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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温州市洞头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洞政发〔2019〕23号)和省、市法治建设考核要求,对2023年12月31日前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制定的39个涉及市场经济主体等方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专项清理。清理结果已经区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24件继续有效的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5件修改后继续有效的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7件废止的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和3件宣布失效的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自实施之日起,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各部门不得再作为今后工作中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详见阅读版原文)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