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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公示公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洪求鹤)

发布日期:2024-05-17 10:32:05 浏览次数: 来源: 字体:[ ]

洪求鹤(身份证号码:330322********0811):

我街道办事处现于浙江政务服务网(洞头区政府信息公开——洞头区人民政府东屏街道办事处)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东屏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决定书》(温洞东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01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现查明:你(单位)于2022年6月至今,在温州市洞头区东屏街道**路**弄**号有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现建设房屋现状与原审批面积、坡屋高度、檐口标高、老虎窗位置不符。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违法建设现场勘查记录表》、《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3、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洞头分局规划确认函;4、《调查(询问)笔录》;5、规划竣工建筑面积联合测绘成果报告、房地产评估报告、房屋结构咨询报告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现决定对你做出: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玖拾伍元伍角;拆除违法建设的坡屋层(阁楼)的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当事人收到本公告后可前往我街道办事处索要纸质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处罚决定书列明的执行内容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起诉。

以此件为准。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东屏街道办事处

2024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