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解读)温州市洞头区财政局 温州市洞头区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洞头区财政农业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1-02 17:33:29 浏览次数: 来源: 字体:[ ]
  • 索引号:
  • 001008003006009/2024-00040
  • 发布机构:
  • 区财政局(国资办)
  • 成文日期:
  • 2024-01-02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9〕7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20〕20号)等省市有关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区财政局牵头起草了《洞头区财政农业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

二、起草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9〕7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20〕20号)等省市有关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5章26条。主要板块如下:

第一章  总则(1—3条)。主要包括制定《办法》的目的和意义,专项资金范围、资金安排方式和部门职责分工。

第二章  项目管理(4—13条)。主要涉及项目储备、申报程序、项目立项、实施和验收等规范化流程。

第三章  资金管理(14—19条)。主要涉及专项资金的奖补方式和资金支付管理模式。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20—24条)。农业项目实行全方位的绩效监控和评价制度,主要监控评价项目目标设定、组织管理、资金落实、财务核算、完成情况以、实施效益等。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开展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确保绩效目标的完成。结果应用,对项目未按期完成结算的单位,不再安排新增项目补助资金。

第五章  附则(25—26条)。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四、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温州市洞头区财政局

解 读 人:黄建敏

联系电话:0577-634798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