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温州市洞头区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8-03 15:08:45 浏览次数: 来源: 字体:[ ]
  • 索引号:
  • 001008003006009/2023-58072
  • 文号:
  • 洞财建〔2023〕115号
  • 发布机构:
  • 区财政局(国资办)
  • 成文日期:
  • 2023-08-01
  • 有效性:
  • 有效



洞财建〔2023〕115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区住房与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洞头区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洞头区财政局   温州市洞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8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洞头区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洞头区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上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本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公开透明、突出重点、讲求绩效”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三年。到期后,区住建局应对专项资金三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区财政局可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时调整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和分配政策。

第五条  区住建局负责制定并下达年度工作计划,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建立项目储备机制,对资金分配使用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做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并指导资金使用单位做好相关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指导部门预算管理等。

第六条 专项资金统筹用于支持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的重点工作任务。主要包括以下七类:

(一)城镇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及管网建设,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污泥处置基础设施建设、雨污分流设施建设。

(二)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和餐厨垃圾处置基础设施建设,填埋场综合治理,垃圾分类和中转基础设施建设,省级高标准垃圾分类示范小区创建等。

(三)海绵城市建设。包括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的雨水调蓄设施、城市内部蓄滞洪空间、城市绿地、湿地、透水性道路广场等和海绵城市建设涉及的城市内河(湖)治理、沟渠等雨洪行泄通道建设改造及管网排查、监测设施建设等。 

(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包括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及配套设施设备等。

(五)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包括排水管网建设和老旧管网提标改造,雨水泵站建设等。

(六)美丽宜居村庄建设。包括浙派民居建设、美丽宜居示范村创建、传统村落保护利用。

(七)其他。包括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城镇基础设施毁损的修复、对落实省政府重大政策措施工作成效明显的激励、数字城管建设等,以及省财政厅和省住建部门认为需要支持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主要结合本区工作任务、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进行分配。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可以根据专项资金管理需要和建设工作任务,适时调整优化分配因素和权重。在收到资金下达文件后,区财政局会同区住建局及时按要求将专项资金分解到具体项目和任务。区住建局同步将资金分配情况在省建设厅建立的转移支付项目库中进行报备,并按要求定期录入项目进展情况和省级资金使用情况。

第八条 专项资金可以统筹安排用于纳入年度建设计划并符合第六条支持范围的新建或在建任务,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等支出。

第九条 专项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专项结余结转资金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安排使用。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管理信息公开。

第十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区住建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温州市洞头区财政局办公室

2023年8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