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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为营造欢乐吉庆的节日氛围,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制定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和《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三、燃放要求
(一)允许燃放时间
2025年1月28日至1月30日(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二)共三天时间;上述规定以外的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三盘岛、半屏岛、鹿西岛、花岗岛、青山岛属允许燃放区域,不受上述规定时间限制)
(二)允许燃放区域
北岙街道:北岙后围垦堤坝(含同心公园)、三盘岛;
大 门 镇:黄岙外塘(含下乌仙头码头);
东屏街道:国际放生台、半屏岛;
霓屿街道:下社村和五岛公路交叉路口(紫菜记忆馆停车场);
元觉街道:状元南片围垦堤坝(含中屿景区)、花岗岛、青山岛;
鹿 西 乡:全域;
灵昆街道与昆鹏街道:十里樱花公园。
上述规定以外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允许销售时间
2025年1月25日至1月30日(农历十二月廿六至正月初二)共六天时间。
(四)允许销售点位
1、长期零售点:
北岙街道:三盘东路7弄2号
北岙街道:三盘街112号
东屏街道:金埕路156号
东屏街道:屏山中路282号
东屏街道:韭菜岙大沙龙沙滩8号木屋(短期)
元觉街道:金笠巷17号
鹿 西 乡:口筐村富兴街197号
2、临时零售点:
北岙街道:城西路166-168号
大 门 镇:富民街2弄3号A21-A23
大 门 镇:青菱巷42-44号
东屏街道:城南路212号
上述规定零售点以外禁止销售烟花爆竹(如有新增点位,以应急管理局公布为准)。
四、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及易燃物的种类
(一)《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的A级、B级烟花爆竹;
(二)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
(三)非法生产、经营的假冒伪劣烟花爆竹;
(四)孔明灯、钢丝棉等。
五、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的规定
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燃放非法渠道获取的或者已经超过保质期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向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化粪池等发射、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或者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发射、抛掷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和飞行安全;
(四)不得以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以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五)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急管理部门电话:12350、0577-63470188,公安部门举报电话:110
六、实施期限
即日起实施。
七、解读机关
本文件解读机关:温州市公安局洞头区分局
解读人:郑群
政策咨询电话:0577-633660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