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解读)关于《温州市洞头区应急管理局关于洞头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5-16 14:56:45 浏览次数: 来源: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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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1008003006020/2024-6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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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区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05-16

一、制定背景

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规范我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创建一个良好的旅游业态,促进旅游消费经济发展,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和《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 4128-2019)等有关规定,出台我规范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

二、制定依据

(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666号修订)。

(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

(三)《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6号,341号令修正)。

(四)《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浙人大常〔202143 号)。

(五)《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 4128-2019)

三、制定经过

本政策自2024227328日在区政务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网址:http://www.dongtou.gov.cn/art/2024/2/27/art_1229441856_4223022.html至截止日,我局共收到反馈意见3条,采纳3条。

四、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明确了申请对象、经营许可期限和申请时间拟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的单位可以在自本文件印发公布之日起至正式施行日前,可向区应急管理局申请办理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预登记。文件正式施行之后,正常申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第二部分明确了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设及审查规则。根据《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在我区非禁售禁燃的5个岛屿布设10个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位,并规定了经营权拍卖情形。同时,明确了烟花爆竹零售安全条件。烟花爆竹零售店的安全条件要求主要由选址要求、外部距离、建筑要求、消防和电气等7方面共32点确定。

部分明确了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材料和程序。精简材料,申请材料一共需要5样,其中2样材料申请人可以免提供,通过数据内部共享和核查获得。同时优化审批流程,即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线上申请,也可线下书面申请。另外,为了防止“一人多点”形成垄断经营,明确已经取得有效期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再次申请其他点位经营权的,视为无效申请的规定。

部分规定了2种禁止6个不准和其他要求。规定了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2种禁止和6个不准行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还应按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

第五部分明确了生效日期及相关文件的处理。本规范性文件2024年7月15日起施行。同时对原《温州市洞头区应急管理局关于洞头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洞应急〔202216号)作了废止处理。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温州市洞头区应急管理局

解读人:彭德金(局长)

联系电话:0577-56727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