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 | 农村危旧房改造 | 对象认定 |
(一)户数计算标准:
1.独幢独户私房,按1幢计算;
2.多户共有的产权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以上的独幢私房,按2户计算;200平方米以下(包括200平方米)按1户计算;
3.条间式多户连排私房,按户计算(多户共有产权的按1户计算);
4.公寓式住房,按套计算;
5.如遇上诉未详尽情形报区住建局商议。
(二)腾空补助标准
C、D级危房所有权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危房腾空的给予腾空补助,补助面积按照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月进行补助,出租房或无人居住的房屋不予补助;危房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进行补助,超出150平方米的按150平方米进行补助。
(三)过渡期限标准
采取修缮加固方式解危的,过渡期限自危房腾空之日起至危房解危验收,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采取拆除方式解危的,过渡期限自危房腾空至日起至危房解危验收,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