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 | 区政府文件 |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洞头区新能源汽车下乡充电基础设施先行实施方案(2023-2025年)》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5日
洞头区新能源汽车下乡充电基础设施先行实施方案(2023-2025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更好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发改综合〔2023〕54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完善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网络体系促进新能源汽车下乡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42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新能源汽车下乡充电基础设施先行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温政办〔2023〕65号)精神,加快城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优化新能源汽车购买使用环境,支持推动新能源汽车下乡,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政府决策部署,响应新能源汽车下乡号召,聚焦制约新能源汽车下乡的基础设施瓶颈,按照“全域开发、桩站先行、适度超前、以供促需”要求,加快我区城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率先建成全域示范样板,构建“乡乡有快充、村村有电充”的全域三分钟充电圈,为保障和促进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乡村振兴提供坚强支撑,助力建设共同富裕海上花园。
二、工作原则
——坚持桩站先行,以供促需。突出“电等桩,桩等车”特色,重点补齐乡村充电基础设施空白短板,分期推进,进一步形成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高效安全便民的充电服务网络,以供给带动需求,逐步刺激电动汽车消费下沉。
——坚持区域特色,亮点示范。结合“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未来乡村和美丽乡村风景带建设,建设一批配套完善、与城乡风貌和谐、具有洞头IP特色的充电基础设施示范站点。依托风光储等新能源技术,打造一批“新能源+充电桩”应用示范案例,并进行应用推广。
——坚持市场开放,国资保障。积极引导各类经营主体及个人参与乡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村集体及个人自建共享自用桩。供电部门、国资公司在区政府领导下,在村集体经济薄弱村、盈利困难等区域的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网络覆盖工作中发挥主力军作用。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推进。依据城乡人口密集程度及旅游服务特色,科学确定充电设施建设规模、策略和空间布局,特色化培育以新能源产业生态及绿色旅游为特点的充电设施发展新模式、新技术、新产品,
——坚持通用开放,智能高效。统一建设和运维标准,提高充电基础设施通用性和开放性,确保设施智能化、高效化。加强政府部门引导,创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维护模式,确保充电设施“有人建”“有人管”“能持续”“可监控”。
三、实施范围和建设目标
(一)实施范围
洞头区全域(不含海经区)。
(二)建设目标
1.2023年建设目标: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全域开发。10月底前,完成全域示范样板县创建工作;12月底前,全区累计建成充电桩1400个以上,其中公共充电桩400个以上;乡村地区累计建成公共充电桩55个以上。
2.2024年建设目标:持续优化充电基础设施网络。全区累计建成充电桩1500个以上,其中公共充电桩450个以上;乡村地区累计建成公共充电桩75个以上。
3.2025年建设目标:完成充电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提档升级和优化加密。全区累计建成充电桩1600个以上,其中公共充电桩500个以上;乡村地区累计建成公共充电桩95个以上。
四、主要任务
(一)优化全域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布局
1.推进充电基础设施规划补齐补强。以《浙江省公共充电基础设施网点规划指南(试行)》为指引,按照全域开发、适度超前、布局合理、智能便捷、快慢互济的原则,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及乡村建设、村庄布局等规划,统筹考虑城乡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集程度、充电需求等因素,配合做好市区充电基础设施布局规划修订,确保全域规划布局不留空白。推动我区配网规划建设优化提升,进一步明确各类充电设施布局规模、建设时序、停车用地需求和充电容量等。按照全域面状、公路线状、乡村点状布局,构建家庭自用桩充电为主、区域重点场景补充、镇域快充为保障的全域充电网络。(责任单位:▲区发改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国网洞头供电公司)
(二)加快全域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2.推进充电基础设施“村村通”建设。结合未来乡村、美丽乡村等建设计划,以村镇中心、文化大礼堂、文体场馆、大型超市、邮政网点、快递网点、停车场、供电所等公共场所为重点,加快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健全充电服务网络。探索在偏远乡村、电网薄弱地区建设应急充电接口。2023年10月底前,实现全区65个行政村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全覆盖。(责任单位:▲各街道<乡镇>、区发改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国网洞头供电公司、相关建设运维单位)
3.推进公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结合“四好农村路”“美丽公路”建设,推进具备条件的普通公路沿线、交通枢纽站场等建设充电基础设施5个以上,区内高速公路规划建设时要同步考虑服务区充电设施数量不低于总车位的20%。结合乡村自驾游发展加快公路沿线充电桩建设。(责任单位:▲区交通运输局、国网洞头供电公司)。在具备建设条件的加油站点,新能源汽车快充桩“应建尽建”。(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4.推进旅游景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在重点村落旅游景区、旅游集散中心、民宿、农家乐等停车位开展覆盖多种车型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到2023年10月底前,实现区域3A级以上景区公共充电设施全覆盖。到2025年,国家4A级及以上景区建设充电设施的停车位比例不低于15%。(责任单位:▲区文广旅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旅发公司、国网洞头供电公司)
(三)推动家庭自用充电设施建设
5.加快新建在建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压实新建居住区建设单位主体责任,新建住宅小区按不低于规划配建停车位数的20%配建充电设施,配足变压器容量,满足车辆直接充电要求;剩余固定停车位应100%满足直接装表接电要求,做到变压器至计量箱的所有电缆分支箱、计量箱、桥架、管路及线缆建设到位,电缆分支箱、计量箱均匀分布,所有车位至计量箱的桥架或管路安装到位,变压器容量按直接装表接电条件数量配置到位。配建的设施设备应与住宅小区建筑同步规划、设计、建设、验收,相关建设费用纳入住宅开发成本。(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发改局、国网洞头供电公司、各街道<乡镇>)
6.加快推进既有居住区充电设施建设。完善既有居住区加装充电基础设施相关政策,鼓励既有居住区参照新建居住区配建标准和模式实现整体加装,或增配一定比例的公共充电车位。落实街道(乡镇)等基层管理机构管理责任,加大对居住区管理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建立“一站式”协调推动和投诉解决机制。居住区管理单位应积极协助用户安装充电设施,可探索与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合作机制。到2023年10月底前,既有住宅区充电设施加装改造率达到20%以上。(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国网洞头供电公司、各街道<乡镇>)停车资源较为紧张的区域及无自用桩安装条件的村(居)民自建房,鼓励村(居)集体对充电设施集中建设、集中经营管理。(责任单位:▲各街道<乡镇>、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国网洞头供电公司)
(四)加强充电基础设施配套能力建设
7.提升充电设施配套电网接入能力。统筹考虑乡村充电网络建设和输配电网发展,加强对充电设施配套电网建设用地、廊道空间等资源保障,将充电设施配建标准纳入规划审批范畴,重点谋划解决因地形受限造成的农村充电桩安装难问题。(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国网洞头供电公司)持续加大乡村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改造投入,保障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合理预留高压、大功率充电保障能力,确保电力供应满足充电设施运营需求,保障充电设施报装全接入。(责任单位:国网洞头供电公司)
8.优化充电基础设施报装服务流程。将充电桩报装服务纳入电力营商环境指标体系,为充换电设施接入电网开辟电力扩容等审批服务绿色通道,免收接网费用。合理制定供电方案,最大限度节省投资。推动电网企业与车企(经销商)贯通合作“购车办电-装桩接电-充电服务-增值服务”流程,前移乡村个人充电桩电力报装服务关口。(责任单位:国网洞头供电公司)
9.提升充电基础设施运维管理水平。加强充电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及应急处理能力,按照“谁建谁管”的原则开展运维。(责任单位:相关建设运维单位)引导公共停车场做好燃油汽车与新能源汽车分区停放,维护良好的充电秩序。(责任单位:▲区综合行政局、区发改局、区城发公司)有序推进充电桩强制检定工作,依法查处涉充电桩计量违法行为,营造放心充电环境,确保充电基础设施“有人管、可持续”。(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10.推进充电基础设施数字平台应用。推广使用“一键找桩”数字化平台应用,加快形成设施监管、便捷找桩、奖补申报、电力市场联动的监管服务模式,提升充电服务便利性和用户体验。支持自用充电桩自愿接入并发布信息,实现“分时共享”“临近车位共享”“多车一桩共享”等新模式。统一充电桩通信接口协议,推动充电桩信息全量接入政府监管平台。(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大数据管理中心)
11.加快充电基础设施产业链培育发展。鼓励和支持区内企业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积极培育充电基础设施产业链企业,加大研发创新力度,提升充电基础设施数字化、智能化、融合化发展水平,鼓励发展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科技局)
12.加大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监管力度。强化电池和充电设施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经信局)严格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建设安装质量安全把关。(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国网洞头供电公司)充电设施业主、社区管理单位、售后维保单位等应加强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定期检查记录充电桩及其他相关设备,消防器材、设施设备保持清洁干燥;加强日常巡检与记录,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整治;社会公共充电桩定期开展安全检测。推动乡村独户居民自用桩配置消防器具。严禁违规私增充电桩或直接充电等行为,严禁私自拆卸、改装充电桩设备及附加设施,引导合理配备漏电保护器和接地设备。充电设施不占用或影响消防登高面和消防车通道,保证防火间距不低于规范要求。(责任单位:▲相关建设运维单位、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国网洞头供电公司、各街道<乡镇>)
(五)开展充电基础设施示范建设
13.打造充电服务示范创新亮点。结合国际生态旅游岛建设目标,围绕先进、高效、便民、安全等特点,突出海洋、生态等洞头地域特色,支持有条件的站点创建示范站点,打造社区内充电服务创新亮点。鼓励建设一批结合新能源供电方式充电桩等新形式、高科技、环境友好型充电桩,鼓励开展电动汽车与电网双向互动(V2G)、光储充协同控制、无线充电、自动无人充电等技术研发应用。到2023年10月底前,创建示范站点3个以上,打造社区充电服务创新亮点5个以上。(责任单位:▲各街道<乡镇>、国网洞头供电公司、相关建设运维单位)
五、实施步骤
(一)部署推进。按照全域创建要求,深入调查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维现状、存在问题与需求。在调查基础上,明确工作目标任务,研究布点规划、投资计划、投资主体、实施要求、示范建设等前期事项。
(二)全域创建。2023年10月底前,有关责任单位落实本方案要求,按照充电基础设施先行示范县(市、区)创建标准,加快推进全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做好评估验收准备并通过市对区评估验收,完成创建任务。
(三)巩固完善。完成示范创建至2025年底,持续优化充电服务,巩固创建成果,进一步提档升级、加密优化城乡充电基础设施,提高运营服务水平。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落实好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对推动新能源汽车下乡工作的重大意义,有关职能部门认真按照各牵头领域任务,积极担当、主动作为、勇于创新,进一步细化工作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合力推动工作开展。
(二)落实政策保障。用好用足现有财政支持政策。奖补政策暂参照《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温政办〔2022〕2号)有关规定执行,并根据国家和省级文件适时调整。根据上级专项资金下达情况,适时研究出台区级配套补贴政策,确保偏远村居等盈利较难区域不留空白。鼓励符合条件的公共领域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申请专项债。研究出台农村地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土地优先供应、使用权限、用地优惠及审批流程等用地专项支持政策。充电桩安装点位涉及村集体土地使用和政策处理事项由属地街道(乡镇)配合协调,村集体大力支持。鼓励各类金融机构通过低息、抵押贷款或融资担保等多种方式为充电设施建设提供金融支持。
(三)创新建管机制。以全域开发为前提,探索通过市场化招标、竞价、特许经营等方式引进有丰富建设运营经验及资金实力的各类市场主体,实现区域充电基础设施统建统营统服。探索新型合作建桩模式,统筹推进村集体、国资企业及社会各方参与新能源充电桩建设,盘活存量资源,降低运维成本。
(四)注重宣传督导。加大对乡村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政策、规划布局、建设动态等内容的宣传力度,让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充电基础设施,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加强舆论监督,曝光阻碍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营造有利于充电设施发展的舆论氛围。定期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任务督查,落实情况纳入区直部门、街道(乡镇)年度考核,确保政策有效、群众有感、市场有序。
附件:1.充电基础设施示范县(市、区)创建标准
2.充电基础设施示范站点创建标准
附件1
充电基础设施示范县(市、区)创建标准
序号 | 整体要求 | 评分说明 | 最高分 |
1 | 区域行政村公共充电桩全覆盖 | 区域内每个行政村建成至少1个公共充电桩得满分10分;一个行政村不满足,扣0.5分,扣完为止。 | 10 |
2 | 打造“两区”(居住区、办公区)、“三中心”(商业中心、工业中心、休闲中心)1公里充电圈 | 实现全域居住区、办公区、商业中心、工业中心、休闲中心公共充电服务半径小于或等于1公里,得满分10分;一处不满足,扣1分,扣完为止。 | 10 |
3 | 实现区域重点场景(3A级以上景区、重要交通枢纽站、公路驿站、美丽乡村、未来乡村、加油(气)站等)公共充电网络全覆盖 | 实现区域3A级以上景区、重要交通枢纽站、公路驿站、美丽乡村、未来乡村、加油(气)站公共充电网络全覆盖得满分20分;一处不覆盖,扣1分,扣完为止。 | 20 |
4 | 既有住宅区充电设施加装改造率 | 完成20%以上,得满分10分;不足20%的每少1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为止。 | 10 |
5 | 公共充电设施政府监管平台接入率达到100% | 区域公共充电设施政府监管平台接入率达到100%,得5分;接入率每下降1%,扣0.5分,80%及以下不得分。 | 5 |
6 | 公共充电设施充电成功率大于90% | 区域公共充电设充电成功率大于90%,得5分;充电成功率每下降1%,扣0.5分,70%及以下不得分。 | 5 |
7 | 属地政府出台充电基础设施补贴政策 | 属地政府出台充电基础设施补贴政策的,得10分。 | 10 |
8 | 区域充电基础设施实现统建统营统服 | 区域充电设施统建统营实现100%,得10分;未实现的,不得分。 | 10 |
9 | 示范站点创建,社区内充电服务创新亮点打造。 | 每创建1个示范站点,得5分,最高得15分;每打造1个社区充电服务创新亮点,得1分,最高得5分。 | 20 |
备注:1.本标准参照国家与省级相关要求制定;2.得分超过80分为合格、达到创建标准。
附件2
充电基础设施示范站点创建标准
序号 | 整体要求 | 评分说明 | 最高分 |
1 | 标准要求:充电设施建设的技术规范要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标准,选址应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电力专项规划、国土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要求;充电设施应以安全、快捷、稳定为原则,实现多种充电接口的兼容性,满足不同型号车辆的充电需求;充电桩应符合国家或地区的相关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如充电功率、电压等。 | 以上要求全部满足,得20分;有一项不满足,得0分。详情参照GB/T 20234-2015《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NB T 33004-2020 《电动汽车换电安全要求》、NB T 33004-2020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等文件。 | 20 |
2 | 建设要求:地理位置便利,能够为本(乡、村)及周边地区的用户提供便捷的充电服务;充电桩应提供多种充电服务,包括快充、慢充等,以满足不同电动车型的需求;站内快充枪不低于10把。 | 由参审专家根据场站的建设位置、建设效果、配置合理性、服务类别分别评分,最高分10分;站内快慢充配置满足要求的,得10分,不满足的,得0分。 | 20 |
3 | 先进性要求:在技术、商业模式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包含且不限于以下功能:V2G、车网互动、负荷聚合、大功率超充、新能源+充电桩、充电桩+商业等。 | 由参审专家根据场站的创新性、商业性、技术性、先进性分别评分,每项满分5分。 | 20 |
4 | 服务要求:充分考虑用户使用观感和体验,提高充电服务质量和水平,包括设置智能充电管理系统、提供方便的充电支付方式等,以便民、惠民、利民为宗旨,让用户更加便捷地使用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提高设施利用率和用户满意度。提供便民服务,包括停车、咨询、购物等一系列完善的配套设施和服务。 | 由参审专家根据场站的服务质量、智能程度、充电便捷性、充电满意度分别评分,每项满分5分。 | 20 |
5 | 监控管理要求:接入政府监管平台,运维数据实时采集。 | 接入政府监管平台,运维数据实时采集监测、智能化运维、专业运维队伍四项,每满足一项要求,得5分 | 20 |
备注:1、本标准参照国家与省级相关要求制定;2、得分超过80分为合格、达到创建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