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北岙街道办事处关于征求《洞头区北岙街道环岛西路及九仙底自然村民房搬迁补偿和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4-04-08 16:06:36 浏览次数: 来源: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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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1008003006056/2024-59967
  • 组配分类:
  • 决策预公开
  • 发布机构:
  • 北岙街道办事处
  • 成文日期:
  • 2024-04-0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为推进古村落盘活利用工程、环岛西片区旅游基础设施工程进展,妥善解决工程涉及民房搬迁安置的政策处理问题,维护搬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拟对洞头区北岙街道环岛西路及九仙底自然村民房实施搬迁补偿和安置。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了《洞头区北岙街道环岛西路及九仙底自然村民房搬迁补偿和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搬迁补偿和安置实施方案),现将搬迁补偿和安置实施方案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0日,即202448日起至202458日止。

联系人:王振永,电话:13968909171   629171

来信地址:温州市洞头区北岙街道办事处(洞头区北岙街道霞辉大道335号)

附件:《洞头区北岙街道环岛西路及九仙底自然村民房搬迁补偿和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北岙街道办事处

                                                                                202448 

附件:

洞头区北岙街道环岛西路及九仙底自然村

民房搬迁补偿和安置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古村落盘活利用工程、环岛西片区旅游基础设施工程的进展,妥善解决工程涉及民房搬迁安置的政策处理问题,维护搬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我区民房征收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北岙街道环岛西路及九仙底自然村涉及的房屋补偿安置工作。搬迁补偿范围:九仙底自然村及环岛西路征收红线范围内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物等。

第三条 本方案所称实施单位是指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北岙街道办事处。被搬迁人是指九仙底自然村及环岛西路搬迁红线范围内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

第四条 实施单位温州市洞头区人民府委托与被搬迁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按照本方案规定,对被搬迁人进行合理补偿安置。被搬迁人应服从工程建设及村庄控制规划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事宜。

 

第二章  搬迁管理

第五条 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内容应载明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支付期限,安置房套数及套内建筑面积,搬迁期限、过渡期限、过渡方式,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第六条 实施单位与被搬迁人签订搬迁安置补偿协议后,房屋所有人应将有关证件和注销申请报告、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交由实施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两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注销手续。

第七条 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搬迁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实施单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八条 被搬迁人设有典权、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执行。被搬迁房屋设有他项权利限制的(参与他人抵押担保等),应先办理相关权利注销手续。

第九条 发布搬迁公告后,搬迁范围内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分割、分户、户口迁移不得作为政策处理的依据

 

第三章  房屋产权的确认

 被搬迁人应当如实提供其房屋产权基本情况,包括房屋建筑的年限、建筑结构、装修程度、建筑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不得有欺骗、瞒报等行为。

第十 被搬迁人房屋产权的确认途径。一是被搬迁人已经取得“两证”或不动产权证的,以“两证”或不动产权证为准,由被搬迁人自行到北岙街道办事处登记。二是因历史原因未取得“两证”或不动产权证的,先由被搬迁人自行到所在村委会申请,如实填报房屋产权基本情况。实施单位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对于上述登记情况,入户逐一进行调查核实。具体操作参照《北岙街道海霞村、东沙村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操作指南(试行)》(区认定办〔20231号)。

第十 主体房屋之外无法计入产权的附属配套用房,在1993年11月《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之前,建筑层高在2.2米以上,使用功能为居住及生活必需的用房,至今未扩建或翻建的,可认定是主体房屋的附属配套用房。按照建筑面积1:1比例计算补偿安置面积予以货币安置补偿,构筑物按造价评估补偿。其他构筑用房不能认定为附属配套用房的按照构筑物造价予以评估补偿。

第十 宅基地多批少建的按实际建房占地面积予以计算补偿安置,但整单条间已下地基未建的,按该单间宅基地面积1:1比例计算补偿安置面积予以货币安置补偿;宅基地未取得相关土地审批手续,但已下地基的,其地基的基础造价按实际评估价格予以补偿;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 房屋因倒塌成为废倒房按照房屋占地面积1:1比例计算补偿安置面积予以安置补偿。房屋因倒塌成为宅基地,其本人申请并经审批已在本村另处建造新房的,该废宅基地不予补偿且不能享受安置政策,但地上附属物按实际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第十 经批准并取得土地使用权且已下地基的,其地基的基础造价按实际评估价格给予补偿,若该户属住房困难或者无房户且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可选择宅基地面积1:1比例计算补偿安置面积予以补偿安置,也可参照“三五底顶”安置规定执行。住房困难或者无房户申购安置房限一套,按享受安置指标在最接近的剩余套型房源中选择安置。

第十 附属配套用房、废倒房由实施单位审核,审核结果经公示七天,无异议后按规定给予安置补偿。

第十 被搬迁人搬迁安置后在本村不再享受宅基地审批政策。

 

第四章  房屋、装修、地上构筑物评估

第十 房地产估价机构由房屋搬迁所有权人协商选定,在搬迁公告发布后十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实施单位在报名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中选择三家以上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采取公开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

第十 根据被搬迁人的申请,实施单位组织有关人员调查核实确认,明确房屋产权,委托选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对被搬迁人的房屋、装修、地上构筑物进行评估。

二十 房屋价值补偿重置价(建筑面积)按建筑结构不同,分为四类:

1.钢混结构:1500元/㎡,

2.砖混(混合、石混)结构:1200元/㎡,

3.砖(石)木结构:1000元/㎡,

4.简易结构: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

第二十 评估方法由房地产估价机构根据重置价、成新率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实施单位在本村对房屋评估结果公示七天,如无异议,按评估结果实施。若被搬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在公示期内可申请复核评估,房地产估价机构必须在十天内回复。

第二十 被搬迁人房屋周边地上附属物,由房地产估价机构按实际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第五章  搬迁安置补偿

第二十 房屋安置补偿包括合法房屋价值补偿、装饰装修、地上附属物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以及因房屋搬迁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等。其中:房屋价值补偿包括房屋建筑及其占用范围内土地(宅基地)使用权价值。

被搬迁房屋为搬迁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被搬迁人选择产权置换的,其房屋价值补偿还包括剩余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价值;被搬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其房屋价值按市场价格评估补偿;搬迁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标准按照本方案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 被搬迁人在搬迁范围内有多处合法或视为合法房屋的,应当合并计算安置及补偿。

第二十 搬迁安置采取产权调换、货币补偿,被搬迁人可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第二十 房屋所有权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的,可以按下列方式选定一种安置面积计算方式:

1.“合法面积”安置。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以1∶1相等面积确定应安置建筑面积。

2.“一三落地”安置。房屋所有权人可按其合法房屋基底面积(应等于或小于批准的建筑占地面积)的一至三倍确定应安置建筑面积。

3.“三五底顶”安置。房屋所有权人系属地户籍在册人口的(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为准),可选择“三五底顶”安置。

属地在册的农业户籍人口按人均建筑面积30㎡计算应安置面积。房源许可情况下,可给予增购至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50㎡。

属地在册非农业户籍人口按人均建筑面积20㎡计算应安置面积。房源许可情况下,可给予增购至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30㎡。每户总增购面积,原则上不超过50平方米若搬迁户购买2套安置房的可适当放宽增购面积。

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参照农业户籍补偿:

1.因搬迁户籍转为非农业、现仍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未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的;

2.因服役或大学就读“农转非”,退役(毕业)时自主就业回乡的;未予迁回户口的退役士兵、复员士官、大学生,仍为村集体经济成员的。  

第二十 选择产权调换的,用于产权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不小于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房屋建筑面积;安置地点位于佳禾锦园安置房、海润家园安置房的剩余房源。

第二十 被搬迁人可选择佳禾锦园建筑面积为80㎡、105㎡、120㎡135㎡的套型安置房,海润家园85㎡、110120㎡、135㎡的套型安置房(具体安置房面积以实测为准)。

1.安置房价格的确定:安置价、政策内增购价、安置协议价、市场优惠价(具体见表格)。

(元)

区域

安置价

政策内增购价

安置协议价

市场优惠价

市场比准价

佳禾锦园

2500

2700

4200

5200

以搬迁公告时点评估结果为准

海润家园

2700

3000

4500

5500

注:认购价不包括层次差、朝向差、景观视线差,具体在文方案中确定。

2.根据房屋所有权人选定的应安置面积计算方式结算差价:

1)选择“合法面积”安置。其安置房与合法房屋相等面积部分按安置价与被搬迁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差价。

2)选择“一三落地”安置。其安置房与合法房屋相等面积部分按安置价与被搬迁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差价;应安置面积减去合法房屋面积部分,按政策内增购价计算。

3)选择“三五底顶”安置。计算方式按照“一三落地”执行。

3.因套型原因,安置房超出应安置面积10平方米(含)以内的,按政策内增购价计算;超过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含)以内的部分,按协议价计算;超过2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含)以内的部分,按市场优惠价认购计算,若搬迁户为了提高居住质量继续增购的,按市场比准价计算

增购面积计算:按每户安置房总建筑面积(多套合并计算)扣减应安置面积的差值计算增购面积

4.应安置建筑面积较大(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上),房屋所有权人要求分套安置的,经房屋补偿实施单位同意后方可办理分套手续,且分套后每套建筑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含)。被搬迁人按安置指标在选择一定套型后尚有剩余安置指标的,剩余安置指标少于40平方米的予以货币补偿佳禾锦园安置房市场优惠价减去安置政策内增购价予以退购;剩余安置指标大于或等于40平方米的,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置换。

第二十 选择产权调换的,实施单位对被搬迁人的房屋按重置价进行评估,同时对室内装修、附属物、临时安置费、搬迁费按规定进行补偿。

三十 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补偿方案公告之日类似房屋的市场价格

1.选择“合法面积”安置补偿。房屋所有权人以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确定货币补偿金额,由房地产估价机构根据被搬迁范围评估出被搬迁住宅用房比准价,再结合被搬迁房屋的结构、面积、区位、层次、朝向、成新等因素及其装饰装修和附属物评估确定补偿资金。

2.选择“一三落地”安置补偿。房屋所有权人符合政策规定的,根据被搬迁住宅用房比准价,结合被搬迁房屋的结构、面积、区位、层次、朝向、成新等因素及其装饰装修和附属物,以及应安置面积扣除合法房屋建筑面积部分的货币补偿金额评估确定。

应安置面积扣除合法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以下公式计算:(被搬迁住宅用房比准价砖混结构房屋重置价)×面积。

3.选择“三五底顶”安置补偿。补偿方式按照“一三落地”执行。

第三十 被搬迁人本人或家庭成员在浙江省大救助系统内的温州市洞头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选择产权安置的,按不小于45平方米的建筑面积予以住房保障,安置房建筑面积45平方米以内或被搬迁房屋价值以内部分不结算差价,超过部分按安置房认购价结算差价。

第三十二条 被搬迁人本人或家庭成员在浙江省大救助系统内的温州市洞头区特困家庭,采取货币补偿的,今后生活和住宿由实施单位或当地村委会会同区民政部门统一安排,补偿资金暂存放在当地村委会账户;产权人下落不明或死亡的,采取货币补偿的,补偿资金按法律规定由其相关继承人领取。

第三十三条 被搬迁人临时安置费、搬迁费计算标准:

1.临时安置费。被搬迁人从搬迁之日起,由实施单位按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发放临时安置费8元/㎡·月。

1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

2选择产权调换的。

一是房屋所有权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应当支付其自搬迁之月起至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6个月内的临时安置费。房屋补偿实施单位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根据公布的最新标准的两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二是房屋补偿实施单位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房屋补偿实施单位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公布的最新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三是过渡期限:建设多层建筑七层及以下作产权调换房屋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建设高层建筑作产权调换房屋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6个月。

临时安置费不足400元/月的,按400元/月计发;两倍支付时按实际面积计算,且不低于两倍支付前的临时安置费。

2.搬迁费。搬迁费根据被搬迁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结合搬迁标准计算。住宅用房搬迁费标准按 15 元/㎡计算,搬迁住宅用房的搬迁费每户不低于 1000 元。

选择货币补偿的,搬迁费计算一次。

选择产权调换的,搬迁费计算两次。

3.移装报停等补助。房屋所有权人可就下列财产持相关凭证向实施单位申请补助,补助标准如下:

1)单相电表每只补助 210 元,三相电表每只补助 700 元;

2)固定电话凭报停或移机证明,每台给予补助 108 元;

3)有线电视凭有线电视站证明,每户给予补助 300 元;

4)独立报装的水表每只补助 780 元;

5)宽带网络凭报停或移机证明,每户给予补助 158 元。

以上补助为按实报销补助。相关标准如有调整的,由实施单位另行公布实施。

第三十四条 在办理安置房手续时,契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有关税收规费按相关文件标执行

 

第六章 特殊用房补偿

第三十五条 住宅房屋符合“视为营业用房”条件,按视为营业用房市场评估价的10%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视为营业用房”所有权人因搬迁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视为营业用房”市场评估价的5%一次性补偿。

(一)住宅用房改变为“营业性用房”用途认定

1.已领取商业营业执照,并连续使用(没有间断)至暂停办理相关手续之日仍持有合法有效的商业营业执照且满一年的;

2.若延续使用中的商业营业执照有间断,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之日持有合法有效的商业营业执照,且累计使用有效时间满三年的;

3.若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之日未持有合法有效的商业营业执照,但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前一年内持有合法有效的商业营业执照且累计使用有效时间满五年的;

4.若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之日未持有合法有效的商业营业执照,但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前持有过合法有效的商业营业执照且累计使用有效时间满十年的。

被搬迁人无法提供某一时期商业营业执照的,可提供同时期相应的税务登记证等其他有效证据作为该时段确持有合法有效商业营业执照的证明(但经核实该时段营业执照已吊销、注销或报停的除外)。

(二)住宅用房改变为“营业性用房”面积认定

视同“营业性用房”建筑面积,以测绘机构测量实际用于经营的面积为准,且最大进深不得超过10米。下列情形不得认定为营业性用房面积:

1.营业部位内的楼梯面积。该部分面积按照楼梯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超过2平方米的按2平方米计算;

2.营业部位内的厨房、洗手间、储藏室(仓库)等非直接用于经营的面积;

3.房屋调查期间突击改变房屋结构增加的营业面积。

住宅房屋按“视为营业用房”标准享受一次性经济补助和补偿后,原房屋按住宅房屋予以安置补偿。

第三十六条 宗教、庙宇、祠堂等其他特殊用房按照《温州市区宗祠寺观教堂等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若干意见(试行)》(温政办〔2016〕95号)执行。

 

第七章 奖励措施

第三十七条 选择产权调换的奖励。

1.签订协议及腾空奖励。房屋所有权人在搬迁公告截止日前签订协议,按原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给予500元/㎡的签约奖励;延期签订协议的,每延期1天,扣减50元/㎡的按期签奖励;按期腾空的,按原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给予200元/㎡的腾空奖励;延期腾空的,每延期1天,扣减20元/㎡的按期腾空奖励。

2.装修补助。安置户完成定位后,结算安置房购房资金时,按原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给予800/㎡的装修补助,被搬迁民房面积不足60㎡按60㎡计补,补助资金在缴纳安置房购房款时一并结算

第三十八条 选择货币补偿的奖励。

1.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给予市场比准价15%的货币补偿奖励。

2.签订协议及腾空奖励。房屋所有权人在搬迁公告截止日前签订协议,按合法房屋建筑价值(含装饰装修补偿)、附属物补偿、应安置面积扣除合法房屋建筑面积部分货币补偿总额给予10%的签约奖励;延期签订协议的,每延期1天,按合法房屋建筑面积扣减50元/㎡的按期签奖励;按期腾空的再给予5%的腾空奖励;延期腾空的,每延期1天,按合法房屋建筑面积扣减20元/㎡的按期腾空奖励。

 

第八章 附则

三十九 本实施方案尚未明确的政策补偿事宜,由实施单位另行研究确定。

第四十条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项目范围搬迁补偿和安置工作完成后自行终止;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