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洞头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新增对象公示

发布日期:2024-04-22 17:05:10 浏览次数: 来源:洞头区卫生健康局 字体:[ ]
  • 索引号:
  • 001008003006017/2024-60067
  • 组配分类:
  • 卫健公告
  • 发布机构:
  • 区卫生健康局
  • 成文日期:
  • 2024-04-2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根据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洞头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办法》《洞头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办法》《洞头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洞头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办法》《洞头区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办法》的通知(洞委办发〔2020〕31号)文件精神,经本人申请、村民委员会审议,街道、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张榜公示,区卫生健康局审核确认并公布等程序,2024年度全区新增奖励扶助对象343人,现予以公示,并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本人为本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3、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以及生育两个女儿并已落实节育措施的;4、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的(即在60周岁时没有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对象)。

二、确认程序:本人申请、村民委员会审议,街道、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张榜公示,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审核确认并公布。

三、奖励扶助标准: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对象,按原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奖励扶助金额:系独男户每人每月180元,系二女户每人每月260元,系独女户或子女死亡无子女户每人每月32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四、下列人员不属于奖励扶助对象:1、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2、未婚单亲收养的;3、受到刑事处罚,尚在服刑期的;4、农业户口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含退休)及配偶。

五、出现下列情况的对象,在下一次发放奖励扶助金前退出发放范围:1、死亡的;2、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3、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再生育或收养的;4、本人享受城镇职工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的。

六、奖励扶助对象基本情况:详见附件。

以上奖励扶助对象拟上报审核确认,现予于公示。如有异议,请自公示之日起7日内向公示机关提出。

举报电话:0577-63483196 

洞头区卫生健康局

2024年4月22日 

附件:2024年度洞头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新增对象公示名单.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