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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洞头天驰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等26户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已逾三年,至今仍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本局于2024年1月22日发出公告,催告你企业依法组织清算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清算组备案,或者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现催告、通知期限已届满,你企业仍未履行上述义务。经向有关部门了解,你企业均无欠缴税费和发票领用信息、本局于2024年9月13日向你企业发出《强制注销企业告知书》,你企业未提出听证和陈述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10月11日决定强制注销你企业,请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营业执照正、副本缴回我局,无法收缴的营业执照,宣布作废。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附件:
1.温州市洞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强制注销企业决定书
2.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注销决定名单
温州市洞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1日
附件1:温州市洞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强制注销企业决定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