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温州市洞头区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4-30 15:08:26 浏览次数: 来源: 字体:[ ]
  • 索引号:
  • 001008003006008/2024-60158
  • 文号:
  • 洞司〔2024〕7号
  • 发布机构:
  • 区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4-04-28
  • 有效性:
  • 有效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

实施方案

 

为弘扬司法民主,推进司法公正、公开,进一步加强和推进人民陪审员工作,保证人民陪审员队伍的健康发展,确保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规定,结合我区人民陪审员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

二、基本原则

人民陪审员选任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的原则;

(二)坚持依法推进的原则;

(三)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选任条件

(一)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八周岁;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 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 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 受过刑事处罚的;

2. 被开除公职的;

3. 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 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 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四、人民陪审员选任名额

本次拟选任人民陪审员39名。

五、选任程序和步骤

(一)发布公告(4旬)。向全区发布选任人民陪审员公告,内容包括:选任人民陪审员名额、报名、推荐、审查、任命等选任程序及其他相关事项。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微信等各种宣传平台对此次选任事项进行广泛宣传。

(二)产生候选人(5旬)区司法局会同区人民法院和区公安分局从辖区内年满二十八周岁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160名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同时,因审判活动需要,通过组织推荐人民陪审员5名,个人申请2名,推荐单位需征得公民本人同意后,向区司法局提供被推荐人简历、学历证明等等书面材料,并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推荐表。

(三)资格审查(6中上旬)。对于随机抽选的候选人和被推荐及本人申请人民陪审员的公民,由区司法局会同区人民法院、区公安分局依照本方案规定的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并向符合条件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告知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并征求其对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意见。各司法所、法庭、派出所要配合资格审查工作,确保信息全面、内容准确,及时将审查结果及候选人信息汇总至洞头区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人民陪审员一般不能连任。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两次。

1.区公安分局负责配合区司法局,提供本辖区内年满二十八周岁常住居民信息,并对通过随机抽选、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出的人选是否受过刑事、治安处罚进行审查。

2.区人民法院负责对通过随机抽选、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出的人选是否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否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及是否属于连任人民陪审员等事项进行审查

3.区司法局负责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工作,对通过随机抽选、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出的人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六条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规定情形审查外,还应就其是否被开除公职及是否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等相关事项进行审查。

(五)确定拟任命人选(6中旬)。根据资格审查结果及本次选任的人民陪审员的名额,区司法局会同区人民法院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32人为拟任命人民陪审员,通过组织推荐和个人申请分别产生5名和2名拟任命人民陪审员。

(六)任前公示(6下旬)。区司法局会同区人民法院、区公安分局向社会公示拟任命人民陪审员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七)提请任命(7月份)。经公示后确定的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由区人民法院院长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任命。

(八)社会公告(7月份)。人民陪审员任命后,区人民法院会同区司法局向社会公告。并将任命决定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

六、组织培训

经选任为人民陪审员的,区人民法院会同区司法局组织岗前培训。培训结束后,组织人民陪审员进行集中公开宣誓,并为人民陪审员颁发《人民陪审员工作证》。

七、选任要求

(一)提高认识。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人民陪审员选拔工作对司法公正的重要性,强化责任意识,明确分工合作,加强工作交流,共同推进人民陪审员选拔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严格程序。一是严格选任审查,加强对年龄、职业、违法违纪经历和品行等审查,避免将不符合选任条件,不适宜人民陪审员工作的人员选入陪审员队伍。二是严格按时间节点落实好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工作,不走形式,不走过场,使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强宣传。区人民法院、公安、司法要密切协同,形成工作合力。要依托各类宣传平台,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区人民群众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以及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认识,增强公民参与司法审判的积极性和自豪感。

 

附件:1.洞头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申请表

2.洞头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推荐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