重要基础设施安全。
6.4 抢险救援
各街道(乡镇)负责本地区的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援工作,当本地区抢险救援物资队伍不足时,可以请求区防指支援。重大灾害现场应成立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指挥抢险救援工作,并设立统一的抢险救援队伍和物资集结点。根据灾害预报、灾害影响程度和发展趋势,向可能受灾重点地区预置救援力量和物资装备。
区防指统筹调度抢险救援队伍和物资装备,组织专家支援地方和抢险救灾工作。根据区防指要求,区人武部、武警中队提请驻洞部队参加抢险救援。区防指统一指挥消防救援、专业救援、社会救援等力量参加抢险救援。各街道(乡镇)调度抢险救援力量情况,按有关规定及时报送区防指。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较大以上灾害的抢险和应急救援,有关部门提供技术支撑。公安、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综合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海事、电力、通信等部门立足于抢早抢小、抓早抓小,组织、督促、指导行业(系统)的抢险救援工作。
6.5信息报送
区防指应及时向省市防指和区委、区政府报告防御工作动态;必要时,向区领导报告洪涝台旱重要信息、风险隐患研判及防御工作情况。
街道(乡镇)负责归口报送和发布防汛防台各类信息,统一发布灾情险情,出现较大以上灾害后20分钟内口头报告、40分钟内书面报送区防指。重要堤防、涵闸及水库发生的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立即报告区防指办;根据险情灾情发展及抢险救灾的变化情况,及时续报,直至险情排除、灾情稳定或结束。
应急响应结束后,区农业农村局、区气象局、区海洋预报台等区防指成员单位应在24小时内将主要特征性数据等基本情况报区防指;区防指分指挥部、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和街道(乡镇)应在2日内将总结报区防指。
6.6信息发布
防汛防台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汛情、险情、旱情、灾情及防汛防台抗旱动态等信息,由区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各街道(乡镇)要按规定及时将重要灾情、险情信息报区防指,涉及人员伤亡的应提前报告区防指。
重特大灾害事故发生后,区防指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重大决策部署、综合汛情(台风、暴雨)、旱情和抢险救灾、灾情等重要信息由区防指通过媒体对外统一发布。
6.7应急响应变更和结束
(1)区防指根据洪、涝、台、旱灾害事件的发展趋势和市防汛指挥部的指令,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等级。
(2)鉴于台风往往带来强风、风暴潮、大浪和暴雨,启动防台风应急响应即视为同时启动防汛应急响应。
(3)当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时,区防指可视具体情况宣布结束应急响应:
①市防汛指挥部宣布结束应急响应。
②大范围降雨趋停,区气象部门预报未来没有大的降雨过程。
③区气象部门正式解除台风警报信号,且预报对我区已无明显影响。
(4)各级防指根据预案和当地的洪涝台旱情况决定变更或结束应急响应。
7.应急保障
7.1抢险救援保障
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抢险救援队伍、物资、资金、治安、交通运输、医学救援、通信、供电、信息技术、专家、后勤等方面保障。
7.2培训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街道(乡镇)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组织实施防汛抗旱知识与技能培训。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每年5月底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7.3演练
各街道(乡镇)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应定期举行应急演练,特别是基层防汛工作组要突出危险区域人员避险转移演练。
7.4宣传
各级防指要加强与宣传部门的协作配合,加强舆情引导和正面宣传,及时澄清处置虚假有害信息。
8.灾后处置
8.1灾后部署
发生重大洪涝台旱灾害后,以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企业恢复生产为重点,区发改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区财政局(国资办)、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统筹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第一时间进行部署。各有关部门根据应急抢险救灾物资消耗情况及时补充储备物资,自然灾害救援救助资金由区财政局(国资办)会同区应急管理局统筹安排。
8.2灾后排查
区防指组织相关街道(乡镇)和成员单位在台风登陆后的48小时内,对灾后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山体、水库山塘、海塘堤防、危旧房、工棚、临时构筑物、户外广告牌、道路、桥梁、电力设施、厂房、校舍等进行全方位、拉网式排查,发现隐患,及时排除。一时不能排除的,及时设置警示标志,严防二次灾害发生。
8.3灾情核查
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评估城乡住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农业、工商企业等灾害损失,按照各自职责统计核查本系统、本行业受灾情况,同时指导街道(乡镇)开展灾情核查上报,形成书面报告按程序报批后作为灾区灾后重建工作的重要依据。
8.4灾后恢复
灾情发生后,各相关部门单位须派出足够力量,第一时间、以最快速度全力抢修完成水毁电力、供水、通讯、道路等设施。受灾较轻的区域,原则上要求在12小时内抢修完成,实现通电、通水、通讯。受灾较为严重、抢修任务较重的区域,水毁电力设施,在交通畅通的前提下力争在24小时,确保2天内全面修复灾区电力供应;水毁供水设施,力争24小时内修复供水中断问题;水毁通讯设施,力争在24小时内实现通讯畅通;快速抢通受阻道路,保证“救援通道”畅通,通村便道力争在受灾当天抢通,主要道路力争在5天内全面恢复通车;及时启动水毁水利设施的修复,按照轻重缓急,制定落实修复计划,确保在下次台风来临前恢复防台防汛功能。
在道路、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全部抢通前,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综合执法、电力、通信等有关成员单位必须派员驻守区防指。
8.5复盘评估
重大灾害发生后,各街道(乡镇)和有关部门(必要时邀请专家)要组织对灾害防御工作进行复盘评估,分析原因,总结经验,并将复盘报告报区防指办。灾害发生地的街道(乡镇)和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应及时将复盘报告报区防指办。区防指办组织编制综合复盘报告,梳理问题整改清单,交办有关街道(乡镇)、区级有关部门限时整改,整改情况书面报区防指办。
9.预案管理
区防指成员单位和街道(乡镇)应根据本预案和部门职责或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报区防指备案。当相关法律法规被修改,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在实际应对和实战演习中出现新的问题、新的情况时,应及时修订完善预案。
本预案实施后,区防指组织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习。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9.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温州市洞头区防台防汛防旱应急预案》(洞政办发〔2022〕24号)同时废止。
附件:区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
区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区人武部:组织相关部队做好防汛防台准备;组织协调相关部队和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协调办理区政府提出的部队参加抢险救灾事宜;与政府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部队和民兵参加重大抢险救灾行动的宣传报道工作。
2.区委宣传部(网信办):负责防汛防台抗旱与抢险救灾宣传报道、新闻发布的组织协调;指导和协调做好防汛防台抗旱相关网络舆情信息监测、分析、研判和处置,了解和掌握网络舆情动态;组织开展防汛防台抗旱相关网络宣传工作,及时处置相关负面舆情和网络谣言,引导舆情;指导协调防汛防台抗旱相关网络舆情应急处置;监督检查新闻单位按规定内容播发与汛情灾情有关的新闻,协助做好知识普及宣传等工作。
3.区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重点项目建设服务中心):监督指导防汛防台抗旱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工作;指导区重点建设工程防汛防台工作;协调防汛防台抗旱基础设施灾后恢复重建;会同应急管理等部门制定防汛防台抗旱应急物资储备目录,明确应急物资储备的种类、方式、数量和责任单位;组织做好防汛防台抗旱紧急状态下电力保障和运行安全;根据防汛抢险物资储备定额标准做好救灾应急物资的储备、轮换、调度和日常管理,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救济粮的发放工作;监督指导城市人防设施防汛防台及抢险救灾工作;指导全区利用防控警报设备发布灾情警报。
4.区经信局:指导工业和信息化企业的防汛防台抗旱工作;指导船舶修造企业做好无动力船只安全管理;指导做好防汛防台抗旱期间危化品生产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协调防汛防台抗旱救灾期间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的应急供应,调查核实工业企业灾情;按职责指导做好防汛防台紧急情况下工业企业“停工”和商场、超市等营业场所“停业”工作;组建一支不少于15人的抢险队伍,由负责人带队随时听从区防汛指挥部调派。
5.区教育局:监督、指导职责范围内各类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和经教育行政审批培训机构的防汛防台安全管理;指导学校、学前教育机构的停课和人员转移避险;组织学校开展防灾减灾知识教育和宣传;组织指导学校灾后恢复;负责所属避灾安置点的监督管理,随时按照区减灾委要求开放避灾安置点。
6.区公安分局:组织公安机关参与抢险救灾工作,维持社会稳定;指导做好防汛防台期间道路交通管控工作;组织对积水道路、灾区道路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负责330国道灵霓海堤段、大门大桥等交通管制相关事项,并及时将情况报送至区防汛指挥部;保障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协助有关单位做好人员撤离、转移和救援危险区群众等工作;负责可视化视频监控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组建一支不少于35人的抢险队伍,由负责人带队随时听从区防汛指挥部调派。
7.区民政局:监督指导社会养老机构防汛防台安全管理;支持培育社会救援组织建设,引导鼓励相关社会组织参与防灾、救灾、减灾活动;指导各街道(乡镇)将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灾后群众纳入特困、低保低边和临时救助范围。
8.区财政局(国资办):按规定筹措和抢险救灾区级所需资金,及时下达并监督使用;负责所属避灾安置点的监督管理,随时按照区减灾委要求开放避灾安置点;指导区属国有企业的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组织一支不少于10人的抢险队伍,由负责人带队随时听从区防汛指挥部调派。
9.区住建局:负责建筑工地防汛防台安全管理,督促指导建筑工地按照防汛防台规定做好“停工”管理;监督指导危旧房排查、在建农房、管辖范围内的建筑物地下空间安全管理,协助属地政府做好危房居住人员的安全转移;监督指导物业公司做好防汛防台工作;指导灾后重大建设设施安全和灾害损失评估及灾后恢复;组建一支不少于15人的抢险队伍,由负责人带队随时听从区防汛指挥部调派。
10.区交通运输局:指导公路、水路、公共交通和职权范围内港口的防汛防台应急管理,指导做好防汛防台紧急状况下公路、水上、公共交通“停运”工作;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线路畅通;保障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设备紧急运输;配合公安、海事部门实施交通管制(含水上交通管制);指导公路、水路设施安全度汛;组织抢修水毁交通设施等;指导做好防汛防台紧急状况下交通在建工地等“停工”工作;牵头负责防汛防台在线(八张风险清单)“交通运输清单”;组织、协调抗旱应急调水取水码头、航道等安全检查;组建一支不少于20人的专业抢险队伍,由负责人带队随时听从区防汛指挥部调派。
11.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水旱灾害防御分指挥部日常工作;指导农业和灾后农业救灾恢复生产;组织农作物抗灾种子储备和应急调用安排;监督、指导渔港、渔船、休闲渔船、海上养殖等防台风保安工作;指导区小型休闲船艇服务中心做好安全服务工作;监督、指导农家乐、渔家乐、休闲观光农业防汛防台安全管理;调查核实农业、渔业灾情;组织实施重要水利工程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承担全区水利工程实时水情、旱情监测预报预警,对洪水、暴雨、台风暴潮和干旱可能对水利工程带来的危害等作出情势分析和防御建议,协助做好风暴潮监测和预报;承担水利工程抢险等技术支撑工作;监督、指导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管理和水利工程水毁设施修复;负责编制水旱灾害防御预案;做好全区水文监测、水利工程工情监控等信息化系统的运行维护;指导做好防汛防台紧急状况下水利在建工地等“停工”工作;牵头负责防汛防台在线(八张风险清单)“山塘水库河网清单”和“海域安全清单”涉及海洋渔船等建设和管理;组建一支不少于25人的专业抢险队伍,由负责人带队随时听从区防汛指挥部调派。
12.区文广旅体局:指导全区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文物行业防汛防台工作;指导民宿防汛防台预案制定;督促民宿业主与游客签订安全责任书;监督、指导A级旅游景区防汛防台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指导旅游经营者做好游客、旅游从业人员安全转移等应急工作;指导做好防汛防台紧急情况下旅游景区“停业”工作;指导旅游系统开展防汛避险安全知识宣传,提高从事旅游工作人员和游客的防灾减灾意识;负责所属避灾安置点的监督管理,随时按照区减灾委要求开放避灾安置点。
13.区卫生健康局:组织、协调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医疗救护和心理干预工作;负责防疫消杀,预防、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负责干旱期饮用水质的监测;组建一支医疗抢险救治队,由负责人带队随时听从区防汛指挥部调派。
14.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区工作,组织编制区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组织协调重要救灾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指导全区避灾安置场所的规划建设与管理;监督企业落实危化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和尾矿库等采矿区安全度汛措施;组织协调指导水旱灾害的应急抢险和救援工作,统筹指导抗洪抢险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力量建设;统筹协调防汛防台防旱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指导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汛期安全生产管理,做好防汛防台紧急状况下危化品生产企业、工矿企业等“停工”工作;牵头负责防汛防台在线(八张风险清单)“安全生产清单”和“人员避险转移清单”。
15.区综合执法局:负责城市防台防洪分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城区防汛防台工作;牵头做好城区排涝应急联动机制建设,监督、指导城区防洪排涝、供水危机防御和应急处置;在断水、断气情况下指导做好供水和供气恢复工作;负责监督指导管辖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防汛防台安全管理;牵头负责防汛防台在线(八张风险清单)“城市内涝和城市安全运行清单”涉及城市易涝点、城市隧道隐患排查和防汛防台安全管理;组建一支不少于15人的专业抢险队伍,由负责人带队随时听从区防汛指挥部调派。
16.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承担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分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组织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预报预警和“叫应”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牵头负责防汛防台在线(八张风险清单)“地质灾害清单”,包括风险隐患数据共享与更新等;监督、指导灾后林业救灾恢复技术指导,调查核实林业灾情;组织划定风暴潮灾害重点防御区,提出防御建议;组建一支不少于10人的专业抢险队伍,由负责人带队随时听从区防汛指挥部调派。
17.生态环境分局:监督、指导、协调因洪涝台旱灾害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在极端天气时,指导各地加强水质监测和企业排污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18.区大数据管理中心:组织、协调防汛防台抗旱公共和专业数据资源的整合、归集、应用、共享、开发,负责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的大数据支撑,负责防汛防台抗旱电子政务网络和视频会议系统技术保障;防汛防台期间,优先保证区防汛指挥部会议场所的使用。
19.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负责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汛前检查等管理工作;负责办公用房灾后维修标准审核;负责省市指导防台防汛领导接待工作;负责区机关大院、行政服务中心防汛防台工作;负责台风防御期间区领导防台部署后勤保障工作。
20.区金融工作服务中心:监督、指导保险企业做好灾区受灾损失查勘理赔。
21.区融媒体中心:负责报道工作动态;宣传知识;在区防指、区气象部门发出暴雨、台风、干旱等预警信息后,及时向公众滚动播发;负责宣传报道抗台抢险救灾先进事迹,做好抗台抢险救灾摄制工作。
22.区城发公司:组织、指导所属市政基础设施、水利工程等在建工程项目的防汛防台工作;组织防汛防台期间在建工程的人员安全转移,做好所属转移人员的避灾安置管理工作。
23.区旅发公司:组织制定旅游防台预案,指导旅游经营者制定防台预案;承担涉旅在建工程项目的防汛防台工作;组织防汛防台期间涉旅在建工程的人员安全转移;适时关闭景区,指导游客有序疏散;做好所属转移人员的避灾安置管理工作。
24.区资源开发公司:组织、指导所属在建工程项目的防汛防台工作;组织防汛防台期间在建工程的人员安全转移,做好所属转移人员的避灾安置管理工作。
25.区消防救援大队: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参与防汛防台抢险救灾和抗旱保供水,积极做好人员搜救、被困人员转移等工作。
26.武警洞头中队:组织所属队伍参加抢险救灾;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区群众,维护灾区社会秩序等工作。
27.海警洞头工作站:负责扣押船舶防台安全管理,落实扣押船舶防台安全措施;负责海上治安事件处置工作,协助开展水上人员撤离,参与水上应急抢险救助工作。
28.洞头海事处:承担区海上防台分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海上防台应急响应的发布;组织、协调、监督、指导辖区交通运输船舶防台工作和无动力船只安全管理,及时向区防汛指挥部提供辖区交通运输船舶数量和分布情况;负责统计辖区扣押船只情况,及时向区防汛指挥部提供情况;承担管辖区域内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海上搜寻救助工作;指导做好防汛防台紧急状况下海上交通“停运”工作;牵头负责防汛防台在线(八张风险清单)“海域安全清单”涉及交通运输船舶及通航要素管控部分;牵头联动乐清湾海事处小门海巡执法大队开展海上防台工作;指导、协助做好抗旱运水船只的安全管理。
29.乐清湾海事处小门海巡执法大队:组织、协调、监督、指导辖区交通运输船舶防台工作和无动力船只安全管理,及时向区防汛指挥部和洞头海事处提供辖区交通运输船舶数量和分布情况;负责做好管辖范围内相关防台避风安全水域(锚地)的划定、建设和维护工作;在区搜救中心统一指挥下开展海上搜寻救助工作;必要时协同公安部门、交通部门实施水上交通管制;指导、协助做好抗旱运水船只的安全管理。
30.区海洋预报台:负责洞头近岸海域海洋水文要素监测工作;及时提供风暴潮以及沿海大浪的预警、预报信息。
31.区气象局:负责监测预警中心日常工作,负责台风、暴雨、干旱等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和重要天气形势分析预测,提出防御建议;指导开展气象灾害预警“叫应”工作;负责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建立和完善预测预警体系;及时提供短期气象预测、中长期天气气候预测和有关实时天气信息,提供有关气象资料;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旱情监测,并根据旱情和气象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协助做好地质灾害、城市积涝、风暴潮等监测预报预警。
32.温州市自来水公司洞头分公司:负责城市(镇)供水危机防御和应急处置;负责做好水库抗旱调度运用;在断水情况下做好供水恢复工作。
33.国网洞头供电公司:负责防台防汛应急指挥和抢险救灾的供电保障;做好断电情况下电力抢修、临时供电等工作;及时调度抗灾电力;负责组建一支不少于50人的专业抢险队伍,及时抢修水毁电力设施,保障全区电力供应;承担防汛防台在线涉及配供电设施内容的建设和管理。
34.中国电信洞头分公司:负责防汛防台抗旱工作通信保障,承担区指挥部交办的应急预警信息发送;负责落实紧急情况下的应急通讯设施及运用方案,保证防汛指挥联络畅通;做好断网情况下通信设施抢修、通信网络恢复工作;承担防汛防台在线涉及通信设施内容的建设和管理。
35.中国移动洞头分公司:负责防汛防台抗旱工作通信保障,承担区指挥部交办的应急预警信息发送;做好断网情况下通信设施抢修、通信网络恢复工作;承担防汛防台在线涉及通信设施内容的建设和管理。
36.中国联通洞头分公司:负责防汛防台抗旱工作通信保障,承担区指挥部交办的应急预警信息发送;做好断网情况下通信设施抢修、通信网络恢复工作;承担防汛防台在线涉及通信设施内容的建设和管理。
37.中国铁塔洞头分公司:负责工作通信保障,做好断网情况下及时抢修损毁铁塔设施,保障全区通信基站连通;承担防汛防台在线涉及通信设施内容的建设和管理。
38.人行洞头支行:指导、协调各金融机构按规定及时发放救灾贷款,开通绿色通道及时将救灾资金划转到账工作。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
区检察院,区级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