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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为全面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根据《温州市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温州市民政局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全面落实养老服务顾问制度的通知》(温民养〔2023〕136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置要求
(一)养老服务顾问配置全覆盖
1.街道(乡镇)级养老服务顾问一般由承接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工站、助残体服务站运营的机构工作人员和街道(乡镇)承担养老服务工作的人员兼职担任。按照辖区内老年人口数量配置,每万名老年人(不足万名按照万名配置)一般不少于2人,其中一个为街道(乡镇)工作人员兼任,服务老年人人数每增加1万人增配1人。
2.村(社区)级养老服务顾问由村(社区)两委成员、专职社区工作者(兼职)担任,优先安排村(社区)两委女性委员或为老服务组织成员担任。各个村(社区)养老服务顾问一般不少于1人。
3.原则上要优先 聘请持有养老护理员证书或社工证的人员担任养老服务顾问。已聘任但未取得相应证书的人员要在一年内通过专业技能或职称考试,未通过的可以解聘。
(二)养老服务顾问服务点“应设尽设”
1.街道(乡镇)应在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内设立养老服务顾问服务站。有条件的街道(乡镇)可在办事大厅等市民办事窗口前台设置席位,开展信息咨询、查询等事项。
2.村(社区)应在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设立养老服务顾问服务点,未建设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村(社区)应在村(社区)办公接待场所内设立。
二、岗位职责
养老服务顾问应在区民政局、街道(乡镇)和村(社区)指导下,组织开展以下工作:
(一)熟悉老年人福利政策,了解养老服务资源,在街道(乡镇)、村(社区)养老服务顾问服务点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资源介绍、老年人福利政策指导等现场政策咨询和资源供需对接服务。
(二)依托养老服务顾问平台,做好本辖区内居家老年人的信息登记,并及时更新信息,建立健全信息台账,包括但不限于掌握辖区内老年人的健康状况、精神状况、日常照料情况、生活自理情况等。
(三)了解辖区内老年人生活上的困难及社会救助、老年福利、扶贫扶助等关爱保护政策的落实情况。落实老年人定期探访制度,对孤寡、失能失智、高龄独居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每周至少上门探访一次,其他特殊困难老年人每月至少上门探访一次。协助老人及其家属做好老年人养老规划,梳理养老需求,抵御养老诈骗等风险。
(四)协助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申请办理高龄补贴、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老年优待证等事项。联系老年食堂为有送餐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服务,协助老年食堂归集老年用餐相关数据。
(五)负责协调引进和培育助老类社会组织、招募志愿者或发动其他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工作。
(六)根据区民政局关于养老服务顾问服务点的建设要求,做好街道(乡镇)、村(社区)服务点的建设和管理。
(七)街道(乡镇)级养老服务顾问指导村(社区)养老服务顾问加强养老服务福利政策学习和宣介,指导村(社区)养老服务顾问服务点的建设和定期探访制度的落实。
(八)村(社区)养老服务顾问负责管理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支持配合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开展为老关爱服务活动。
(九)协助策划落实老年友好型社会建设相关事项,推进老年友好型社会建设。
(十)协助推进养老服务“爱心卡”、家庭适老化改造等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十一)完成区民政局、街道(乡镇)交办的老龄、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三、工作管理
(一)人员管理
1.依法聘任。根据《温州市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全面落实养老服务顾问制度,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聘任乡镇级和村社级养老服务顾问,履行相关职责,提供相应服务,每两年签订一次合同。
2.平台登记。街道(乡镇)和村(社区)养老服务顾问服务点、专业机构养老服务顾问服务点及聘任的养老服务顾问均通过“幸福颐养超市”“养老顾问”模块登记相关信息,经区民政局确认后向社会公布;通过“浙里康养”系统申请养老护理员并与辖区内街道(乡镇)养老服务中心或村居(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绑定。
3.服务要求。养老服务顾问提供服务时,要耐心、细致、热情,不得搪塞、敷衍、推诿。介绍养老服务资源时,要做到客观、公正,不应违背服务对象意愿,也不得因人情、利益关系进行选择性推介。
4.培训教育。区民政局根据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编写的养老服务顾问培训材料定期组织开展养老服务顾问培训,通过集中授课、实地观摩、在线培训等方式,提升岗位服务技能。通过开展“金牌顾问”评选等活动,发挥优秀养老服务顾问典型示范作用。
5.人员考核。根据《温州市洞头区养老服务顾问季度考核表》按季度对养老服务顾问开展考核,街道(乡镇)养老服务顾问由街道(乡镇)分管领导进行考核,村(社区)养老服务顾问由村(社区)书记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由街道(乡镇)统一收集报区民政局。
6.人员退出机制。
(1)聘任期间不能认真履行养老服务顾问相关职责的,予以解聘。
(2)因个人原因不愿担任养老服务顾问的,应提前一个月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并配合完成工作交接,街道(乡镇)及时将人员变更情况报送至区民政局。
(3)担任养老服务顾问期间连续三次无理由未参加相关业务学习培训的,给予解聘。
(4)一个月内,因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等原因收到三次以上投诉且情况严重的,予以解聘。
(5)获聘的未获得养老护理员证书或社工证的人员,在一年内未获得相关证书的人员可予以解聘。
(6)一年内三个季度考核为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7)其他不适合担任养老服务顾问岗位的,予以解聘。
(三)服务点建设与管理
1.统一标识。养老服务顾问服务点需在醒目处置放或张贴统一的“养老服务顾问”标识。所在的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等场所应在醒目位置使用指示牌、引导牌等进行指引,便于服务对象识别。
2.规范服务。各级养老服务顾问服务点要公开服务时间、服务流程,做好服务现场的安全管理,并做好服务记录,跟踪服务全过程。
四、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区民政局负责全区养老服务顾问工作的组织实施,指导街道(乡镇)做好养老服务顾问聘任工作,组织开展业务培训;街道(乡镇)负责养老服务顾问的选配和具体工作的落实,及时向区民政局汇报各级养老服务顾问变更情况。各街道(乡镇)应于9月25日前确定街道(乡镇)和村(社区)老服务顾问名单,并以街道(乡镇)为单位,将人员名单(附件3)报送至区民政局。
(二)做好资金保障。给予每名养老服务顾问每月200元的补助,街道(乡镇)行政事业人员兼职的除外,补助资金按季度进行社会化发放,直接转入个人社保卡金融账户。养老服务顾问补助资金纳入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经费,未建有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或未实行社会化运营的街道(乡镇)和村(社区),补助资金由区级财政统筹予以保障。因财政体制原因,灵昆街道、昆鹏街道所需资金由街道办事处商海经区管委会予以保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三)优化数字服务。依托“幸福颐养超市”“养老顾问”模块功能,汇集各类养老服务信息资源,完善养老服务顾问业务操作界面,并加强与“浙里康养”“智慧村社通”之间的信息互通,为养老服务顾问工作开展提供数字化支撑。区民政局、街道(乡镇)要指导、督促养老服务顾问和养老服务顾问服务点做好相关基础信息的更新、维护,确保数据全面、真实、有效。
(四)加大宣传引导。区民政局、各街道(乡镇)、各村(社区)要积极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利用海报、宣传单、网络等形式,广泛宣传养老服务顾问制度。组织开展激励表扬活动,加强舆论引导,扩大影响力,提高知晓度,切实增强老年群体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温州市洞头区养老服务顾问聘任协议(仅供参考)
2.温州市洞头区养老服务顾问季度考核表
3.温州市洞头区养老服务顾问人员名单汇总表
温州市洞头区民政局 温州市洞头区财政局
2024年8月28日
附件1
温州市洞头区养老服务顾问聘任协议
(仅供参考)
聘任单位(甲方):
受 聘 人(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温州市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温州市民政局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全面落实养老服务顾问制度的通知》《温州市洞头区民政局温州市洞头区财政局关于全面落实温州市洞头区养老服务顾问制度的通知》相关要求,签订本聘任协议。
一、聘任岗位:甲方聘任乙方为 养老服务顾问,享受200元养老服务顾问补贴。
二、聘任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甲方职责:
(一)支持乙方开展老龄、养老服务等相关工作;
(二)为乙方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必要的基础数据和基础材料;
(三)鼓励和支持乙方参加民政等部门组织开展的各项业务学习、培训等;
(四)按季度对乙方的工作履职情况开展考核;
(五)为乙方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必要的要素支持。
四、乙方的岗位职责:
(一)熟悉老年人福利政策,了解养老服务资源,在街道(乡镇)、村(社区)养老服务顾问服务点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资源介绍、老年人福利政策指导等现场政策咨询和资源供需对接服务。
(二)依托养老服务顾问平台,做好本辖区内居家老年人的信息登记,并及时更新信息,建立健全信息台账,包括但不限于掌握辖区内老年人的健康状况、精神状况、日常照料情况、生活自理情况等。
(三)了解辖区内老年人生活上的困难及社会救助、老年福利、扶贫扶助等关爱保护政策的落实情况。
(四)落实老年人定期探访制度,对孤寡、失能失智、高龄独居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每周至少上门探访一次,其他特殊困难老年人每月至少上门探访一次。
(五)协助老人及其家属做好老年人养老规划,梳理养老需求,抵御养老诈骗等风险。
(六)协助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申请办理高龄补贴、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老年优待证等事项。
(七)联系老年食堂为有送餐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服务。
(八)负责协调引进和培育助老类社会组织、招募志愿者或发动其他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工作。
(九)根据区民政局关于养老服务顾问服务点的建设要求,做好街道(乡镇)、村(社区)服务点的建设和管理。
(十)街道(乡镇)级养老服务顾问指导村(社区)养老服务顾问加强养老服务福利政策学习和宣介,指导村(社区)养老服务顾问服务点的建设和定期探访制度的落实。(村(社区)养老服务顾问负责管理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支持配合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开展为老关爱服务活动。)
(十一)完成区民政局、街道(乡镇)交办的老龄、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五、解聘情形
(1)聘任期间不能认真履行养老服务顾问相关职责的,予以解聘。
(2)因个人原因不愿担任养老服务顾问的,应提前一个月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并配合完成工作交接,街道(乡镇)及时将人员变更情况汇报至区民政局。
(3)担任养老服务顾问期间连续三次无理由未参加相关业务学习培训的,给予解聘。
(4)一个月内,因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等原因收到三次以上投诉且情况严重的,予以解聘。
(5)获聘的未获得养老护理员证书或社工证的人员,在一年内未获得相关证书的人员予以解聘。
(6)一年内三个季度考核为不合格的给予解聘。
(7)其他不适合担任养老服务顾问岗位的,予以解聘。
六、本聘任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聘任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洞头区民政局备案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 期: 日 期:
附件3
温州市洞头区养老服务顾问季度考核表
街道(乡镇)/村居(社区)(盖章) | 考核人 | |||||
被考核人 | 考核季度 | 考核时间 | ||||
序号 | 服务要求 | 得分 | 扣分原因 | |||
1 | 熟悉老年人福利政策,了解养老服务资源,在街道(乡镇)、村(社区)养老服务顾问服务点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资源介绍、老年人福利政策指导等现场政策咨询和资源供需对接服务。(10分) | |||||
2 | 做好本辖区内居家老年人的信息登记,并及时更新信息,建立健全信息台账,包括但不限于掌握辖区内老年人的健康状况、精神状况、日常照料情况、生活自理情况等。(10分) | |||||
3 | 了解辖区内老年人生活上的困难及社会救助、老年福利、扶贫扶助等关爱保护政策的落实情况。(10分) | |||||
4 | 落实老年人定期探访制度,对孤寡、失能失智、高龄独居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每周至少上门探访一次,其他特殊困难老年人每月至少上门探访一次。(10分) | |||||
5 | 协助老人及其家属做好老年人养老规划,梳理养老需求,抵御养老诈骗等风险。(10分) | |||||
6 | 协助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申请办理高龄补贴、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老年优待证等事项。(10分) | |||||
7 | 联系老年食堂为有送餐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服务。(10分) | |||||
8 | 负责协调引进和培育助老类社会组织、招募志愿者或发动其他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工作。(10分) | |||||
9 | 根据区民政局关于养老服务顾问服务点的建设要求,做好街道(乡镇)、村(社区)服务点的建设和管理。(10分) | |||||
10 | 街道(乡镇)级养老服务顾问指导村(社区)养老服务顾问加强养老服务福利政策学习和宣介,指导村(社区)养老服务顾问服务点的建设和定期探访制度的落实。(10分) | |||||
村(社区)养老服务顾问负责管理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支持配合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开展为老关爱服务活动。(10分) | ||||||
总分(100分) |
被考核人(签字): 考核人(签字):
备注:
1.养老服务顾问考核主要实地查看相关服务台账、顾问点位建设情况等,90分及以上为优秀,70
分为良好,60-6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2.养老服务顾问考核按季度开展,街道(乡镇)养老服务顾问由街道(乡镇)分管领导进行考核,村(社区)养老服务顾问由村(社区)书记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由街道(乡镇)统一收集报区民政局。
附件3
温州市洞头区养老服务顾问人员名单汇总表
序号 | 街道(乡镇) | 村(社区)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社保卡号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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