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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1008003006012/2025-62342
  • 组配分类:
  • 条件与标准
  • 发布机构:
  • 区住建局
  • 成文日期:
  • 2025

洞头区农村宅基地审批(资格审查)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5-05-27 16:28:04 浏览次数: 来源:区住建局 字体:[ ]

为了规范农村宅基地使用,加强农村建房管理,保障农村村民合法权益,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升乡村风貌,建设美丽乡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洞头区行政区域内(不包括灵昆街道、昆鹏街道)的村庄(包括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社区)村(居)民使用宅基地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

二、宅基地申请条件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的,必须遵守“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居)民可以以户为单位由户主申请建房:

1.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的无房户。

2.现有房屋(宅基地)未达到宅基地规定标准面积的,可申请原址拆建、拆扩建或异地“拆旧建新”。

3.现有房屋(宅基地)因受地质灾害威胁或村镇规划以及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等原因可申请异地“拆旧建新”。

4.现有房屋(宅基地)已列入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水利、道路、高压走廊等控制范围的可申请异地“拆旧建新”。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拆旧异地建新”(传统民居特色型村庄除外)的解释:即原地址不能审批建设的建房对象,允许在符合地质灾害、规划管控等情形下,根据周边实际情况进行方案调整或在本行政村内进行“拆旧异地建新”。拆旧异地建新涉及自然村类型变化,以新选地块所在自然村类型的规定为准。

(二)有产权(不动产权属证件)且因审批需要已拆除或有产权(土地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却自然倒塌的定性为拆、扩建;有产权(土地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因审批需要已注销的凭注销凭证定性为拆、扩建。办理审批拆、扩建时,可以选择符合审批条件的其他人员进行报批。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1.已有住房,其住房用地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面积的,不得新建和增加用地面积拆扩建。

2.出租、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地上建筑物,再申请建房的。

3.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批准宅基地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再申请宅基地的。

4.已按农房集聚、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搬迁安置政策取得住房的对象。

5.已列入政府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实施安置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旧村改造、工程建设项目拆迁范围的房屋,不得新建、拆扩建和原址拆建。

6.违法占地或违法建房未处理到位的。

7.在禁止建设区、地质灾害点、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水利、道路、高压走廊等控制范围内,不得新建、拆扩建和原址拆建。

8.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三、宅基地用地规模、使用标准和人口计算

(一)农房建设一户宅基地面积按以下标准执行:

1.人口6人及6人以上为大户,部分占用耕地的,用地面积(以下用地面积均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其中住房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其中住房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2.人口4至5人为中户,部分占用耕地的,用地面积不得超过8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3.人口3人及3人以下为小户,部分占用耕地的,用地面积不得超过6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用地面积不得超过80平方米。

(二)本办法所称的“户”,是指以公安机关出具的最新户口簿为基础,结合村(居)委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所出具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证明或股权证予以认定,申请建房户人口按照本户口簿在册人口计算(不含寄户)。

(三)无法并入父母家庭户的独立户,可纳入村(居)委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开展的村民集聚房建设。