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温州市洞头区元觉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9-01 09:47:37 浏览次数: 来源: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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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号:
  • 洞元觉办〔2023〕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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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元觉街道办事处
  • 成文日期:
  • 2023-08-29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码:
  • CDTD99D-2023-0002

CDTD99D-2023-0002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元觉街道办事处文件

 

 

洞元觉办发〔2023〕23号

关于印发《温州市洞头区元觉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各村,各科室、各基层站所:

现将《温州市洞头区元觉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3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

 

 

温州市洞头人民政府元觉街道办事处

20238月29日     

 

 

 

 

 

 

 

 

 

 

 

 

元觉街道党政办公室                 20238月29日印发


元觉街道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

序号

权力编码

事项名称

处罚条款

违法情形

裁量基准

备注

1

330205003000

违反国家教育法或民办教育促进法,违规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期限内停止办学并退还所收费用

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未在期限内停止办学或退还所收费用

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未在期限内停止办学并退还所收费用

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

2

330215041001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个人擅自建设二百平方米以下的;或单位擅自建设二千平方米以下的

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七的罚款


个人擅自建设二百平方米以上的;或单位擅自建设二千平方米以上的

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七至百分之十的罚款

3

330215041002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超出许可面积(高度)与许可面积(高度)比值小于百分之十的

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七的罚款

违法建设同时存在超面积、超高度的,按较大计算结果处罚。

超出许可面积(高度)与许可面积(高度)比值大于百分之十的

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七至百分之十的罚款

4

330215040001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第一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临时建设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下的

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零点一至零点三倍的罚款


临时建设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二百平方米以下的

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零点三至零点六倍的罚款

临时建设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的

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零点六至一倍的罚款

5

330215040002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第二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临时建设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下的

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零点一至零点三倍的罚款


临时建设建筑面积大于一百平方米小于二百平方米的

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零点三至零点六倍的罚款

临时建设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的

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零点六至一倍的罚款

6

330215040003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第三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超过批准期限时间三个月以下的

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零点一至零点三倍的罚款


超过批准期限时间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零点三至零点六倍的罚款

超过批准期限时间六个月以上的

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零点六至一倍的罚款

7

330215073000

房屋使用人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一条,房屋使用人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改变用途的房屋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改变用途的房屋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五百平方米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改变用途的房屋建筑面积五百平方米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万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七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8

330215067000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改变临时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用途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改变临时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用途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改变用途的临时建设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零点一至零点三倍的罚款


改变用途的临时建设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五百平方米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零点三至零点五倍的罚款

改变用途的临时建设建筑面积五百平方米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零点五至一倍的罚款

9

330264052001

在风景名胜区内未经批准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行政处罚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

设置、张贴一百平方米以下的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设置、张贴一百平方米以上的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330264086000

在风景名胜区明令禁止的区域游泳、游玩、攀爬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在明令禁止的区域游泳、游玩、攀爬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自然年度内非首次违法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11

330264088000

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违反规定饲养家畜家禽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项规定,在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违反规定饲养家畜家禽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自然年度内非首次违法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12

330217138004

破坏草坪、绿篱、花卉、树木、植被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以处 1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的罚款。

破坏绿地面积一平方米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以处 一百元以上 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破坏绿地面积一平方米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以处 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3

330217201000

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裸露地面面积五百平方米以下,限期内改正的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裸露地面面积五百平方米以上一千平方米以下,限期内改正的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裸露地面面积一千平方米以上二千平方米以下,限期内改正的

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裸露地面面积二千平方米以上的,或者逾期不改正的

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14

330217240001

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一百米以下,限期内改正的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一百米以上二百米以下,限期内改正的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二百米以上五百米以下,限期内改正的

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五百米以上的,或者逾期不改正的

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自然年度内首次未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限期内改正的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然年度内非首次未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限期内改正的

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

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15

330217240002

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在三十立方米以下,限期内改正的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在三十立方米以上五十立方米以下,限期内改正的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在五十立方米以上一百立方米以下,限期内改正的

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在一百立方米以上的,或者逾期不改正的

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6

330217216000

单位和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单位、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且限期改正的

不予罚款

考虑以下情形综合判断情节严重程度:1、逾期不改正;2、屡次违法;3、妨碍、逃避、抗拒执法检查;4、社会影响大、社会危害程度高、造成环境污染或较大经济损失;5、其他严重情形。

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但逾期不改正,或非首次违法但限期内改正的

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自然年度内非首次违法且逾期不改正的

对个人处八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17

330217168000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限期内改正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考虑以下情形综合判断情节严重程度:1、逾期不改正;2、屡次违法;3、妨碍、逃避、抗拒执法检查;4、社会影响大、社会危害程度高、造成环境污染或较大经济损失;5、其他严重情形。

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但逾期不改正,或非首次违法但限期内改正的

未履行一项管理责任罚款一千元;每增加一项,增加罚款一千元

自然年度内非首次违法且逾期不改正的

未履行一项管理责任罚款五千元,每增加一项,增加罚款六千五百元

18

330217267000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将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未按照规定的频次和时间将生活垃圾运输至规定的地点,或者将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限期内改正的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考虑以下情形综合判断情节严重程度:1、逾期不改正;2、屡次违法;3、妨碍、逃避、抗拒执法检查;4、社会影响大、社会危害程度高、造成环境污染或较大经济损失;5、其他严重情形。

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但逾期不改正,或非首次违法但限期内改正的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自然年度内非首次违法且逾期不改正的

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19

330217197003

在树木、地面、电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张贴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限期内改正

不予罚款


逾期不改正,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的

刻画、涂写、张贴一处罚款五十元;每增加一处增加罚款五十元

逾期不改正,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的

刻画、涂写、张贴一处罚款一百元;每增加一处增加罚款一百元

20

330217175000

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款,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或者拆除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限期内改正

不予罚款


逾期不改正,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设置三十平方米以下,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设置五十平方米以下的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设置三十平方米以上,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设置五十平方米以上的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1

330217211000

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限期内改正

不予罚款


逾期不改正,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超店外面积一平方米以下,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超店外面积二平方米以下的

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超店外面积一平方米以上,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超店外面积二平方米以上的

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2

330217225000

从事车辆清洗或者维修、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将废弃物向外洒落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限期内改正

不予罚款


逾期不改正,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污染路面3平方米以下,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污染路面5平方米以下的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污染路面3平方米以上,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污染路面5平方米以上的

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3

330217260000

户外广告设施以及非广告的户外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款,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设置户外设施,影响市容的,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不改造或者拆除的,对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者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他户外设施的设置者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限期内改正

不予罚款


逾期不改正,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设置五平方米以下,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设置十平方米以下的

对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者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其他户外设施的设置者处二百元以上以千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设置五平方米以上,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设置十平方米以上的

对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者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他户外设施的设置者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4

330217265000

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未做好日常维护保养等管理工作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六款,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限期内改正

不予罚款


逾期不改正,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设置五平方米以下,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设置十平方米以下的

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设置五平方米以上,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设置十平方米以上的

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5

330217179000

不按照规定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沿途丢弃、遗撒、随意倾倒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违反本条第二款或者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建筑垃圾在三十立方米以下的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建筑泥浆按3:1换算成干方。(余同)

建筑垃圾在三十立方米以上一百立方米以下的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四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建筑垃圾在一百立方米以上的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七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26

330217204000

饲养家畜家禽和食用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款,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饲养的家畜家禽和食用鸽,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限期内改正

不予罚款


饲养五只以下的

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饲养五只以上的

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7

330217874000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行政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处置建筑垃圾十立方米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处置建筑垃圾十立方米以上三十立方米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处置建筑垃圾三十立方米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8

330217438000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处置建筑垃圾十立方米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处置建筑垃圾十立方米以上三十立方米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一万千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处置建筑垃圾三十立方米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9

330217014000

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二立方米以下或占地面积十平方米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按体积计算与面积计算罚款金额不一致时,按较大计算结果处罚。

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二立方米以上五立方米以下的或占地面积十平方米以上二十平方米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五立方米以上的或占地面积二十平方米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30

330217238008

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修筑出入口、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明火作业、设置路障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擅自挖掘、占用城市道路五平方米以下,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擅自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十平方米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擅自挖掘、占用城市道路五平方米以上十平方米以下,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擅自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十平方米以上二十平方米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罚款

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擅自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十平方米以上,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擅自挖掘、占用城市道路二十平方米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万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擅自修筑出入口占用道路宽度五米以下,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擅自修筑出入口占用道路宽度十米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擅自修筑出入口占用道路宽度五米以上十米以下,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擅自修筑出入口占用道路宽度十米以上二十米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罚款

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擅自修筑出入口占用道路宽度十米以上,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擅自修筑出入口占用道路宽度二十米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万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设置路障二处以下,限期内改正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擅自设置路障二处以下,逾期不改正,或者擅自设置路障二处以上,限期内改正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罚款

擅自设置路障二处以上,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万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1

330217238011

在道路上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以及堆放、焚烧、洒漏各类腐蚀性物质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污染路面五平方米以下,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污染路面十平方米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污染路面五平方米以上十平方米以下,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污染路面十平方米以上二十平方米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罚款

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污染路面十平方米以上,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污染路面二十平方米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万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2

330217238012

在道路上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以及从事生产、加工、冲洗等可能损坏道路的各种作业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各种作业占用路面五平方米以下,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各种作业占用路面十平方米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各种作业占用路面五平方米以上十平方米以下,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各种作业占用路面十平方米以上二十平方米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罚款

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各种作业占用路面十平方米以上,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各种作业占用路面二十平方米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万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3

330217213008

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未按规定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五平方米以下,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十平方米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十平方米以上,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二十平方米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一万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十平方米以上,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二十平方米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一万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4

330217280003

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面积三十平方米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面积三十平方米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5

330217252001

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次性查获燃气瓶五十只以下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罚款

按规格为15公斤的气瓶计;3只5公斤气瓶计为1只15公斤气瓶,1只50公斤气瓶计为3只15公斤气瓶

一次性查获燃气瓶五十只以上至二百只以下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次性查获燃气瓶二百只以上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36

330217079000

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瓶装燃气经营者一次性查获燃气瓶五十只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按规格为15公斤的气瓶计;3只5公斤气瓶计为1只15公斤气瓶,1只50公斤气瓶计为3只15公斤气瓶

瓶装燃气经营者一次性查获燃气瓶五十只以上至二百只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瓶装燃气经营者一次性查获燃气瓶二百只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37

330217160003

在未经核准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至第八项、第三十四条规定,或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的,由县级以上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存放二十只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按规格为15公斤的气瓶计;3只5公斤气瓶计为1只15公斤气瓶,1只50公斤气瓶计为3只15公斤气瓶。

存放二十只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8

330217142003

使用非法制造、报废、改装的气瓶或者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的气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燃气用户有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居民燃气用户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非居民燃气用户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使用二只以下的

责令改正,对居民燃气用户可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对非居民燃气用户可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使用二只以上的

责令改正,对居民燃气用户可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非居民燃气用户可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9

330217142004

加热、摔砸、倒卧、曝晒燃气气瓶或者改换气瓶检验标志、漆色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燃气用户有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居民燃气用户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非居民燃气用户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查获二只以下的

责令改正,对居民燃气用户可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对非居民燃气用户可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查获二只以上的

责令改正,对居民燃气用户可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非居民燃气用户可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40

330217281000

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行政处罚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可以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重点排污单位情节较轻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证,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考虑以下几种情形,仅存在1种情形的视为情节较轻,2至3种情形的情节一般,超过3种情形的情节严重:1、逾期不改正;2、需要安装预处理设施未安装;3、有危害排水设施安全行为;4、查实月用水量超过1000吨;5、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6、其他危害情节。

非重点排污单位情节一般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证,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非重点排污单位情节较重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证,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重点排污单位情节较轻的

可以处三十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重点排污单位情节一般的

可以处三十五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

重点排污单位情节严重的

可以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41

330217126002

排水户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行为的行政处罚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排水户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排水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重点排污单位限期内改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情形有: 1、违反3项及以上排放要求(排放标准);2、单项排放数值为排放要求(排放标准)的3倍及以上;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4、影响城市排水排污正常秩序;5、查实月用水量超过1000吨;6、其他严重情形。

非重点排污单位逾期不改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非重点排污单位限期内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吊销排水许可证,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非重点排污单位逾期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吊销排水许可证,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重点排污单位限期内改正的

处三十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

重点排污单位逾期不改正的

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

42

330217166002

堵塞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向城镇排水设施内排放、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的行政处罚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限期内改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不予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情形有: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2、排放倾倒行为造成处理设施堵塞;3、影响城市排水排污正常秩序;            4、其他严重情形。

逾期不改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限期内改正,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且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限期内改正,造成非常严重后果的

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43

330217454000

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限期内改正

不予罚款


逾期不改正,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堆放五平方米以下,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堆放十平方米以下的

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堆放五平方米以上,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堆放十平方米以上的

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44

330217E14000

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十立方米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十立方米以上五十立方米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五十立方米以上的

责令改正,处以三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零点五立方米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零点五立方米以上的

责令改正,处以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45

330217E16000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十立方米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


单位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十立方米以上五十立方米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五万以下的罚款


单位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五十立方米以上的

责令改正,处以三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以下的罚款


个人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零点五立方米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零点五立方米以上的

责令改正,处以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46

330219157001

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要求取水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未经批准取少量地表水或浅层地下水或者未按批准要求少量取水,限期内改正,未造成影响,违法情节显著轻微的

不予罚款


未经批准,取地表水能力在每小时五十立方米以下、浅层地下水十立方米以下,限期内改正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批准,取地表水能力在每小时五十立方米以上八十立方米以下、浅层地下水十立方米以上三十立方米以下,限期内改正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批准,取地表水能力在每小时八十立方米以上一百立方米以下、浅层地下水三十立方米以上五十立方以下,限期内改正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批准,取地表水能力在每小时一百立方米以上、浅层地下水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扩大的取水量占批准的取水量百分之五十以下,或非水电取水户日最大取水量超过批准日最大取水量百分之五十以下,限期内改正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扩大的取水量占批准的取水量百分之五十以上,或非水电取水户日最大取水量超过批准日最大取水量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7

330225023001

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经营的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两万元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两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48

330225023004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销售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49

330225023007

对烟花爆竹零售单位未按规定落实存放管理的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出零售许可证限量百分之五十以下,限期内改正的

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出零售许可证限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百以下,限期内改正的

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或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出零售许可证限量百分百以上的

处五千元以上三万以下的罚款


50

330225023009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未在核准的地点经营,或销售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零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一)在核准的地点以外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销售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限期内改正

不予罚款


核准的地点以外经营,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的

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核准的地点以外经营,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销售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的

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销售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51

330231076001

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经营占地面积一平方米以下,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经营占地面积二平方米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经营占地面积一平方米以上五平方米以下,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经营占地面积二平方米以上十平方米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经营占地面积五平方米以上,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经营占地面积十平方米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2

330216279001

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经营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下,限期内改正的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下,逾期不改正,或者经营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限期内改正的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逾期不改正的

处三万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3

330216281000

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改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限期内改正

不予罚款


经营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下,逾期不改正的

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两百平方米以下,逾期不改正的

予以关闭,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面积两百平方米以上,逾期不改正的

予以关闭,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4

330216280000

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面积五平方米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面积五平方米以上十平方米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面积十平方米以上的

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55

330216272000

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六时至二十二时超过规定标准十分贝以下,或者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超过规定标准五分贝以下的

责令改正,并处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时至二十二时超过规定标准十分贝以上,或者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超过规定标准五分贝以上的

责令改正,并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6

330220049000

在实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区域外,随意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或者废旧物品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综合治水工作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在实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区域外,随意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或者废旧物品的,由负责农村环境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情节轻重,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加工作坊、餐饮服务、废旧物品收集等经营者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随意倾倒或者堆放零点五立方米以下的

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下罚款,对加工作坊、餐饮服务、废旧物品收集等经营者处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随意倾倒或者堆放零点五立方米以上一立方米以下的

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罚款,对加工作坊、餐饮服务、废旧物品收集等经营者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随意倾倒或者堆放一立方米以上的

对个人处两百元罚款,对加工作坊、餐饮服务、废旧物品收集等经营者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57

330215096000

对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行为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破坏黑土地等优质耕地的,从重处罚。”

占用除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

责令限期改正或治理,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五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责令限期改正或治理,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58

330215094000

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破坏黑土地等优质耕地的,从重处罚。”

 

涉及永久基本农田二亩以下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占用面积处以耕地开垦费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涉及永久基本农田二亩以上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占用面积处以耕地开垦费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涉及破坏种植条件的

责令限期改正或治理,可以并处以耕地开垦费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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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290008000

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或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行政处罚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给予警告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

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以一千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一百元的罚款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移交相应部门依法处理,并对单位处以二千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的罚款。


 

 洞元觉办发〔2023〕23号 关于印发《温州市洞头区元觉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