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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洞头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1日
洞头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健全和完善洞头区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应急响应能力和环境精细化管理水平,切实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洞头(不含灵昆街道、昆鹏街道)辖区内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应急和处置工作。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AQI大于200,即环境空气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以上程度的大气污染。
1.4预案体系
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区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行动方案、有关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等。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首要目标,提前预警,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引导公众加强自我防范和保护,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对公众身体健康的影响。
(2)属地管理,区域联动。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主体责任,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排放。根据温州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通报,组织开展应急联动。
(3)科学预警,分级管控。完善空气质量监测监控体系,加强分析研判,实行定期会商,科学预警。根据不同预警等级,采取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有效降低污染影响程度。
(4)信息公开,社会参与。加强信息公开,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各类媒体,及时准确发布空气质量监测和预警相关信息,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倡导公众绿色低碳生活,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2 风险评估
2.1突发事件危险性评估
根据2018年—2022年洞头区环境状况公报,全区近五年均未出现重污染天气。
近五年洞头区在全省的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排名均较高,基本位于全省前10名之内,但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普遍偏低,劣于其他县市区。其中2018年、2019年空气质量优良率分别为92.7%,96%,均为全市最低,首要污染物为臭氧,但均属于轻度污染,尚达不到重污染标准;2020至2022年期间,我区空气质量优良率有所提升,分别达到了97.3%、99.1%、97.5%,但在全市的排名仍然在第9、第10名上下浮动,即使是2021年达到历史最高优良率99.1%,在全市仍然位列第10名,该三年内的首要污染物仍然为臭氧,污染性质仍然属于轻度污染。截至目前,洞头区发生重污染天气发生次数为0。根据以上历年天气情况分析,洞头区空气质量超标的主要污染因子为臭氧,但造成该因子超标的原因尚不明确,疑似PM2.5浓度较低受阳光直射影响或受外来空气影响,洞头区除臭氧影响外重污染天气出现概率较低。
2.2应对能力评估
洞头区具有应对重污染天气相应的应急监测能力、应急队伍等社会资源。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应急监测能力。温州洞头区环境监测站主要负责省控重点污染源、污水处理厂、重金属重点防控企业监督性监测工作。在重污染天气期间,进行应急监测,并对污染物进行跟踪监测,直至事件污染消除,警报解除。同时,洞头区北岙街道、大门镇、状元岙港区,小门化工园区均建设六指标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其中北岙街道、状元岙港区、小门化工园区配备了VOC自动监测站),智慧环保系统配套建设了东屏、元觉、鹿西三个乡镇(街道)的PM2.5小型空气自动监测站,以上监测站点基本可覆盖全部辖区,对空气质量实施实时监控及时预警。十四五期间,全区所有乡镇(街道)将实现六指标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建设全覆盖。
应急减排措施。区生态环境部门在摸清本行政区内污染排放实际情况基础上,编制了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细化落实减排措施。每年核算减排基数,对达不到总体减排比例要求的,继续增加应急管控措施,直至达到要求。
环境应急队伍。温州市洞头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队负责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的执法工作;重污染天气期间,根据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对企业采取限产停产等措施;对污染状况进行跟踪调查,直至污染消除,警报解除。经相关单位推荐和生态环境洞头分局甄选,建设有环境应急专家库,由相关部门及各行各业专业人员担任,为重污染天气相关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温州市环境发展有限公司(综合材料生态处置中心)建设有一支社会化应急救援队伍和环境应急专家库,为日后环境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提供支撑和咨询。
3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3.1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区政府负责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洞头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组织协调全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3.1.1区指挥部组成
区指挥部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生态环境的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生态环境分局和区气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区指挥部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广旅体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综合执法局、生态环境分局、区气象局、中国电信洞头分公司、中国移动洞头分公司、中国联通洞头分公司、国网洞头供电公司等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
3.1.2区指挥部主要职责
负责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指挥、组织、协调全区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总结评估等工作;指挥、协调跨区域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响应工作。
3.1.3区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分局,为区指挥部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生态环境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主要职责:负责重污染天气环境监测预警和应急协调工作;组织修订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研判、会商,提出预警建议;根据区指挥部授权,负责区级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发布与解除;指导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培训、宣传等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1.4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1)区委宣传部:负责做好本预案的宣传、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组织指导新闻报道工作;负责重污染天气有关网络舆情监测预警处置和舆论引导,依法处置网络负面信息。
(2)区发改局:负责电力行业管理,协调电力供需、电网运行中的有关问题;指导优化区内电力运行调度。
(3)区经信局:配合区生态环境部门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督促指导系统内重点污染企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
(4)区教育局:负责制(修)订中小学和幼儿园重污染天气应急行动方案;督促执行中小学和幼儿园减少(停止)户外教学活动、停课等应急措施。
(5)区公安分局:指导制(修)订机动车限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应急行动方案;指导督促执行机动车限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控措施;配合区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检测;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渣土车、砂石车等车辆违反规定上路行驶的检查执法力度。
(6)区财政局:负责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经费保障。
(7)区住建局:负责制(修)订建筑工地扬尘控制应急行动方案;指导督促执行建筑工地扬尘防控应急响应措施,指导督促工地渣土车、砂石车等易扬尘车辆停运等措施,指导建立名单管理制度,制定大气重污染期间市政工程停工名单并及时更新。
(8)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制(修)订公共交通应急行动方案;指导督促实施公共交通运力保障措施。
(9)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督促实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措施。
(10)区文广旅体局:指导协调广电媒体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
(11)区卫生健康局: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做好重污染天气致病群众的医疗救治工作;加强对特殊人群的健康防范指导,组织开展防病科普知识宣传。
(12)区应急管理局: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指导督促重点污染企业临时停产、限产(降低生产负荷)时的安全生产工作;配合做好重污染天气的应急演练、应急响应等工作。
(13)区综合执法局:负责研究制定道路扬尘控制应急行动方案;指导督促落实道路扬尘防治、违章建筑拆除扬尘防治,停止道路开挖、路面整修、绿化土方整理等。
(14)生态环境分局:承担区指挥部办公室职责;牵头制(修)订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监测预警应急行动方案、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会同气象部门加强空气质量监测预测。
(15)区气象局:负责全区大气环境气象条件监测、预报工作;配合生态环境洞头分局开展重污染天气过程预报分析会商,及时发布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根据天气条件组织实施气象干预行动。
(16)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督促辖区内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辖区重污染天气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救助救援等工作。
(17)中国电信洞头分公司、中国移动洞头分公司、中国联通洞头分公司:协调做好应急指挥通信网络保障;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18)国网洞头供电公司负责做好重污染天气情况下应急处置设备电力保障工作。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单位必须服从区指挥部的指挥,根据应急响应工作需要,开展相应应对工作。
4 应急准备
4.1编制应急减排项目清单
通过逐个排查辖区内各类涉气污染源,摸清污染排放实际情况,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清单主要包括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基本信息和相应预警级别下的减排措施。涉及民生保障、污染治理水平国内领先、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企业,免于执行应急停产措施,实施最大比例限产。定期更新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将向社会公开,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监督。
4.2编制企业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指导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涉及的工业企业按照要求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方案须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污环节、污染物排放情况及不同预警级别下的应急减排、应急运输等措施。企业须制定操作方案“一厂一策”公示牌,安装在厂区入口等醒目位置。
4.3核算减排基数及应急减排比例
减排基数每年核算一次,主要包括基础排放量、应急减排基数。在强制性减排措施中,确保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的应急减排比例(指相应级别下应急减排措施日减排量与应急减排基数的比值)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分别达到10%、20%和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的应急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15%和20%以上。
4.4绩效分级评价与应急减排措施
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要求,持续对重点行业企业开展绩效分级,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实施差异化管控。评为A级和引领性的企业,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及以下企业和非引领性企业,减排力度应不低于《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要求;C级和D级企业应制定更严格的减排措施。
5 监测与预警
5.1监测与预报
依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有关规范,区生态环境、气象部门联合开展空气质量监测和评价,每日对空气质量进行预测,对未来7天(168小时)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报。
5.2预警分级
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送〈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以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按照环境质量预测结果、空气污染程度、重污染天气持续时间等因素,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AQI日均值>300)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AQI日均值>300)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当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1天(24小时),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
5.3预警会商
区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工作。预测未来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应当及时发起会商。未发布预警信息、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时,要实时会商。当预测出现符合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的天气时,及时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区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增加会商频次,必要时请区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和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市专家组参与会商。
5.4预警发布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须明确预警级别、启动时间、应急响应区域范围、响应级别和响应措施等内容。预警信息通过门户网站、广播、电视、报纸、新媒体等新闻媒介发布,通信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发送重污染天气预警短信。
经监测预测,区内3个以上连片的乡镇(街道)均出现或将出现符合橙色以上预警条件的重污染天气时,启动区级相应级别预警。区级红色预警由区指挥部指挥长审核批准后发布;区级橙色预警由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审核,报请区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后发布。
5.5预警变更
在预警有效期内,区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加强研判和跟踪分析,如有分析结论证明可以提前提升或降低预警级别的,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提出预警变更的建议。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的,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按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将提早采取升级措施。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降低预警级别。
5.6预警解除
监测预测空气质量指数将降至或已降至黄色预警条件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气象部门提出解除预警建议,报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发布。
6 应急响应
6.1响应分级及启动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经区应急指挥部批准,启动应急响应。
(1)收到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通报;
(2)经监测或预测,出现或将出现符合分级预警条件的重污染天气。
具体为:实行3级应急响应。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6.2响应措施
区级预警发布后,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专项应急行动方案,迅速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落实应急值守制度,做好应急人员、车辆、设备、物资的调度,并采取相应措施。主要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三个方面。
6.2.1 区Ⅲ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中小学、幼儿园减少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具体措施包括: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和尾气排放;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排污单位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3)强制性减排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实施黄色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在保障城区正常运行的条件下,采取以下措施:对工业企业有计划地实施停产或限产(降低负荷);对施工工地采取停止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作业等措施;增加道路机械清扫保洁和洒水频次;加强交通管制,限制高排放车辆使用;禁止烟花爆竹燃放、露天烧烤,严禁垃圾、秸秆露天焚烧;增加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
6.2.2 区Ⅱ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中小学、幼儿园停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运动,必要时可停课;一般人群应当避免户外活动,户外活动时适当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具体措施包括: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冬季取暖设施温度较平日调低2—4摄氏度;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和尾气排放,交通运输部门加大公交运力保障;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排污单位进一步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按照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实施橙色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在保障城区正常运行的条件下,采取以下措施:工业企业有计划地实施停产或限产(降低负荷);对施工工地采取停止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作业等措施;增加道路机械清扫保洁和洒水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加强交通管制,扩大限制高排放车辆使用范围;禁止烟花爆竹燃放、露天烧烤,严禁垃圾、秸秆露天焚烧;增加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
6.2.3 区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中小学、幼儿园停课,企事业单位根据情况可实行弹性工作制,建议停止大型露天活动;一般人群应当避免户外活动,户外活动时应当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具体措施包括: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冬季取暖设施温度较平日调低2—4摄氏度;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和尾气排放,交通运输部门进一步加大公交运力保障;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排污单位进一步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用人工影响局部天气措施,改善大气环境。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按照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实施红色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排放。在保障城区正常运行的条件下,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加强对工业企业的停产或限产(降低负荷);进一步加强对施工工地的停止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作业等措施;进一步增加道路机械清扫保洁和洒水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加强交通管制,进一步扩大限制高排放车辆使用范围;禁止烟花爆竹燃放、露天烧烤,严禁垃圾、秸秆露天焚烧;增加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
6.3响应级别调整
应急响应期间,根据预警级别调整,及时提升或降低应急响应的级别,提高应急响应的针对性。
6.4响应终止
当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7 区域应急联动
依托长三角区域重污染天气联防联控机制,在市指挥部的统一协调下,加强与灵昆街道、昆鹏街道以及周边相邻县市区龙湾、乐清以及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协作,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区指挥部办公室密切与周边区域的沟通协调,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区域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的准确度,积极参与区域联合预警会商;收到市指挥部授权办公室发布的区域预警提示信息后,及时通报并督促各部门开展区域应急联动,加强区域联防联控,共同降低重污染天气的影响。
按照区域预警提示信息,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按要求升级或解除预警,并将重污染天气应对信息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重大活动期间,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采取相应应急响应措施。
8 总结评估
区级预警解除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将辖区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区指挥部办公室每年对辖区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进行总结评估,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切实减少重污染天气影响,评估报告上报市指挥部。
9 应急保障
9.1资源保障
区生态环境、气象部门要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应急监测和综合分析人才。区环境监测站负责省控重点污染源、污水处理厂、重金属重点防控企业监督性监测工作,确保在重污染天气期间,进行应急监测,并对污染物进行跟踪监测,直至事故污染消除,警报解除。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的执法工作,确保重污染天气期间根据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对企业采取限产停产等措施;负责对污染状况进行跟踪调查,直至污染消除,警报解除。
9.2资金保障
区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专项资金,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指挥系统建设、运行和应急响应工作经费,为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财力保障。
9.3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区生态环境、气象部门要加强合作,建立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度。
9.4通信与信息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建立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通信保障体系,督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向公众发送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的通信联络畅通。
10 预案管理
10.1宣传与培训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知识和有关工作的日常宣传力度,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引导公众在日常生产生活中主动参与污染减排,倡导低碳生活、绿色消费。各类媒体要广泛宣传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安全、健康知识,提高公众预防、自救能力。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培训,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10.2 预案演练
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召集区级有关部门根据相关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做好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应急演练确保每2年至少组织1次。
10.3责任落实
区指挥部负责对全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及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有关成员单位应急行动方案和各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修)订、应急体系建设、应急措施的组织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对未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各项应急措施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10.4预案管理与修订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本预案的编制、解释和日常管理,根据浙江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布置和本预案实施情况,每3年需组织完成预案修订,期间如有法律法规修改、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变化,或者实际应用中出现新问题等情况可进行及时修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生态环境分局制定相应的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并报上一级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10.5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洞头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洞政办发〔2019〕50号)同时废止。
本预案由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解释。
附件: 洞头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架构图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区级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