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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进一步夯实管理基础,推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高质量发展,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国有资产报告编报工作暂行办法》(财资〔2021〕123号)、《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管理办法》(财资〔2017〕3号)及财政部、省财政厅、市财政局有关通知要求,现就2023年度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以下简称资产年报)编报工作通知如下,详见附件。
温州市洞头区财政局关于编报2023年度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的通知.doc
温州市洞头区财政局
2024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