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促进海运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发布日期:2024-03-06 10:25:33 浏览次数: 来源: 字体:[ ]
  • 索引号:
  • 001008003006013/2024-56688
  • 组配分类:
  • 意见反馈及采纳情况
  • 发布机构:
  • 区交通运输局
  • 成文日期:
  • 2024-03-0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温州市洞头区交通运输局从2024年2月4日起至2024年3月5日止,在洞头区人民政府网站就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促进海运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建议。

公示期间,征求意见期间收到2点反馈意见建议具体意见为:

关于贵局起草的《关于促进海运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经审查,我对该《意见》中部分条款提出如下意见及建议,供参考:一、《意见》第1点规定:“培养龙头企业发展。培育海运企业。对在我区注册的海运企业,年纳税额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以上,分别按企业地方综合贡献额度的45%、50%、55%给予奖励。”《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二)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主要指根据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者非税收入情况,采取列收列支或者违法违规采取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等形式,对特定经营者进行返还,或者给予特定经营者财政奖励或补贴、减免土地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等优惠政策。”因此,《意见》中的相关规定可能涉嫌违法将财政奖励与企业纳税额挂钩,与上位规定及公平竞争原则不符,建议贵局对该条款进行调整,或如有上位政策规定,烦请说明。二、《意见》第6点:“关于政策适用对象和期限。本政策中所指企业为注册地和财税收入在洞头区(不含灵昆街道、昆鹏街道及海经区)征管范围内的企业,包括从事科考船舶租赁的企业。本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适用于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的奖补对象。”政策文件的施行时间不应早于该政策的出台时间,因此建议调整《意见》的施行日期,请酌。以上意见及建议,供参考。 

针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我们局开展了认真研究,吸收采纳上述2点意见建议,拟相关内容修改为(为《修订稿》,具体以公示版本内容为准):

(1)对在我区注册的海运企业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年营业收入3000万元-5000万元的,经认定后每千万给予奖励5万元;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未超出5000万部分经认定后每千万给予奖励5万元,超出5000万元的部分,经认定每千万给予奖励10万元。

(2)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适用于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符合奖补条件的企业。

我局将不断优化完善办法草案。特将此情况向社会反馈


 

 温州市洞头区交通运输局

2024年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