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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加强洞头区区级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充分发挥科技支撑的引领作用,在根据省、市有关赋予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的相关文件精神和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根据《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科教〔2019〕7号)、《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暂行管理办法》(浙科发规〔2019〕110号)和《温州市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温科发〔2020〕53号)、《温州市科技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修订)》(温市科管〔2019〕8号)等。
三、关键词解读
(一)科研诚信:是指科研工作者在课题申报、课题研究或论文发表等科研活动中必须恪守科学价值准则、科学精神以及科学活动的行为规范。
(二)知识产权保护:是指人类智力劳动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所有权。它是依照各国法律赋予符合条件的著作者、发明者或成果拥有者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权利,一般认为它包括版权(著作权)和工业产权。
四、主要内容
《温州市洞头区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共九章五十九条,主要内容贯穿主要内容贯穿规范管理主线,科学界定区级科研项目的定义、明确科研项目必须遵循的原则、规范科研项目管理公开制度及回避制度,并参考省、市相关文件补充完善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管理体系构建。
(一)完善科研项目管理公开行政制度。科研项目的申报、立项、验收结果等信息(除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科研项目外),按照政务公开规程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实现项目各环节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并接受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
(二)完善科研项目管理回避制度。明确项目管理者、咨询与评审专家与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回避。
(三)明确组织管理职责。完善补充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及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承担单位所在街道的主要职责。
(四)补充完善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管理体系。明确项目申报条件、申报流程、立项程序、项目合同实施与管理、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以及项目验收内容,完善科研项目过程管理。
五、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5日起施行,由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温州市洞头区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洞科〔2023〕1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科技管理部门的管理办法发生变化,可参照上级部门的管理办法执行。
六、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洞头区科学技术局
解读人:陈声伟(局长)
联系电话:0577-63486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