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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3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指引(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3号)、《温州市洞头区应急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制度》(洞应急〔2021〕22号)等相关规定,我局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施严格的目录化管理,由我局起草《温州市洞头区应急管理局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征求意见稿)》,于2023年3月2日发布意见征求公告,截至2023年3月13日,未收到相关意见建议。
温州市洞头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