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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级各有关预算单位:
为做好我区2023年度部门(单位)决算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财预〔2016〕143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财办发〔2019〕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2023年度部门(单位)决算信息公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开主体与范围
1.部门公开:按照“谁编报,谁公开”的原则,各部门是部门决算公开主体,负责本部门决算的公开。除依法确定为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外,各部门应当主动、及时向社会公开本部门决算信息。区编办批复的三定方案为密的,区级部门需按《关于进一步推进预决算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6〕56号)、《浙江省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实施细则》(浙财预〔2017〕5号)等文件规定,进行涉密信息处理后公开部门决算,其中“主要职能”表述为“略”。
2.单位公开:根据《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各部门所属单位的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部门批复后 20日内由单位向社会公开”。除涉密单位外,部门所属二级预算单位(包括没有财政拨款的二级预算单位)都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本单位决算。
二、公开内容
各部门(单位)决算公开内容由文字说明和报表组成:
(一)2023年度部门(单位)决算说明
部门(单位)应当对公开的决算表内容进行文字说明,以便于公众理解。文字说明主要由目录、部门概况、部门决算情况说明、名词解释等组成(参考格式详见附件1)。
注意事项:一是说明样式框架内容不可缺失。二是年初预算数应与预算公开保持一致。三是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指各部门机关及参公单位的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日常公用经费。四是“三公”经费支出的预算数为全年预算数。五是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明细项为0的也需要零报告。对于“车辆已移交或拍卖,但资产管理系统未销账”的情况,因车辆实际已不属于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不应统计在内。六是各部门公开名称为“XX 部门2023年度部门决算”,各单位公开名称为“XX单位2023年度单位决算”,公开文字说明内容以此类推。
(二)2023年度部门(单位)决算报表
共11张表(参考格式见附件 2),包括收入支出决算总表、收入决算表(分单位)、收入决算表(分科目)、支出决算表(分单位)、支出决算表(分科目)、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表格可由一体化系统—部门决算—2023年度决算公开任务生成导出。
注意事项:一是上述11张表须全部公开,不可缺表。二是没有数据的表格(如: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为0)要求零报告(即空表公布),并在表下注明“XX局(单位)无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支安排,故无相关数据”。
(三)“三公”经费公开
一是部门应当对“三公”经费支出总额及分项数额与全年预算数进行对比,说明增减变动原因。二是细化说明“三公”经费支出相关的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及人数等情况。“三公”经费支出口径应在专业名词解释中予以说明。三是三公经费相关明细项为0的,也要在公开文档中零报告,如“公务用车购置数0”。
(四)其他要求
公开的部门决算收支应该涵盖财政拨款收支情况、非财政拨款收支情况。支出全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除涉密信息外),并按规定公开到经济分类科目(除涉密信息外)。政府采购信息(除涉密信息外)包括货物、工程、服务采购的总体情况,以及支持中小企业等政府采购政策的落实情况。应公开的信息如无数据需零报告。
三、公开时间
1.部门公开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的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区级各部门应于2024年9月3日16:00前公开完毕。
2.单位公开时间:各部门应当在接到区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后15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决算。单位决算应在部门或上一级单位批复后 20 日内公开。鼓励适当提前公开时间,同一部门所属同一级次的单位原则上在同一天集中公开。
温州市洞头区财政局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