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于2025年5月26日对当事人温州乐赚商贸商行长期未从事经营活动一案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温洞市监信吊处字〔2025〕2号)。
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之规定,本局将《行政处罚决定书》(见附件)的内容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温洞市监信吊处字〔2025〕2号)
温州市洞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27日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温洞市监信吊处字〔2025〕2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