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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于2024年4月25日对当事人浙江鼎恩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39家公司违反企业管理规定案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温洞市监信吊处字〔2024〕1号)。
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之规定,本局将《行政处罚决定书》(见附件)的内容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温洞市监信吊处字〔2024〕1号)
温州市洞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8日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温洞市监信吊处字〔2024〕1号).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