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解读)《洞头区区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09-13 16:00:52 浏览次数: 来源: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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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1008003006001/2024-61277
  • 发布机构:
  • 区府办
  • 成文日期:
  • 2024-09-13

一、修订背景

当前我国经济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随着质量强国战略深入实施,省、市政府对质量奖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并分别于2019年、2020年修订了《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温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我区2013年修订的《洞头县县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部分规定已经显示出局限性,不再适应现阶段高质量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亟需予以修订。

二、修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质量强国建设纲要》

《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温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三、关键词解释

关键词1:区长质量奖。这是我区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授奖对象为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从事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企业或组织。

关键词2:质量管理创新奖。授奖对象为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在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品牌建设和知识产权创造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从事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等活动的企业。

四、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分为7部分:

第一部分总则:主要明确适用范围、奖项设置、评审原则和依据、鼓励与支持方向等内容;

第二部分组织管理:主要规范区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架构,明确区评委会、区评审办、专项评审组职责;

第三部分申报条件:主要明确“质量奖”和“创新奖”的申报条件,其中在注册登记、生产经营、行业地位、创新能力、诚信经营、实施卓越绩效成效等方面规定了申报条件;

第四部分申报及评审程序:主要规范通知发布、申报推荐、资格审查、资料评审、现场评审、审查表决、初选公示、审定批准等工作流程;

第五部分激励保障:主要规定奖金金额,并明确经费来源;

第六部分监督管理:主要明确获奖企业的社会责任、对获奖企业、评审员以及评审过程的监督管理等内容;

第七部分附则:主要明确本办法施行日期以及原管理办法废止等内容。

五、新旧《办法》主要差异

本办法与原《办法》相比,主要有以下5个方面的改变:

(一)调整了评选周期。将区长质量奖评选周期从1年评1次调整为2年评1次。

(二)调整了奖项设置和获奖名额。原《办法》只设“区长质量奖”(简称质量奖),新《办法》为鼓励创新,新增了“洞头区质量管理创新奖”(简称创新奖),与省、市奖设置保持一致。

获奖名额由原来的“质量奖”不超过2个,修改为每次获“质量奖”“创新奖”的企业各不超过2个。同时明确上述获奖数可少额或空缺。

(三)调整了奖励金额。“质量奖”给予20万元奖励(保持不变),对新设的“创新奖”给予10万元奖励。

(四)进一步优化了产业导向。结合我区当前经济产业发展实际和区长质量奖导向,将现代渔农业和数字经济、智能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等新兴产业纳入鼓励范围。将制造业“亩均效益”“品字标”品牌建设情况等与评审挂钩。

(五)进一步优化了评审程序。在审查表决环节新增了入围企业现场陈述答辩程序;初选公示环节增加了企业简介、质量管理经验介绍等内容;增加了获奖企业社会责任和约束条款,健全了获评组织退出机制。

六、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1日起施行,原《洞头县县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洞政办发〔2013〕82 号)同时废止。

七、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温州市洞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解读人:林璐(质量发展与安全监管科科长)

联系电话:0577-63480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