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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公示公告

关于公开选聘洞头区委、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5-23 17:07:20 浏览次数: 来源: 字体:[ ]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30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按照公开、公正、适度竞争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选聘洞头区委、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聘任对象及名额

10-15名区委、区政府法律顾问(包括专家和律师)

二、外聘法律顾问聘任条件

(一)担任外聘法律顾问人选应当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党纪政务处分,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还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或其他不适宜担任外聘法律顾问的情形。

(三)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四)熟悉区情、民情、社情,了解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工作规则,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有精通并熟练应用行政、民商等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问题的专业能力。

(五)身体健康,责任心强,热心社会公共事务,有时间和精力履行法律顾问职责。

(六)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法学专家,或者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或在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社会知名度的执业律师。

(七)律师担任区委、区政府法律顾问的,其执业单位须为温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律师事务所;法学专家担任区委、区政府法律顾问的,其工作单位须为浙江省行政区域范围内。

三、外聘法律顾问工作范围

(一)参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为重大改革、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重大资产处置和重大民生事项等提供法律意见;

(三)参与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行政合同、行政裁决、行政规范文件合法性审核及备案审查等示范创建工作;

(四)参与处理重大案件的行政复议、诉讼、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

(五)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六)参与区委、区政府有关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审查重要的法律文书或以区委、区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七)接受区委、区政府委托,承担法律咨询、调查研究、评估论证、法律培训等服务;

(八)办理区委、区政府交办或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四、聘请程序与方式

(一)报名

报名采取邮寄、网络2种方式。2024年6月16日前, 应聘者如实填写《洞头区委、区政府法律顾问报名表》(需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并将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律师执业证书、党员证明、研究成果等资料的复印件邮寄至洞头区司法局(邮寄地址:温州市洞头区北岙街道车站路41号,收件人:李星星,联系电话:517316/15858867316)。也可以将以上材料的扫描件发送至电子邮箱(dtqsfj@163.com);无论是否聘任,所交资料不再退还。 

(二)初审

区司法局会同有关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综合考虑应聘人员的学历、履历、执业期限以及在政府行政专业领域的执业经验等因素,对其政治表现、职业操守、专业特长、服务能力等进行审查把关,择优确定初选人员名单。

(三)公示

初选人员名单将通过洞头区政府门户网进行公示。

(四)聘任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确定拟聘任人员名单。拟聘任人员名单经洞头区委、区政府批准后,签订聘任合同并颁发聘书,聘期3年。

五、法律顾问的待遇

法律顾问的顾问费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具体内容由双方在聘任合同中约定。

 

附件:洞头区委、区政府法律顾问报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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