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 助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4-03-08 11:44:50 浏览次数: 来源:洞头区“两个健康”创建服务中心 字体:[ ]

区法院各部门及派出法庭、区工商联执委、所属各商协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执行《浙江省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条例》,充分发挥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三个“一号工程”,优化提升营商环境法治化水平,依法保护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坚定维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区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做好助力中小微企业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

1.中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力军,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促进创业创新的重要力量。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激发企业活力和发展动力,对于继续做好“六稳”“六保”工作,稳定宏观经济大盘,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要充分认识中小微企业发展在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重要地位,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定助力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信心和决心,落实上级部门关于减负纾困政策有关指示要求,切实增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主动性和实效性。

二、加强民商事审判工作,为中小微企业发展创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支持保护市场主体自主交易,切实弘扬契约精神。坚持自愿原则,依法认定合同效力。强调准确把握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合理判断各类交易模式和交易结构创新的合同效力,充分发挥中小微企业的能动性。贯彻平等和公平原则,合同成立时显失公平,中小微企业请求撤销该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具有优势地位的市场主体采用格式条款与中小微企业订立合同,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中小微企业没有注意或者理解该条款,中小微企业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的,应予支持;对于中小微企业因不可抗力、疫情影响而难以继续履行合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明显不公的情形,要适用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规则妥善处理。遵循诚信原则,通过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等制度的运用,强化包括中小微企业在内的市场主体的诚信意识、规则意识、责任意识。推动诉讼诚信建设,严厉惩处通过虚假诉讼、恶意诉讼阻碍中小微企业正常经营发展的违法行为。

3.依法妥善审理中小微企业金融借款纠纷案件。对金融机构违反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政策提出的借款提前到期、单方解除合同等诉讼主张,不予支持;对金融机构收取的利息以及以咨询费、担保费等其他费用为名收取的变相利息,严格依照支农支小再贷款信贷优惠利率政策的规定,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4.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依法确认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保理等非典型担保的法律效力,支持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拓宽融资渠道,支持企业以仓单、提单、汇票、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权利质押融资,支持金融机构创新服务中小微企业的信贷产品。

5.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秩序。依法否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预扣本金或者利息、变相高息等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合同条款效力,依法否定“高利转贷”、“职业放贷”等违法借贷行为的效力。

6.妥善审理涉中小微企业劳动争议案件。合理平衡中小微 企业主体的生产发展权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加大劳动争议案件调解力度,促进中小微企业劳动关系和谐发展。充分利用工会、行业协会、基层政府、司法行政、人社部门、仲裁等机构的协调沟通,快速有效化解中小微企业劳动争议案件。

7.依法审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采取保全措施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严格审查。经初步审查认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对其提出的保全申请,依法予以驳回。当事人明显超出诉讼请求范围申请保全的,对其超出部分的申请,不予支持。依法灵活采取查封措施。在查封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财产时,在能够实现保全目地的情况下,灵活采取保全措施,对能“活封”的财产,尽量不进行“死封”,以减少对被保全人的影响,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保全企业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资料的,若被保全人继续使用对该财产价值无重大影响,均允许其使用。

三、延伸审判职能,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个性化法律服务。

8.加强司法宣传,拓宽服务渠道。常态化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借助洞商学堂等平台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普法宣传教育,把服务扶持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法律政策精神讲透彻,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企业经营有关的重点内容讲到位,通过经常性的法律咨询和宣讲,让司法服务实起来,进一步提升中小微企业的风险防控能力。

9.探索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个性化法律服务。联动区工商联、各商协会不定期走访中小微企业,主动了解企业的法律需求,帮助中小微企业防范经营风险、调处矛盾纠纷、处理诉讼服务,引导中小微企业运用法律手段破解企业遇到的困难,切实提供有效服务,帮助中小微企业在经营发展中选准方向,规避风险、少走弯路,为中小微企业的经营和发展保驾护航。

10.部门联动完善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长效机制。畅通中小微企业诉求反映渠道,完善与区工商联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听取中小微企业意见建议。持续畅通涉诉信访渠道,推动从源头化解信访矛盾,努力让问题解决到位、矛盾化解到位。建立中小微企业联络服务机制,有针对性地改进完善服务措施,确保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举措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温州市洞头区工商业联合会

2023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