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解读)《关于进一步推进大孵化集群发展的若干政策》

发布日期:2024-09-19 21:01:49 浏览次数: 来源: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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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1008003006001/2024-61303
  • 发布机构:
  • 区府办
  • 成文日期:
  • 2024-09-19

一、制定背景

2018年12月,为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科技部制定《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2021年6月,为构建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印发《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2021年11月,为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温州市科学技术局印发《温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参考《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浙江省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科发高〔2024〕24号)、《温州市大孵化集群建设2023年百日攻坚行动方案》《2024年温州市大孵化器集群建设实施方案》,2024年9月,洞头区人民政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二、制定依据

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浙江省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科发高[2021] 24号)、《温州市大孵化集群建设2023年百日攻坚行动方案》《2024年温州市大孵化器集群建设实施方案》等文件。

三、关键词解读

(一)众创空间。是以科技型创业项目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提供联合办公和“前孵化”服务,提高创业团队素质和技能,降低创业成本和门槛,引导和帮助创业团队将科技创业点子转化为实业创业的各类科技创新创业场所;

(二)科技孵化器。是以科技企业为服务对象,主要功能是通过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

(三)运营机构。是支持创新企业和创业团队发展的重要机构,它们提供各种资源和服务,帮助初创企业成长和发展;

(四)入孵企业。指符合管理办法要求的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内运营并接受该孵化器所提供的各项孵化服务的科技型企业尤其是科技型初创企业。

四、主要内容

本政策由适用范围、政策措施、附则等三部分组成,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是适用范围,对享受政策的运营主体和入孵企业进行明确。

第二部分是政策措施,共八条。第一条支持招引专业机构,提高民营孵化载体引进专业运营机构的积极性;第二条支持民企建设孵化载体,鼓励民营企业建设孵化载体并给予政策奖励;第三条支持孵化载体创先争优,鼓励孵化载体出成效,争创省、市级孵化载体;第四条支持孵化载体提质增效,鼓励孵化载体积极培育科技企业;第五条支持高层次人才招引,鼓励孵化载体招引人才项目、硬科技项目;第六条支持创投机构投早投小和第七条支持科技金融供给,加强对入孵企业的金融支持;第八条支持核心技术攻关,鼓励入孵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企业科技立项。

第三部分是附则,对政策总量控制、重复享受、不享受、实施期限等进行说明。

五、实施时间

《关于进一步推进大孵化集群发展的若干政策》自2024年11月18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六、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温州市洞头区科学技术局

解读人:陈声伟(局长)

联系电话:0577-63486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