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大孵化集群发展的若干政策

发布日期:2024-09-05 18:08:01 浏览次数: 来源:洞头区“两个健康”创建服务中心 字体:[ ]

为推进全区大孵化器集群发展,建设区域重要科创高地,激发创新创业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营造创新生态,推进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浙江省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科发高〔2021〕24号)、《温州市大孵化集群建设2023年百日攻坚行动方案》《2024年温州市大孵化器集群建设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制定以下政策。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经我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备案)的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及其运营机构和入孵企业。运营机构和入孵企业须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入洞头区属地统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政策措施

(一)支持招引专业机构。支持民营孵化载体招引拥有省级及以上科技孵化器运营管理经验的运营机构,每年按实际支付合作运营经费的50%给予民营孵化载体合作运营奖励,单个民营孵化载体合作运营奖励每年不超过80万元,连续补助两年。

(二)支持建设孵化载体。支持和鼓励民营企业利用自用厂房、写字楼等改建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按照实际新增运营面积每平方米60元/年的标准给予运营机构奖励,每年奖励最高90万元,连续奖励两年。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面积不纳入亩均效益综合评价范围,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内的入孵企业,从入孵之日起2个评价年度内(当年度及次年度)原则上不列为“亩均效益”D类企业。

(三)支持孵化载体创先争优。对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省级、市级科技孵化器,一次性给予奖励300万元、150万元、50万元。对经认定(备案)的国家、省、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一次性给予奖励80万元、40万元、20万元。对获得国家、省级、市级绩效考核优秀的科技孵化器,每家当年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的运行经费奖励(众创空间补助减半)。

(四)支持孵化载体提质增效。每成功孵化1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分别给予企业所在的市级(含)以上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机构5万元、0.5万元奖励。

(五)支持高层次人才招引。鼓励孵化载体加大对高层次人才的招引力度,对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招引区外高层次人才(E类及以上)全职带项目入驻并创办企业满一年的,给予运营机构每家4万元奖励,年度奖励不超过20万元;对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入孵企业招引区外符合温州市人才认定标准的高层次人才(E类及以上)来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全职就业满一年的,给予入孵企业每人5万元的引才奖励。

(六)支持创投机构投早投小。对相关基金投资市级及以上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内、上年度营业收入在500万元以内的企业,且实际投资到款额不少于200万元的,按实际投资到款额的6%给予基金投资公司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60万元。

(七)支持科技金融供给。科技孵化器企业使用金融机构贷款的,单个贷款项目额度原则上控制在50万元至500万元之间,给予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贴息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八)支持核心技术攻关。对入孵企业在科技立项、科技经费安排方面给予支持,优先向上级科技部门和主管单位推荐申报科技计划项目。

三、附则

(一)本政策涉及的奖补项目不受企业当年地方综合贡献度总量控制。

(二)本政策与上级政策有重复的条款,参照就高原则,奖补资金金额均已包含在上级规定的部分。

(三)已与政府合作建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按合作协议约定执行,原则上不重复享受本政策。

(四)当年发生安全生产、质量安全、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和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五)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附件2

政策具体条款分析汇总表

序号

政策条款

出台理由(包括政策来源、出处等)

责任单位

1

支持招引专业机构。支持民营孵化载体招引拥有省级及以上科技孵化器运营管理经验的运营机构,每年按实际支付合作运营经费的50%给予民营孵化载体合作运营奖励,单个民营孵化载体合作运营奖励每年不超过80万元,连续补助两年。

参考《余杭区创新载体扶持政策指导意见》(余财信笺〔2024〕1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大孵化集群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平政办〔2023〕91号),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优化,提高民营孵化载体引进专业运营机构的积极性。

区科技局

2

支持建设孵化载体。支持和鼓励民营企业利用自用厂房、写字楼等改建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按照实际新增运营面积每平方米60元/年的标准给予运营机构奖励,每年奖励最高90万元,连续奖励两年。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面积不纳入亩均效益综合评价范围,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内的入孵企业,从入孵之日起2个评价年度内(当年度及次年度)原则上不列为“亩均效益”D类企业。

参照《余杭区创新载体扶持政策指导意见》(余财信笺〔2024〕1号)、《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大孵化集群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温瓯政办发〔2023〕37号),鼓励民营企业建设孵化载体并给予政策奖励。

区科技局

3

支持孵化载体创先争优。对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省级、市级科技孵化器,一次性给予奖励300万元、150万元、50万元。对经认定(备案)的国家、省、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一次性给予奖励80万元、40万元、20万元。对获得国家、省级、市级绩效考核优秀的科技孵化器,每家当年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的运行经费奖励(众创空间补助减半)。

参照《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3〕8号),鼓励孵化载体出成效,争创省、市级孵化载体。

区科技局

4

支持孵化载体提质增效。每成功孵化1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分别给予企业所在的市级(含)以上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机构5万元、0.5万元奖励。

参照《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3〕8号),鼓励孵化载体积极培育科技企业。

区科技局

5

支持高层次人才招引。鼓励孵化载体加大对高层次人才的招引力度,对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招引区外高层次人才(E类及以上)全职带项目入驻并创办企业满一年的,给予运营机构每家4万元奖励,年度奖励不超过20万元;对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入孵企业招引区外符合温州市人才认定标准的高层次人才(E类及以上)来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全职就业满一年的,给予入孵企业每人5万元的引才奖励。

参考《关于进一步推进大孵化集群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平政办〔2023〕91号)、《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大孵化集群发展的若干政策》等文件,鼓励孵化载体招引人才项目、硬科技项目。

区委组织部(人才办)

区人社局

6

支持创投机构投早投小。对相关基金投资市级及以上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内、上年度营业收入在500万元以内的企业,且实际投资到款额不少于200万元的,按实际投资到款额的6%给予基金投资公司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60万元。

参考《关于进一步推进大孵化器集群发展的若干政策》(乐政办发〔2022〕61号)、《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21〕24号),加强对孵化企业金融支持。

区科技局

7

支持科技金融供给。科技孵化器企业使用金融机构贷款的,单个贷款项目额度原则上控制在50万元至500万元之间,给予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贴息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参照《关于进一步推进大孵化集群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温瓯政办发〔2023〕37号),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调整优化,加强对孵化企业的金融支持。

区科技局

8

支持核心技术攻关。对入孵企业在科技立项、科技经费安排方面给予支持,优先向上级科技部门和主管单位推荐申报科技计划项目。

参照即将出台的科技优惠政策《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鼓励入孵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区科技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